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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大量已同居当事人在补办结婚登记时选择了“结婚登记”而非“补办结婚登记”这一登记类型,此时双方婚姻效力是否溯及至同居期间存在巨大争议.虽然多数判例倾向于从狭义上理解“补办结婚登记”,但从文义解释等角度分析,对“补办结婚登记”宜作广义理解,应当既包括“补办结婚登记”也包括“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