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于2012年正式启动“营改增”,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预计保险业试点实施时间在2015年上半年。目前,虽然保险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尚不明朗,但是“营改增”必然对保险公司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于产品定价、财务处理、纳税申报、業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紧迫的时间内完成系统化的“营改增”准备工作,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挑战。从目前的政策导向看,保险业“营改增”实施一般征收方式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不同的税率政策对于保险公司的定价和业绩将带来较大影响。本文首先对保险业未来“营改增”的政策方向进行了预测,分析了对保险业采取简易征收方式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保险业未来最大可能还是采取一般征收方式的预测。其次,从保险产品定价基本原理出发,采用情景模拟的方法分析了6%和11%这两档不同的税率政策对保险公司定价和利润的影响,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重点探讨了实施“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财务处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行为等经营管理各方面所面临的变化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关键字】保险公司;营改增;产品定价;利润;经营管理
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为减少重复征税,实施结构性减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目的而启动的。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正在酝酿于2015年颁布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营改增”的一个重头戏。保险业“营改增”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行业税收体系的完善及发展,不仅会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也将对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国外现行税制看,许多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已经将保险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在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险业增值税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为我国顺利实施保险业“营改增”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近年来,随着保险经营管理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已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涵盖承保、客户管理、电子商务、理赔、财务等系统的经营管理工具,信息化程度较高,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因此,相比其他服务行业,保险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与金税工程等税收征管项目的要求契合度较高,更具有纳入增值税发票联网系统的优势。本文将从对保险业未来“营改增”政策方向的预测出发,探讨“营改增”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定价和业绩的影响,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将产生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的政策方向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仍未最终确定,尽管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规定了“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现阶段对于对保险业务采用简易征收方式仍存在很大争议。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种类众多,除了保险之外、还有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基金等,在各大业务类别中又有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金融产品,使金融业的增值税处理政策选择变得极为复杂。在这些金融业务综合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相互投资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如果对保险业务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而对其他金融业采用一般征收方式,可能会产生税负不平衡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选择及整个金融供应链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作为新兴行业,目前规模还比较小,行业整体比较脆弱,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在现行对保险行业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保险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的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其自身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额也无法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这种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无法起到实际的推动作用。而且,保险公司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也得不到充分发挥。基于以上的讨论,目前来看对于保险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果采用一般征收方式,由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包括了寿险、非寿险、再保险以及投资业务等,因此对于各类业务销项税率以及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支出涉及的进项税率如何确定就成为了保险业“营改增”改革的关键问题。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对原来按5%征收营业税的非寿险业务,比较可能实施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11%;对于原来免征营业税的农业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险业务仍可能免征增值税;对于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有可能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原来免征营业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等仍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和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公司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具体定价公式可以简单表述为:产品价格=赔付成本+营业税+佣金+费用+期望利润,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将对保险产品价格及利润产生影响。下面我们以一张价格为1000元的非寿险保单为例测算采用不同的“营改增”税率对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和利润的影响,测算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
1.假设风险保费为500元,佣金200元,费用200元,“营改增”前按原营业税率5%计算的营业税为50元,期望利润为50元,期望的不含税价格利润率为5.26%。
2.假设“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和赔付成本的增值税率相同,赔付成本中有30%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佣金按6%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0.06/1.06=11.3元),费用中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为40%且可抵扣进项税隐含综合税率为10%(200*40%*0.1/1.1=7.3元)。
我们分别以6%和11%的税率测算了保险公司在不同利率下维持保险产品价格不变时对利润率的影响,以及维持利润率不变时对定价的影响,测算的四种情景如下表所示:
从情景1和情景3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增值税率为11%时,若定价不变,保险产品利润率将下降28.3%;若保持利润率不变,重新定价,产品价格增长1.5%。
从情景2和情景4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增值税率为6%时,若定价不变,保险产品利润率将提高41%;若保持利润率不变,重新定价,产品价格将下降2.3%。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假设前提下,较低的增值税率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保险消费者而言都是双赢的。然而,保险公司也要对未来“营改增”可能实施较高税率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一旦税率确定下来,马上组织专人对各个险类、各个产品线的定价及利润进行测算,及时调整保险产品的定价,尽可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1.对财务处理的影响
在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归集,增值税金额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保险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收入时,需要将含税收入中的增值税额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余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相应的,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及应税产品时,不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将价税分离,税款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确认为成本。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公司需要在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
财务管理方面,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收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均是含营业税的数据,“营改增”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使得企业报表中列示的上述项目变为不含税数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改变,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分析、经营决策时,需重新审视其相关财务指标。相应的,保险公司在开展年度预算考核工作时,也需要对所有预算考核指标进行重新测算和考量。
2.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发票管理方面,“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出的发票必须全部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需将业务系统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联网,完成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的各项工作。由于保险公司业务量较大,需要开具和管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会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发票使用管理的工作量和成本,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兼顾合规和效率及效益方面做出努力,如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改革,引入电子发票管理代替纸质发票管理。
进项税管理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着代付赔款等交易,因此需要对分支机构之间实施交易的进项税抵扣方式制定详细的规则。
3.对信息系统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将发生一定变化,手续费和赔款支付对象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种类及税率的不同,对后期进项税额的抵扣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对前端承保和再保环节、后端理赔和财务核算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公司对自身业务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在业务系统中,保险公司需要准确标识投保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根据不同投保人的身份提供不同的保险发票;在理赔系统中,保险公司需记录被保险人和实际受益人的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確定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并准确核算相关抵扣税额;在财务系统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增值税税制进行一系列升级,包括新设税金科目,重新设计核算规则以实现对保费、成本费用、增值税款的准确核算等。
采购方面,不同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供应商在提供不同货物、劳务或服务时的税率及发票种类的不同,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实际采购成本。因此,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的梳理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得以及时准确抵扣。
4.采购行为影响
采购成本是当前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的采购应用及提升已经成为保险行业各主体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方式。目前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为提高服务水平而采购的相关资产和信息技术应用软件,其所包含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无法抵扣,这必然会降低保险公司该类采购需求。如果保险公司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则相应的采购成本可以作为进项税扣除,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采购信息技术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先进工具及技术在行业的应用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与升级。
参考文献:
[1]省正英.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税制的难点及路径选择.青海金融,2012年第12期.
[2]刘友荣.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金融和经济,2012年第12期.
[3]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析.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
[4]刘佳,乔博娟.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困境.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
【关键字】保险公司;营改增;产品定价;利润;经营管理
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为减少重复征税,实施结构性减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目的而启动的。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正在酝酿于2015年颁布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营改增”的一个重头戏。保险业“营改增”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行业税收体系的完善及发展,不仅会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也将对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国外现行税制看,许多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已经将保险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在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险业增值税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为我国顺利实施保险业“营改增”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近年来,随着保险经营管理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已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涵盖承保、客户管理、电子商务、理赔、财务等系统的经营管理工具,信息化程度较高,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因此,相比其他服务行业,保险行业的信息化程度与金税工程等税收征管项目的要求契合度较高,更具有纳入增值税发票联网系统的优势。本文将从对保险业未来“营改增”政策方向的预测出发,探讨“营改增”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定价和业绩的影响,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将产生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的政策方向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仍未最终确定,尽管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规定了“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现阶段对于对保险业务采用简易征收方式仍存在很大争议。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业务种类众多,除了保险之外、还有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基金等,在各大业务类别中又有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金融产品,使金融业的增值税处理政策选择变得极为复杂。在这些金融业务综合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相互投资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如果对保险业务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而对其他金融业采用一般征收方式,可能会产生税负不平衡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选择及整个金融供应链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作为新兴行业,目前规模还比较小,行业整体比较脆弱,需要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在现行对保险行业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保险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的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其自身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额也无法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这种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无法起到实际的推动作用。而且,保险公司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也得不到充分发挥。基于以上的讨论,目前来看对于保险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果采用一般征收方式,由于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包括了寿险、非寿险、再保险以及投资业务等,因此对于各类业务销项税率以及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支出涉及的进项税率如何确定就成为了保险业“营改增”改革的关键问题。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对原来按5%征收营业税的非寿险业务,比较可能实施的增值税税率为6%或11%;对于原来免征营业税的农业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险业务仍可能免征增值税;对于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有可能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原来免征营业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等仍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和利润的影响及对策
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公司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具体定价公式可以简单表述为:产品价格=赔付成本+营业税+佣金+费用+期望利润,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将对保险产品价格及利润产生影响。下面我们以一张价格为1000元的非寿险保单为例测算采用不同的“营改增”税率对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和利润的影响,测算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
1.假设风险保费为500元,佣金200元,费用200元,“营改增”前按原营业税率5%计算的营业税为50元,期望利润为50元,期望的不含税价格利润率为5.26%。
2.假设“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和赔付成本的增值税率相同,赔付成本中有30%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佣金按6%的税率抵扣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0.06/1.06=11.3元),费用中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为40%且可抵扣进项税隐含综合税率为10%(200*40%*0.1/1.1=7.3元)。
我们分别以6%和11%的税率测算了保险公司在不同利率下维持保险产品价格不变时对利润率的影响,以及维持利润率不变时对定价的影响,测算的四种情景如下表所示:
从情景1和情景3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增值税率为11%时,若定价不变,保险产品利润率将下降28.3%;若保持利润率不变,重新定价,产品价格增长1.5%。
从情景2和情景4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增值税率为6%时,若定价不变,保险产品利润率将提高41%;若保持利润率不变,重新定价,产品价格将下降2.3%。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假设前提下,较低的增值税率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保险消费者而言都是双赢的。然而,保险公司也要对未来“营改增”可能实施较高税率提前做好应对预案,一旦税率确定下来,马上组织专人对各个险类、各个产品线的定价及利润进行测算,及时调整保险产品的定价,尽可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1.对财务处理的影响
在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归集,增值税金额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保险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收入时,需要将含税收入中的增值税额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余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相应的,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及应税产品时,不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将价税分离,税款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确认为成本。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公司需要在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
财务管理方面,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收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均是含营业税的数据,“营改增”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使得企业报表中列示的上述项目变为不含税数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改变,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分析、经营决策时,需重新审视其相关财务指标。相应的,保险公司在开展年度预算考核工作时,也需要对所有预算考核指标进行重新测算和考量。
2.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发票管理方面,“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出的发票必须全部换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需将业务系统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联网,完成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的各项工作。由于保险公司业务量较大,需要开具和管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会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发票使用管理的工作量和成本,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兼顾合规和效率及效益方面做出努力,如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改革,引入电子发票管理代替纸质发票管理。
进项税管理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着代付赔款等交易,因此需要对分支机构之间实施交易的进项税抵扣方式制定详细的规则。
3.对信息系统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将发生一定变化,手续费和赔款支付对象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种类及税率的不同,对后期进项税额的抵扣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对前端承保和再保环节、后端理赔和财务核算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公司对自身业务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在业务系统中,保险公司需要准确标识投保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根据不同投保人的身份提供不同的保险发票;在理赔系统中,保险公司需记录被保险人和实际受益人的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確定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并准确核算相关抵扣税额;在财务系统中,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增值税税制进行一系列升级,包括新设税金科目,重新设计核算规则以实现对保费、成本费用、增值税款的准确核算等。
采购方面,不同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供应商在提供不同货物、劳务或服务时的税率及发票种类的不同,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实际采购成本。因此,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的梳理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得以及时准确抵扣。
4.采购行为影响
采购成本是当前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的采购应用及提升已经成为保险行业各主体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方式。目前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为提高服务水平而采购的相关资产和信息技术应用软件,其所包含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无法抵扣,这必然会降低保险公司该类采购需求。如果保险公司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则相应的采购成本可以作为进项税扣除,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采购信息技术产品的积极性,促进先进工具及技术在行业的应用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与升级。
参考文献:
[1]省正英.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税制的难点及路径选择.青海金融,2012年第12期.
[2]刘友荣.金融业“营改增”前景展望.金融和经济,2012年第12期.
[3]刘天永.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的研析.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
[4]刘佳,乔博娟.金融业增值税改革的困境.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