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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者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而青少年暴力犯罪在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下,以及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的作用下,使得我国青少年暴力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逐年增加。近几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球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暴力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比例直线攀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将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暴力犯罪虽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必然受到一定因素支配而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青少年自身等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发展。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主要由家庭结构环境和家庭教养环境组成。家庭结构环境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关系组成、经济结构、意识形态结构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家庭教养环境这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管理、教育、约束等内容及更深层次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由于家庭是青少年成长及完成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个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青少年期,所以在青少暴力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因素举足轻重。1.在家庭结构因素中,对青少年人暴力犯罪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即父母的组成结果状况与家庭关系。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就会引发紧张的情绪状态,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不安、容易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这部分青少年最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2.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养环境。其中家庭教育态度及方式则在家庭教养中占主导作用。据教育专家鲍尔特温的研究成果,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及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其中当前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为专制型、溺爱型以及放任型等三种类型。而且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证明,溺爱型、放任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犯罪(包括暴力犯罪)关系密切。
(二)学校环境的影响。学校不仅是青少年人接受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的场所,而且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和形成的环境。因此学校对青少年人生道路的选择举足轻重。学校是系统化、正规化传递知识、技能和价值标准职能的社会组织,承担着文化传播、社会一体化、个人发展、筛选和发掘个体潜能等重要功能。但不可否认在学校教育,特别是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失范现象是存在的。例如,在初、中级教育阶段,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在大中小城市建立的“贵族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其对现行教育体制造成的冲击有待进一步研究;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违背社会收入平均水平招收高额费用学生的问题;由于教师收入与升学率直接挂钩,使学校只重视升学率而忽视向学生传授优秀文化中的道德规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现阶段缺乏对上述现象的正确引导和必要规范,极易使公众形成“金钱万能”、“权势万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令人忧虑的趋势是青少年接受教育成果的好坏优劣,不再决定于青少年本人的素质和才能,而且受其家庭贫富状况的影响。这些现象的存在,往往对拜金主义思想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于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使其形成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态度,甚至有可能造成暴力犯罪的潜在祸源。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为其成员提供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对青少年社会化而言,尤其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现实社会的功用大致有三种类型:适应社会型、改造现实社会型和反对现实社会型,其后者就属于犯罪行为型。而对于青少年行为基本模式的形成和定型,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受到社会环境的教育及影响。青少年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大部分原因可归根于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反社会行为模式或社会暴力文化风气的渲染。因为犯罪意识的形成、行为模式的成型来源于对自身生活环境模式的吸收,而且犯罪内容也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尤其在崇尚金钱,迷信暴力,沉醉色情的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青少年因抢劫,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而自毁青春的日渐增多。1.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全新经济秩序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新事物出现与正误界限难以区别而引起对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否定,也使金钱关系日益成为人际活动的重要联系方式。这就进一步削弱了集体意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极易使人们形成一种以注重自我需求为中心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个人主义的感觉回过头来又进一步破坏了个人对社会的忠诚和共同的价值标准以及信仰,从而加剧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无规范状态。这种恶性循环的趋势,往往导致个人为过度追求金钱和物质而置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德于不顾,选择非法途径去攫取利益。近年来,由于物质利益和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而引起的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不能不说与上述原因和现象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2.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大众传播工具主要是指各种信息传播形式,如报刊、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播、唱片、电脑软件等等。它具有信息的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无任何个人联系、接受面广、接受者成分复杂难以确定的特点。近年来,由于中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国内文艺氛围随之活跃而管理相对松懈的矛盾日益突出。遍布城乡各地的歌厅、录像厅、书摊、网吧等,大量传播着思想不健康的武打、凶杀、抢劫内容的书刊和影视作品,甚至有少数地方办的传播工具也参与进来,有的地方只看经济繁荣,甚至对传播、贩卖色情、黄色书刊等情况放任不管。其结果,使青少年群体中崇尚武力解决纠纷,或者以武力满足自己非法需求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互联网的出现,使青少年不论其生活环境如何,都有了与成年人一样的机会去学习到各种各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方式,深受其害,并走上暴力犯罪道路。 (四)自身因素的影响。尽管青少年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而这些外部原因作用的发生也必须通过青少年内部因素,这在上面已有涉及。但是除此之外,青少年由于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暴力犯罪的发生又有独特的影响。1.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只是青少年的思想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表面肤浅性,认识事物有极大的直观性,缺乏自我控制力。另外,由于社会和家长始终忽略青少年独立性要求,对其正常的成长心理需求不加正确引导或放任不管,使这些青少年心理上遭受挫折。于是具有相似心理处境的青少年便易于结交成伙,表现出向群性这一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在这些青少年群体中,每个人都希望表现自己,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得到“权利和地位”的非强制性技能和途径,所以极易采取非法强制手段。2.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表现为道德法制观念淡薄。由于自尊心强烈,他们对别人的评价极为敏感,喜欢和别人攀比,有强烈的好胜心,做出成绩时自高自大,产生较强的虚荣心;失败时则灰心丧气,易自卑,自暴自弃。同时他们又渴望成熟,不受现实羁绊,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他们又容易盲目蛮干,缺乏自制力。因而在外界诱惑刺激下,不能用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调控自己。因此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呈盲目性、情绪性特征。如某工厂青年工人王某,因不服单位领导对其与另一职工矛盾的处理,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便纠集他人夜间持刀蒙面,入室抢劫报复;某中学学生严某因在与同学甲发生口角时吃了亏,便一时激愤持随身携带匕首将其刺死。3.青春期心理知识缺乏,没有系统健康的性观念,这是性暴力犯罪发生的关键原因。青少年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进入青春期后性意识开始萌发并走向性成熟,而在这个过程中性冲动也逐渐增强,对异性的好奇心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其性心理的不成熟,带有冲动性的特点,又受我国传统性压抑束缚与西方“性解放”、“性自由”双重矛盾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便无法健全成长,而且在受外界条件诱惑刺激时无法克制,易冲破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的束缚而实施犯罪。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青少年自我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一)构筑自我教育防线。青少年人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尤其要正确对待青春期生理心理问题,学会以正确方法发泄自身消极情绪,调节自我心理,提高心理素质。要着重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自觉守法护法,尤其要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做到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打架斗殴,不酗酒等,杜绝自身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积极追求健康文明,远离低级的暴力色情文化,并转变“江湖义气”的哥们儿思想,慎重交友,自觉抵制犯罪思想侵蚀。
(二)构筑家庭教育防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构筑学校教育防线。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要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应试教育模式使一些差生、落后生被“另眼相待”,甚至受到排斥、打击。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时刻处于违法犯罪的十字路口,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实现由原来纯粹的应试教育向综合的素质教育转变,使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构筑社会教育防线。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新的“读书无用论”有所抬头,如“读书苦,读书累,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等顺口溜成为某些青少年口头的“时尚”歌谣。这些不正常现象表明,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电影、电视、文学书籍和网络等文化传媒进行“过滤”工作,防止暴力、色情等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五)构筑司法预防防线。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预防、教育青少年的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工作由“软任务”真正变成“硬指标”,实现众人“重视”向众人“落实”转变,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
(六)构筑司法惩罚防线。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树立“刑罚的威严不在于其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刑罚理念,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林亚刚,刘辉.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
[3]武胜,徐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青少年暴力犯罪——青少年暴力犯罪调查报告[OL].法律快车,2006,(10).
[4]刘邦惠.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6).
[5]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出版社,2001.
[6]曹漫之.中国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一、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暴力犯罪虽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必然受到一定因素支配而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青少年自身等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发展。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家庭环境主要由家庭结构环境和家庭教养环境组成。家庭结构环境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关系组成、经济结构、意识形态结构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家庭教养环境这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管理、教育、约束等内容及更深层次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由于家庭是青少年成长及完成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对个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青少年期,所以在青少暴力犯罪的诸多原因中家庭因素举足轻重。1.在家庭结构因素中,对青少年人暴力犯罪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自然结构,即父母的组成结果状况与家庭关系。不良的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离异,或者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甚至对立。子女得不到父母的亲情和家庭的温暖,就会引发紧张的情绪状态,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孕育了潜在的心理危机,特别是形成以自暴自弃、烦躁不安、容易激动,有较强攻击性为特征的病态人格。这部分青少年最容易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2.在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影响较为直接的是其家庭教养环境。其中家庭教育态度及方式则在家庭教养中占主导作用。据教育专家鲍尔特温的研究成果,父母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及方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专制型、溺爱型、放任型和民主型。其中当前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为专制型、溺爱型以及放任型等三种类型。而且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证明,溺爱型、放任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犯罪(包括暴力犯罪)关系密切。
(二)学校环境的影响。学校不仅是青少年人接受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的场所,而且是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和形成的环境。因此学校对青少年人生道路的选择举足轻重。学校是系统化、正规化传递知识、技能和价值标准职能的社会组织,承担着文化传播、社会一体化、个人发展、筛选和发掘个体潜能等重要功能。但不可否认在学校教育,特别是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失范现象是存在的。例如,在初、中级教育阶段,近年来大量涌现的在大中小城市建立的“贵族学校”,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其对现行教育体制造成的冲击有待进一步研究;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违背社会收入平均水平招收高额费用学生的问题;由于教师收入与升学率直接挂钩,使学校只重视升学率而忽视向学生传授优秀文化中的道德规范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现阶段缺乏对上述现象的正确引导和必要规范,极易使公众形成“金钱万能”、“权势万能”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令人忧虑的趋势是青少年接受教育成果的好坏优劣,不再决定于青少年本人的素质和才能,而且受其家庭贫富状况的影响。这些现象的存在,往往对拜金主义思想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于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使其形成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态度,甚至有可能造成暴力犯罪的潜在祸源。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为其成员提供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对青少年社会化而言,尤其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现实社会的功用大致有三种类型:适应社会型、改造现实社会型和反对现实社会型,其后者就属于犯罪行为型。而对于青少年行为基本模式的形成和定型,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受到社会环境的教育及影响。青少年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大部分原因可归根于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反社会行为模式或社会暴力文化风气的渲染。因为犯罪意识的形成、行为模式的成型来源于对自身生活环境模式的吸收,而且犯罪内容也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尤其在崇尚金钱,迷信暴力,沉醉色情的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青少年因抢劫,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而自毁青春的日渐增多。1.当前我国虽然处于一个全新经济秩序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社会价值观念变化而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新事物出现与正误界限难以区别而引起对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否定,也使金钱关系日益成为人际活动的重要联系方式。这就进一步削弱了集体意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极易使人们形成一种以注重自我需求为中心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个人主义的感觉回过头来又进一步破坏了个人对社会的忠诚和共同的价值标准以及信仰,从而加剧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无规范状态。这种恶性循环的趋势,往往导致个人为过度追求金钱和物质而置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德于不顾,选择非法途径去攫取利益。近年来,由于物质利益和价值需求之间巨大差异而引起的以攫取他人财产为侵害目标的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的发生,不能不说与上述原因和现象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2.大众传播工具管理的失范。大众传播工具主要是指各种信息传播形式,如报刊、杂志、图书、电视、电影、广播、唱片、电脑软件等等。它具有信息的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无任何个人联系、接受面广、接受者成分复杂难以确定的特点。近年来,由于中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国内文艺氛围随之活跃而管理相对松懈的矛盾日益突出。遍布城乡各地的歌厅、录像厅、书摊、网吧等,大量传播着思想不健康的武打、凶杀、抢劫内容的书刊和影视作品,甚至有少数地方办的传播工具也参与进来,有的地方只看经济繁荣,甚至对传播、贩卖色情、黄色书刊等情况放任不管。其结果,使青少年群体中崇尚武力解决纠纷,或者以武力满足自己非法需求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互联网的出现,使青少年不论其生活环境如何,都有了与成年人一样的机会去学习到各种各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方式,深受其害,并走上暴力犯罪道路。 (四)自身因素的影响。尽管青少年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而这些外部原因作用的发生也必须通过青少年内部因素,这在上面已有涉及。但是除此之外,青少年由于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暴力犯罪的发生又有独特的影响。1.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只是青少年的思想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表面肤浅性,认识事物有极大的直观性,缺乏自我控制力。另外,由于社会和家长始终忽略青少年独立性要求,对其正常的成长心理需求不加正确引导或放任不管,使这些青少年心理上遭受挫折。于是具有相似心理处境的青少年便易于结交成伙,表现出向群性这一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在这些青少年群体中,每个人都希望表现自己,但是由于他们缺乏得到“权利和地位”的非强制性技能和途径,所以极易采取非法强制手段。2.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表现为道德法制观念淡薄。由于自尊心强烈,他们对别人的评价极为敏感,喜欢和别人攀比,有强烈的好胜心,做出成绩时自高自大,产生较强的虚荣心;失败时则灰心丧气,易自卑,自暴自弃。同时他们又渴望成熟,不受现实羁绊,但是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他们又容易盲目蛮干,缺乏自制力。因而在外界诱惑刺激下,不能用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调控自己。因此当前青少年暴力犯罪多呈盲目性、情绪性特征。如某工厂青年工人王某,因不服单位领导对其与另一职工矛盾的处理,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便纠集他人夜间持刀蒙面,入室抢劫报复;某中学学生严某因在与同学甲发生口角时吃了亏,便一时激愤持随身携带匕首将其刺死。3.青春期心理知识缺乏,没有系统健康的性观念,这是性暴力犯罪发生的关键原因。青少年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进入青春期后性意识开始萌发并走向性成熟,而在这个过程中性冲动也逐渐增强,对异性的好奇心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其性心理的不成熟,带有冲动性的特点,又受我国传统性压抑束缚与西方“性解放”、“性自由”双重矛盾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便无法健全成长,而且在受外界条件诱惑刺激时无法克制,易冲破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的束缚而实施犯罪。
二、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青少年自我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一)构筑自我教育防线。青少年人要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尤其要正确对待青春期生理心理问题,学会以正确方法发泄自身消极情绪,调节自我心理,提高心理素质。要着重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自觉守法护法,尤其要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做到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不打架斗殴,不酗酒等,杜绝自身的不良行为,特别是暴力行为。积极追求健康文明,远离低级的暴力色情文化,并转变“江湖义气”的哥们儿思想,慎重交友,自觉抵制犯罪思想侵蚀。
(二)构筑家庭教育防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构筑学校教育防线。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要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应试教育模式使一些差生、落后生被“另眼相待”,甚至受到排斥、打击。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时刻处于违法犯罪的十字路口,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实现由原来纯粹的应试教育向综合的素质教育转变,使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构筑社会教育防线。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新的“读书无用论”有所抬头,如“读书苦,读书累,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等顺口溜成为某些青少年口头的“时尚”歌谣。这些不正常现象表明,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电影、电视、文学书籍和网络等文化传媒进行“过滤”工作,防止暴力、色情等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五)构筑司法预防防线。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预防、教育青少年的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工作由“软任务”真正变成“硬指标”,实现众人“重视”向众人“落实”转变,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
(六)构筑司法惩罚防线。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树立“刑罚的威严不在于其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刑罚理念,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林亚刚,刘辉.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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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邦惠.试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6).
[5]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社会出版社,2001.
[6]曹漫之.中国青少年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