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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人身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轻微伤、或重伤、或死亡。对于此类损害,救济途径有二个,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能保护物质性损害;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所应得到的赔偿应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致。
一、问题的提出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琐事产生矛盾,甲手持尖刀刺中乙的腹部致乙肝部损伤。乙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三天后死亡。被害人死亡时,与其妻生育一名8岁孩子。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乙因甲的犯罪行为而死亡,乙的人身民事权益如何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如《刑法》第36条、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性的经济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其应受到与其他非犯罪行为侵权同样的保护。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
乙因甲的行为而死亡,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乙的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乙死亡之赔偿,乙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以下权利:乙的所有经济损失,如救护车的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还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虽然是以后发生的费用,但该项费用的发生是必然,而且是物质性的,因而在刑事附近带民事诉讼中,应得到支持。
关于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因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发布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发布的,虽然在该解释发布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未被废止,但前后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其内容不一致,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不仅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为财产性质损失的赔偿项目,而且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四、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
甲的犯罪行为致乙死亡的行为,虽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甲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只不过甲的侵权程度非常严重,其行为仍符合侵权的特征,因而可以运用侵权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本案中,甲有持刀伤害乙并致乙死亡的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致乙死亡,从因果关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真接的因果关系。甲从犯罪构成要件看,主观具有罪过,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其主观有过错。
从甲的行为结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甲的行为完全构成民事侵权的特征。
本案中,甲的行为致乙死亡,所发生的救护车的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撫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都应得到支持,此外,还应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五、结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包括除精神抚慰金外的所有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其赔偿内容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得到支持的物质损失以外,还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单位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作者简介:张彦春(1964-)男,法学学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琐事产生矛盾,甲手持尖刀刺中乙的腹部致乙肝部损伤。乙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三天后死亡。被害人死亡时,与其妻生育一名8岁孩子。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乙因甲的犯罪行为而死亡,乙的人身民事权益如何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如《刑法》第36条、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性的经济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其应受到与其他非犯罪行为侵权同样的保护。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
乙因甲的行为而死亡,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乙的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乙死亡之赔偿,乙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以下权利:乙的所有经济损失,如救护车的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还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虽然是以后发生的费用,但该项费用的发生是必然,而且是物质性的,因而在刑事附近带民事诉讼中,应得到支持。
关于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因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1年发布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发布的,虽然在该解释发布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未被废止,但前后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其内容不一致,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不仅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为财产性质损失的赔偿项目,而且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四、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
甲的犯罪行为致乙死亡的行为,虽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甲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只不过甲的侵权程度非常严重,其行为仍符合侵权的特征,因而可以运用侵权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本案中,甲有持刀伤害乙并致乙死亡的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致乙死亡,从因果关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真接的因果关系。甲从犯罪构成要件看,主观具有罪过,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其主观有过错。
从甲的行为结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甲的行为完全构成民事侵权的特征。
本案中,甲的行为致乙死亡,所发生的救护车的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撫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都应得到支持,此外,还应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五、结论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包括除精神抚慰金外的所有损失;在民事诉讼中,其赔偿内容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得到支持的物质损失以外,还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单位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作者简介:张彦春(1964-)男,法学学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