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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撤销各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遗留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其中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生产办)处理。在国务院尚未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