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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相关前置法缺失,与刑法谦抑性背道而驰,创新受阻。主持有两种理论观点:①缺失前置法使金融创新、刑法谦抑性的表达受阻;②缺失前置法对抑制金融创新无影响,相关立法逻辑非法律谦抑本性。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理论争议的探究,表明“具体数额”表征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入罪前提;对二次违法性的金融刑法理念的坚守,并提倡“定性+定量”的金融刑法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