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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是我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使其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
关键词:新时期 高职学生 法律思维 培养研究
一、新时期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研究的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公民法律思维首先表现为公民对法律权威的认可和对法律秩序的信仰,正如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印在文本中,更不是刻在铜表上,既不依耳提面命,更不靠武力杀伐,而是铭刻于公民的心灵中,外化于公民的行动上,成为公民内心自觉的一种理念、信仰。
2.新时期高职学生法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新时期高职学生普遍年龄偏小,涉世不深,社会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可塑性较强,在这个阶段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容易使其产生正确的法律观念,在学校中培养好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走向社会能过自觉地尚法守法,促进法治社会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3.新时期高职学生法法律思维的培养,有助于全面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养。高职学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学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能够在学习中潜移默化的影响思维方式,锻炼和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前,他们会依据法律规范什么可为、什么应为、什么不能为,另外,培养高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权利的享有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在合法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和威胁时,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新时期高职学生法律思培养的内容
新时期,许多高职学生不管是在学习工作或者生活中都会面面临各种各样诱惑,处理不好会有自陷法律风险的可能或走上犯罪道路。在法学教育中要培养学生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思维能力呢?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具备以下法律思维能力:
1.以事实为依据(即以证据为根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证据法上的证据应具有三性,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要件,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当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时候,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首先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与法律规范相一致,不得与之相违背。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法不禁止皆自由”。其次是法律保留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莫乱为”,事实查清后,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问题。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
3.程序正当。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法律权威。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危害要比十次严重犯罪还大,因为犯罪污染是水流,而不公正审判污染是水源。不公正的审判往往是按不公正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即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明法理辩是非。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意识,同时,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找不到现成的法条加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不允权力滥用和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三、新时期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新路径
1.在法学教学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在法学教育中从内强素质、外塑环境两个方面入手,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2.修改“两课”课程内容。首先,普遍高职院校用属于思政“两课”来代替法学课,教学内容编排不合理。涉及法学章节较少,而且碎片化,缺乏逻辑性,条理性,不成体系,可以考虑在相关教材中增加法律内容,同时把法律基础学习设置为一个学年。其次,教材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设置模拟法庭、司法审判,参与法律讨论,起草司法文书、代表性案例等內容。
3.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和方法本身并不带来某种思维方式,一种具体的思维方式是不能通过传授和迁移而习得的,必须反复在实践中去锻炼、去磨炼、去提升、去养成。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比如,让学生参与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其他机构经常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和仪式中培养法律思维。
4.环境熏陶教育,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例如:美国“依法治国”的总原则在学校就体现为“依法治校”,大学的学生工作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的,其特点不仅在于规范化,而且还有极高的透明度和严格的程序,法制化的校纪管理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有力手段;新加坡在全国设定了14所“警察与少年”俱乐部,每个俱乐部由所在地警察署长与几名警员负责组织各种趣味性很强的学法活动,把青少年吸引到俱乐部来,既从小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又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产生。因此,学院在在日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中,应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体验到依法办事的氛围,同时鼓励学生依法参与对学校的治理,为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熊峰.轮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J].《职业与教育》,2010.
[2]孙小辉,素质教育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
[3]陈楚庭,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培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
[4]李晨紫.浅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J].《法制博览》,2016.
作者简介:陆玉龙(1984.08—)男。民族:汉。贵州水城人。本科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教育及法律实务研究。赵雷廷(1982.08—)男。民族:汉。山东莒南人。本科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黄艳(1979.04—)女。民族:苗。贵州六枝特区人。研究生学历。职称: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教育和区域经济研究。
关键词:新时期 高职学生 法律思维 培养研究
一、新时期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研究的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公民法律思维首先表现为公民对法律权威的认可和对法律秩序的信仰,正如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印在文本中,更不是刻在铜表上,既不依耳提面命,更不靠武力杀伐,而是铭刻于公民的心灵中,外化于公民的行动上,成为公民内心自觉的一种理念、信仰。
2.新时期高职学生法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新时期高职学生普遍年龄偏小,涉世不深,社会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可塑性较强,在这个阶段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容易使其产生正确的法律观念,在学校中培养好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走向社会能过自觉地尚法守法,促进法治社会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3.新时期高职学生法法律思维的培养,有助于全面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养。高职学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学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能够在学习中潜移默化的影响思维方式,锻炼和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前,他们会依据法律规范什么可为、什么应为、什么不能为,另外,培养高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权利的享有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在合法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和威胁时,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新时期高职学生法律思培养的内容
新时期,许多高职学生不管是在学习工作或者生活中都会面面临各种各样诱惑,处理不好会有自陷法律风险的可能或走上犯罪道路。在法学教育中要培养学生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思维能力呢?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具备以下法律思维能力:
1.以事实为依据(即以证据为根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证据法上的证据应具有三性,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个要件,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当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时候,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首先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与法律规范相一致,不得与之相违背。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法不禁止皆自由”。其次是法律保留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莫乱为”,事实查清后,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问题。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
3.程序正当。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法律权威。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危害要比十次严重犯罪还大,因为犯罪污染是水流,而不公正审判污染是水源。不公正的审判往往是按不公正的审判程序进行审判,即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明法理辩是非。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意识,同时,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找不到现成的法条加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不允权力滥用和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三、新时期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新路径
1.在法学教学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在法学教育中从内强素质、外塑环境两个方面入手,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2.修改“两课”课程内容。首先,普遍高职院校用属于思政“两课”来代替法学课,教学内容编排不合理。涉及法学章节较少,而且碎片化,缺乏逻辑性,条理性,不成体系,可以考虑在相关教材中增加法律内容,同时把法律基础学习设置为一个学年。其次,教材内容应具有实用性,设置模拟法庭、司法审判,参与法律讨论,起草司法文书、代表性案例等內容。
3.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和方法本身并不带来某种思维方式,一种具体的思维方式是不能通过传授和迁移而习得的,必须反复在实践中去锻炼、去磨炼、去提升、去养成。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比如,让学生参与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其他机构经常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组织学生旁听司法审判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和仪式中培养法律思维。
4.环境熏陶教育,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例如:美国“依法治国”的总原则在学校就体现为“依法治校”,大学的学生工作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的,其特点不仅在于规范化,而且还有极高的透明度和严格的程序,法制化的校纪管理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有力手段;新加坡在全国设定了14所“警察与少年”俱乐部,每个俱乐部由所在地警察署长与几名警员负责组织各种趣味性很强的学法活动,把青少年吸引到俱乐部来,既从小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又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产生。因此,学院在在日常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中,应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使学生从入校的第一天起就体验到依法办事的氛围,同时鼓励学生依法参与对学校的治理,为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熊峰.轮高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J].《职业与教育》,2010.
[2]孙小辉,素质教育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
[3]陈楚庭,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培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
[4]李晨紫.浅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J].《法制博览》,2016.
作者简介:陆玉龙(1984.08—)男。民族:汉。贵州水城人。本科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教育及法律实务研究。赵雷廷(1982.08—)男。民族:汉。山东莒南人。本科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黄艳(1979.04—)女。民族:苗。贵州六枝特区人。研究生学历。职称: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教育和区域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