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实行行为”的定义以及认定“着手”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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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因此对犯罪的认定应从行为入手,而且我国《刑法》将实行行为作为犯罪规制的基本形态,准确界定“实行行为”的定义以及认定“着手”的时点,对于案情的整体认定、界定罪与非罪、判断犯罪形态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现有的“实行行为”的概念以及“着手实行”的认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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