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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旬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主任杨崇春透露的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的信息引起了各界热议。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虽逐渐摆脱了高通胀的侵蚀,但增长下滑的趋势却愈发明显,因此,主张通过积极减税、努力扩大财政投入来提振国内经济的呼声开始不绝于耳。当此情形之下,个税调整自然被纳入视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也越来越成为主流的税改理念。
应当承认,从按“人头”到以家庭为单位开征个税,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亦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然而,遗憾的是,个税“家庭化”仅是理论意义上的人性化税改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税“家庭化”还难以迈过收入统计的门槛。
首先,现实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按户口统计家庭收入存在很大的误差。即便是两个总收入水平对等的家庭,户口性质的不一致也意味着统计平均收入时“人头数”的差异,因而很容易背离个税“家庭化”努力实现税负公平的初衷。
另外,家庭成员的隐性收入也充满着不确定性,因而,单个家庭的平均收入在统计上势必要存在极大的水分。在当前中国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个税“家庭化”的实际成效或将大打折扣。
由此看来,中国个税的人性化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而另一方面,与隐现弊病的个税“家庭化”相比,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谓大势所趋。
1981年,中国首次确立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为800元,而官方公布的中国城镇居民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60元。按此标准,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至少应当是月平均工资的13倍。参照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1800元左右的现状,2000元这一今年3月1日已付诸施行的最新免征点还存在相当大的上行空间。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起征点的提高离不开个税制度的细化。而中国的个税申报制度无疑是十分粗糙的,眼下即便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能否将政策落到实处也要打一问号。因此,中国在个税体系完善、个税制度全面建设等方面同样面临着很长的一段山路需要征服。
现阶段,个税改革要注重人性化,以改善民生为要。除了今后须通过提高减免标准来调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外,还应努力弥补税负不公的制度性缺失,以使更多人群受惠。
人性化的个税改革不可忽视中国地区经济的差异性,要正视各地收入水平差异,以不削减民众的日常支出为前提。另一方面,个税改革在追求税负公平的同时,还肩负着“劫富济贫”的艰巨使命,要通过建立成熟的个税体制,使富人成为纳税的主体,同时,使得低收入人群和中产阶级则因富人的税额贡献得以减轻一部分生活负担。相关部门在打击富人恶意避税、偷税漏税等环节须做到不遗余力,并坚决取消类似于以税款补偿代替税收处罚、以税收处罚代替税收刑罚的消极措施。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虽逐渐摆脱了高通胀的侵蚀,但增长下滑的趋势却愈发明显,因此,主张通过积极减税、努力扩大财政投入来提振国内经济的呼声开始不绝于耳。当此情形之下,个税调整自然被纳入视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也越来越成为主流的税改理念。
应当承认,从按“人头”到以家庭为单位开征个税,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亦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然而,遗憾的是,个税“家庭化”仅是理论意义上的人性化税改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税“家庭化”还难以迈过收入统计的门槛。
首先,现实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按户口统计家庭收入存在很大的误差。即便是两个总收入水平对等的家庭,户口性质的不一致也意味着统计平均收入时“人头数”的差异,因而很容易背离个税“家庭化”努力实现税负公平的初衷。
另外,家庭成员的隐性收入也充满着不确定性,因而,单个家庭的平均收入在统计上势必要存在极大的水分。在当前中国国内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个税“家庭化”的实际成效或将大打折扣。
由此看来,中国个税的人性化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而另一方面,与隐现弊病的个税“家庭化”相比,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谓大势所趋。
1981年,中国首次确立个人所得税时起征点为800元,而官方公布的中国城镇居民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60元。按此标准,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至少应当是月平均工资的13倍。参照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1800元左右的现状,2000元这一今年3月1日已付诸施行的最新免征点还存在相当大的上行空间。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起征点的提高离不开个税制度的细化。而中国的个税申报制度无疑是十分粗糙的,眼下即便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能否将政策落到实处也要打一问号。因此,中国在个税体系完善、个税制度全面建设等方面同样面临着很长的一段山路需要征服。
现阶段,个税改革要注重人性化,以改善民生为要。除了今后须通过提高减免标准来调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外,还应努力弥补税负不公的制度性缺失,以使更多人群受惠。
人性化的个税改革不可忽视中国地区经济的差异性,要正视各地收入水平差异,以不削减民众的日常支出为前提。另一方面,个税改革在追求税负公平的同时,还肩负着“劫富济贫”的艰巨使命,要通过建立成熟的个税体制,使富人成为纳税的主体,同时,使得低收入人群和中产阶级则因富人的税额贡献得以减轻一部分生活负担。相关部门在打击富人恶意避税、偷税漏税等环节须做到不遗余力,并坚决取消类似于以税款补偿代替税收处罚、以税收处罚代替税收刑罚的消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