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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以下简称"四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