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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期以来,“为官不为”现象有所抬头,抹黑了政府形象,阻滞了政府的公信力建构,恶化了干群、政社关系,已成为制约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拦路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当前干部队伍中的“为官不为”问题,明确指出,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把情况搞清楚,把症结分析透,把对策想明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深挖问题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为官不为”背后的制度缺漏亟待引起重视。一是行政权力界限不清。当前,区县一级基层政府享有的具体行政权力,不少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由各职能部门单独制定,相当一部分是部门各自为政的产物。基层行政倚重其的结果,就是政出多门下的“争权诿责”。二是权责不对应。权力意味着责任,但在基层,有权无责与有责无权并存。责任不清,管和不管一个样,做和不做一个样,权力就极易沦为“私器”:于己有利,则为之;无利可图,“为官不为”就大行其道。三是行政过程不透明。群众对办理事项由谁解决、能否以及何时解决,难以得到明确预期,于是在忐忑等待中牢骚满腹;公务人员则因缺少群众监督,导致作为、不作为一个样。
能不能及时刹住“为官不为”歪风,不仅是整治干部作风、提升行政绩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执政基础的大事。在治理“为官不为”中贯彻法治思维,既是在以改革回应民声之切,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当务之急。
以权利思维代替权力思维,强化权力的服务导向。权利思维要求的行政,是眼睛向下、关注人民群众需求、尊重和保障权利的行政,而不是权力思维下以扩张权力为目标、争权诿责的行政。第一,须以尊重和保障群众的权利为目标,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第二,须坚持服务导向。将行政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服务,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来设置具体行政工作的规则。少搞条块分割、“九龙治水”,多以首问负责制、“一门式”政务服务等赢取民心。
以依法行政思维,完善行政立法的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路径在为经济发展预留弹性空间的同时,也造成对行政权力运行约束较松的局面。体现在行政立法里,就是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依法行政之“法”没有织密制度的笼子,“为官不为”有了大行其道的机会。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要详细规定依法履职的职权范围,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施行条件和程序,切实扎紧行政过程的制度笼子。第二,以基行政大数据分析为基,找准行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从实体到程序、从结果到过程、从行政到实效的全方位权力运行监督流程,压缩“为官不为”的空间。
以“权责一致”思维,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一,须落实有权必有责。改革行政主导的立法格局为人大主导,切实从制度上健全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规则,用“职责法定”取代“职权法定”。第二,严格问责。根据基层政府及各部门执掌的七大类权力——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着力确立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当为行政追责的归责原则,进而明确规定具体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条件和责任。以法律明确界定的权与责,使依此而行的问责严格落实。
以“公开行政”思维,落实透明行政,取信于民。透明行政是防止权力腐蚀变质的利器。公开行政,即“能公开的必须让人了解”。第一,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的目的是控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无论是行政层级间,还是政府部门间,落实权力清单公开需要对依法作为、依法不作为、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进行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规定。第二,责任清单公开。只有以责任公开督促依法行政,才能革除市县部门有权无责,任意加大基层属地责任、“乡镇看得见,管不着”等怪象。第三,行政(办事)程序公开。发动群众监督,走群众路线解决“为官不为”。第四,责任追究过程公开。公开“为官不为”的责任追究过程,就能更好地发挥警示教育效果,使群众真切感知中央治理“为官不为”的坚定决心。
(作者为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教授)
深挖问题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为官不为”背后的制度缺漏亟待引起重视。一是行政权力界限不清。当前,区县一级基层政府享有的具体行政权力,不少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由各职能部门单独制定,相当一部分是部门各自为政的产物。基层行政倚重其的结果,就是政出多门下的“争权诿责”。二是权责不对应。权力意味着责任,但在基层,有权无责与有责无权并存。责任不清,管和不管一个样,做和不做一个样,权力就极易沦为“私器”:于己有利,则为之;无利可图,“为官不为”就大行其道。三是行政过程不透明。群众对办理事项由谁解决、能否以及何时解决,难以得到明确预期,于是在忐忑等待中牢骚满腹;公务人员则因缺少群众监督,导致作为、不作为一个样。
能不能及时刹住“为官不为”歪风,不仅是整治干部作风、提升行政绩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执政基础的大事。在治理“为官不为”中贯彻法治思维,既是在以改革回应民声之切,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当务之急。
以权利思维代替权力思维,强化权力的服务导向。权利思维要求的行政,是眼睛向下、关注人民群众需求、尊重和保障权利的行政,而不是权力思维下以扩张权力为目标、争权诿责的行政。第一,须以尊重和保障群众的权利为目标,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第二,须坚持服务导向。将行政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服务,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来设置具体行政工作的规则。少搞条块分割、“九龙治水”,多以首问负责制、“一门式”政务服务等赢取民心。
以依法行政思维,完善行政立法的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路径在为经济发展预留弹性空间的同时,也造成对行政权力运行约束较松的局面。体现在行政立法里,就是法律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足,依法行政之“法”没有织密制度的笼子,“为官不为”有了大行其道的机会。解决这个问题,第一,要详细规定依法履职的职权范围,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施行条件和程序,切实扎紧行政过程的制度笼子。第二,以基行政大数据分析为基,找准行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从实体到程序、从结果到过程、从行政到实效的全方位权力运行监督流程,压缩“为官不为”的空间。
以“权责一致”思维,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一,须落实有权必有责。改革行政主导的立法格局为人大主导,切实从制度上健全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规则,用“职责法定”取代“职权法定”。第二,严格问责。根据基层政府及各部门执掌的七大类权力——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着力确立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当为行政追责的归责原则,进而明确规定具体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条件和责任。以法律明确界定的权与责,使依此而行的问责严格落实。
以“公开行政”思维,落实透明行政,取信于民。透明行政是防止权力腐蚀变质的利器。公开行政,即“能公开的必须让人了解”。第一,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的目的是控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无论是行政层级间,还是政府部门间,落实权力清单公开需要对依法作为、依法不作为、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进行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规定。第二,责任清单公开。只有以责任公开督促依法行政,才能革除市县部门有权无责,任意加大基层属地责任、“乡镇看得见,管不着”等怪象。第三,行政(办事)程序公开。发动群众监督,走群众路线解决“为官不为”。第四,责任追究过程公开。公开“为官不为”的责任追究过程,就能更好地发挥警示教育效果,使群众真切感知中央治理“为官不为”的坚定决心。
(作者为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