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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falussy程序建立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使欧洲的金融监管协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四层立法的框架,对应于欧盟这样一个超国家的经济共同体的性质而言是比较恰当,也为欧洲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了更有效的监管模式。但是,在金融危机中,由于金融部门内和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的相互作用,暴露了其在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缺陷。欧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对于该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但是由于欧盟所独具的非联邦的超国家性,也使对该程序的完善过程尚存在很多未知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