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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斯为权利”,体现了权利与救济之间的紧密联系,福利权从产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权利性质已经开始改变,救济方式也开始介入新的因素。针对这种新的变化,探讨了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以及日本对福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扎根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探索出一条公法与私法救济相结合的双重构造的救济模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惯例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