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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是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工程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工程咨询;问题;政策建议
1. 引言
工程造价咨询业作为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行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中介行业,在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和管理中,在依法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每年固定资产的投资上升,从上海的世博会到四万亿拉动内需政策,给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范围、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如何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是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工程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
2.1咨询市场竞争混乱
随着造价咨询企业彻底脱钩改制和咨询业务招标制度的推广,以前靠主管部门行业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但激烈的竞争带来新的混乱:一是恶意压低咨询费标准,为了承揽业务造价咨询单位不惜在自己身上“割肉”,投标报价一般不足收费标准的一半,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只能拿到收费标准的20%~30%,甚至有委托方咨询费全免的现象。二是招标不规范,现在主要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咨询单位,没有严格的谈判文件格式、条款和程序。三是资质挂靠现象严重,为了响应招标对高资质的要求,很多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纷纷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挂靠外地企业,根本达不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要求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人员不到位、经营、管理混乱,严重扰乱了咨询市场。
2.2企业管理不规范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是规模小的必然结果:一是执业摆不正位置,有的一味迎合委托方(业主)意愿,压制施工企业;有的则把难以解决的问题全部踢给业主,有失咨询企业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以致纠纷不断。二是人员管理松散,由于咨询业务较少,人员很不稳定,造成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不按规定办事,不顾业务质量,钻政策空子、缺乏公正性,甚至是违背职业道德索取额外经济利益。三是内部复核不到位,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高层次的业务权威和骨干,三级复审流于形式,以至于咨询业务质量不高。四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不正规,不按规定签字盖章,咨询合同签订不细致,档案资料不全面等等。
2.3行业管理和自律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体制,但还存在着个别企业脱钩改制不彻底业务承揽、行业垄断、行政干预、多头审核、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行业和自律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行业法律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实施宏观管理及调控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造价咨询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各类行政法规及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出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法律法规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法制化进程整体较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3.2加强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
(1)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准确定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一直以“亦官亦民”的角色对工程造极咨询行业进行管理,与国际惯例不相符。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主体,应当明确“服务、协调”职能,抹去行政色彩,恢复独立身份。即与政府脱钩,真正成为非盈利的民间自律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改进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2)发挥自律优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一个专业强、风险高、组织形式独特行业,自律管理比政府监管更具优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客观地掌握行业运行规律,制定科学、民主的应对策略,加强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理解和信任。
3.3加快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用体系的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一种依托信息、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信息、数据、分析和决策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由于它的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其诚信的缺失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波及面更广、连锁性更强,因此信用问题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十分重要。要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都能重视信誉,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清除出行业。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体系,要通过信用档案全面及时掌握整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用状况,对失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实行警示制度。建立诚信预警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构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
3.4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3.4.1改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组织形式。
(1)工程造价企业的服务范围、企业的组织形式、专营性和信誉等从本质上说都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于起步较晚,还正处在一步步走向成熟的阶段。企业的组织形式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基本导向,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水平和速度。在与国外的经验比较中可以得出,我国要想尽快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应首先从根本上的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变革着手,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向合伙制过渡。
(2)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合伙制成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形式,它将通过组织体制上的强有力的风险约束,促使咨询机构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使行业得到发展。合伙制这种公司形式对其债务承担无限风险,大大增强了其责任风险,因而必将对业主高度负责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当投资方的风险责任较强时,他们乐于将工程造价咨询任务交给这类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机构去完成。政府要运用法律、税收及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各类造价咨询企业逐步向合伙制公司转型。 3.4.2建立专业责任赔偿制度。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当发生法律责任时由谁来承担,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发生法律责任原因很多,有些是客户方面的责任,有些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的责任,如违约、过失,舞弊等行为而引发。特别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发生的法律责任,有些责任是可控制的,有些责任是不可控制的,二者如何界定,没有统一制度约束。现在大多咨询机构可以从业务中获取收入而无须承担专业责任及赔偿责任,这种无约束的商业行为成为无风险领域,给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因此,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造价咨询机构应该做到公正、公平、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必须尽快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树立产生错误无论是主观或客观要进行赔偿的意识,以约束其行为,增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责任心。
3.4.3建立专业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涉及的标的金额较大,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不确定因素较多,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包括项目本身的技术风险,也包括社会的宏观经济风险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抵御各类现实的和潜在的专业责任风险,政府部门必须积极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责任保险,参照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际习惯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专业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使受损方的权益得到部分保障,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对专业人士的水平、业绩等进行有效评价和动态监督管理,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专业人士的行为。
3.4.4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
当前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现象,有的在咨询服务合同中,免除委托方应支付的费用(即零收费),仅向施工承包方单方面收费;有的以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为名,降低咨询服务的深度与细度,追逐结算审价差额收费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必须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用法规形式规范收费办法和标准,在全国(或全省)基本统一前提下,允许地方制订收费标准和范围,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以杜绝恶性抬价、压价竞争。
4. 结论
随着建设部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与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手段相比,我们的造价咨询业还是有差距的。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任重而道远。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3-18-627
【关键词】工程咨询;问题;政策建议
1. 引言
工程造价咨询业作为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行业,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中介行业,在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和管理中,在依法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每年固定资产的投资上升,从上海的世博会到四万亿拉动内需政策,给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范围、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如何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是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工程咨询行业存在的问题
2.1咨询市场竞争混乱
随着造价咨询企业彻底脱钩改制和咨询业务招标制度的推广,以前靠主管部门行业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但激烈的竞争带来新的混乱:一是恶意压低咨询费标准,为了承揽业务造价咨询单位不惜在自己身上“割肉”,投标报价一般不足收费标准的一半,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只能拿到收费标准的20%~30%,甚至有委托方咨询费全免的现象。二是招标不规范,现在主要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咨询单位,没有严格的谈判文件格式、条款和程序。三是资质挂靠现象严重,为了响应招标对高资质的要求,很多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纷纷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挂靠外地企业,根本达不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要求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人员不到位、经营、管理混乱,严重扰乱了咨询市场。
2.2企业管理不规范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是规模小的必然结果:一是执业摆不正位置,有的一味迎合委托方(业主)意愿,压制施工企业;有的则把难以解决的问题全部踢给业主,有失咨询企业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以致纠纷不断。二是人员管理松散,由于咨询业务较少,人员很不稳定,造成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不按规定办事,不顾业务质量,钻政策空子、缺乏公正性,甚至是违背职业道德索取额外经济利益。三是内部复核不到位,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高层次的业务权威和骨干,三级复审流于形式,以至于咨询业务质量不高。四是内部管理不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不正规,不按规定签字盖章,咨询合同签订不细致,档案资料不全面等等。
2.3行业管理和自律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体制,但还存在着个别企业脱钩改制不彻底业务承揽、行业垄断、行政干预、多头审核、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行业和自律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健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行业法律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实施宏观管理及调控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造价咨询业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各类行政法规及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出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法律法规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法制化进程整体较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因此,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3.2加强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
(1)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准确定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一直以“亦官亦民”的角色对工程造极咨询行业进行管理,与国际惯例不相符。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主体,应当明确“服务、协调”职能,抹去行政色彩,恢复独立身份。即与政府脱钩,真正成为非盈利的民间自律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改进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2)发挥自律优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一个专业强、风险高、组织形式独特行业,自律管理比政府监管更具优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面、客观地掌握行业运行规律,制定科学、民主的应对策略,加强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理解和信任。
3.3加快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用体系的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一种依托信息、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信息、数据、分析和决策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由于它的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其诚信的缺失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波及面更广、连锁性更强,因此信用问题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十分重要。要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都能重视信誉,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清除出行业。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体系,要通过信用档案全面及时掌握整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用状况,对失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实行警示制度。建立诚信预警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构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
3.4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3.4.1改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组织形式。
(1)工程造价企业的服务范围、企业的组织形式、专营性和信誉等从本质上说都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由于起步较晚,还正处在一步步走向成熟的阶段。企业的组织形式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基本导向,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水平和速度。在与国外的经验比较中可以得出,我国要想尽快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应首先从根本上的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变革着手,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向合伙制过渡。
(2)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营业亏损共同承担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合伙制成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形式,它将通过组织体制上的强有力的风险约束,促使咨询机构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使行业得到发展。合伙制这种公司形式对其债务承担无限风险,大大增强了其责任风险,因而必将对业主高度负责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当投资方的风险责任较强时,他们乐于将工程造价咨询任务交给这类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机构去完成。政府要运用法律、税收及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各类造价咨询企业逐步向合伙制公司转型。 3.4.2建立专业责任赔偿制度。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当发生法律责任时由谁来承担,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发生法律责任原因很多,有些是客户方面的责任,有些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的责任,如违约、过失,舞弊等行为而引发。特别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发生的法律责任,有些责任是可控制的,有些责任是不可控制的,二者如何界定,没有统一制度约束。现在大多咨询机构可以从业务中获取收入而无须承担专业责任及赔偿责任,这种无约束的商业行为成为无风险领域,给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因此,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造价咨询机构应该做到公正、公平、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必须尽快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树立产生错误无论是主观或客观要进行赔偿的意识,以约束其行为,增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责任心。
3.4.3建立专业责任保险制度。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涉及的标的金额较大,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不确定因素较多,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包括项目本身的技术风险,也包括社会的宏观经济风险以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业主风险和承包商风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抵御各类现实的和潜在的专业责任风险,政府部门必须积极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责任保险,参照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际习惯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实施专业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使受损方的权益得到部分保障,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对专业人士的水平、业绩等进行有效评价和动态监督管理,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专业人士的行为。
3.4.4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
当前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现象,有的在咨询服务合同中,免除委托方应支付的费用(即零收费),仅向施工承包方单方面收费;有的以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为名,降低咨询服务的深度与细度,追逐结算审价差额收费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必须规范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用法规形式规范收费办法和标准,在全国(或全省)基本统一前提下,允许地方制订收费标准和范围,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以杜绝恶性抬价、压价竞争。
4. 结论
随着建设部发布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与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手段相比,我们的造价咨询业还是有差距的。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任重而道远。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3-18-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