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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存在与发展的前景往往是同时存在的。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我们应修改现有之刑法规范,努力使其体现本罪行为方式的本质特征,实现定罪标准的确定、统一。具体而言,应维持农用地作为本罪唯一的犯罪对象,将本罪的行为方式设计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途,或对其进行破坏或破坏性使用",而且仅保留"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这唯一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