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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村社会保障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如今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快速发展,在收获成效的背后也有困难重重。法律没有及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是对其发展造成阻碍的一个重大原因。为了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原则,从制度建设入手,逐步建立规范一个合理科学便民高效的合作医疗制度,并且加强医疗配套改革制度建设工作,从而切实保障农民的医疗需求。
关键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完善
一、四川省新农合现状分析
(一)参合人数多,参合率大幅度提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四川启动,在都江堰等5个市县率先试点,参合的农民在看病和接受治疗时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2003年刚启动时四川参合人数为146.33万人,参合率仅为69.65%,直到2014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99.29%。目前已经实现全省区域的覆盖。
(二)新农合制度的更新与报销比例的调整。第一,推行分级诊疗。2015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此次会议提出四川省是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分级诊疗的人口大省。通过出台新农合新政、畅通双向转诊渠道、制定规范转诊标准、完善基药配备政策,分级诊疗制度首次出现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第二,调整报销比例。2014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以来,部、省和市级大型医院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出现下降,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呈现上升。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较合理的统筹了医疗资源,使农民得到更多的看病就诊的机会。据《2014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三)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2003年刚刚启动之时,有的市县每人每年参合资金仅为10元,2015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7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数据来源于人民网和四川新闻网)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新农合制度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启动开始就得到了良好的反响,在各个试点地区的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医疗问题的解决可以给广大人民提供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此项政策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如此之快的势头下,法律并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则,而是仅仅依靠每个地区根据每个地方的情况去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筹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筹资水平低。虽然筹资标准在逐年递增,但是筹资水平仍然很低,无法解决农村居民一人生病拖垮全家的状况。新农合总基金入不敷出2015年四川省参合农民个人最低标准交90元,政府对每个参合农民配套资金是380元,2015年城镇知道职工医保每个人当年度缴费达1051元,相当于新农合个人筹资的10倍,由于筹资水平低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所以新农合只能说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保险水平。第二,筹资渠道单一。新农合实行的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是有多多数地区集体经济的衰落,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其中政府补助占大部分。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第一,定点医疗的确立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立法对于实施细节的管控。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现药价虚高、乱检查、重复检查、大处方、分解收费(县医院表现突出一些)等不正常的现象。管理系统和住院台账中甚至出现矛盾的数据。第二,小病大养的现象普遍。经调查发现,在乡村卫生院、或个体门诊只需花几元、十几元就可以治愈的常见病,诸如一般性感冒等小病,而参合对象却要住院治疗,因为只有住院才能报销,住院越长报销越多,出现了“小病大养”现象。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对参合病人“小病大治”,开贵药,甚至出现“挂床住院”“冒名顶替”的恶劣情况,给新农合基金造成巨大的压力,造成资金的浪费。
(四)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程序性法律缺失。在一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程序法律方面,报销程序、筹资机制的建立、基金安全性管理与运行、运行的监督等方面。筹资机制需要建立起来,其中包括:明确主题,建立更加多元化的筹资途径,筹资的方式和筹资的额度等方面。关于资金的运行与监管更需要一个体系化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资金。对专项基金的安全性提供制度保障和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应建立统一合理的医疗制度。第一,坚持科学原则。科学统筹的法律规范会给制度的运行提供保障合理分配资源,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原则。第二,法治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到法律监督都必须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办事,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使新农合制度运行从开始到结束都有序有效的进行。第三,适度原则。在保障水平上要坚持适度保障,既保障这项制度的持续运行,又保障医疗资源不会被浪费。
(二)明确新农合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和大部分已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用医疗保险制度代替合作医疗制度。从而把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保险法。同时,从长远来看,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
(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一,明确筹资机制。新农合医疗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民资源缴费及各级政府补助,通过立法明确个人筹资和政府补助的比例,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的补助比例、接受捐助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对于极其贫困的家庭,极其贫困的地区政策应予以倾斜,对于特困户、优抚对象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新农合医疗管理和监督。首先,改变新农合医疗的运作单靠卫生部门的局限性,转“人治”为“法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为监管提供便利。其次,加强审计与监督,加强对合作医疗的资金的监督,确保经费适用的公平与公正,合作医疗管理不善与基金不公平是合作医疗的主要障碍。因此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审计。定期向人民政府回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明确报销比例。新农合制度应该对报销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该由各地定点医疗组织根据筹资的金额和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把报销比例控制在一个行对合理的范围。明确报销比例的下线,防止报销比例太低而达不到保险的效果。也不能太高造成对基金的过度适用损害其他参合人的利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定位。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的因病致贫的问题。快速实现全面小康,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如今政府大力支持三农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运用科学知识,分析实际情况,用我们的智慧解决现实与法制上的困难。振兴农业农村农民。(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宋志强,王慧娟.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
[2]周文魁.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和发展对策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3(5).
关键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完善
一、四川省新农合现状分析
(一)参合人数多,参合率大幅度提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四川启动,在都江堰等5个市县率先试点,参合的农民在看病和接受治疗时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2003年刚启动时四川参合人数为146.33万人,参合率仅为69.65%,直到2014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99.29%。目前已经实现全省区域的覆盖。
(二)新农合制度的更新与报销比例的调整。第一,推行分级诊疗。2015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此次会议提出四川省是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分级诊疗的人口大省。通过出台新农合新政、畅通双向转诊渠道、制定规范转诊标准、完善基药配备政策,分级诊疗制度首次出现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第二,调整报销比例。2014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以来,部、省和市级大型医院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出现下降,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呈现上升。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较合理的统筹了医疗资源,使农民得到更多的看病就诊的机会。据《2014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三)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2003年刚刚启动之时,有的市县每人每年参合资金仅为10元,2015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7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数据来源于人民网和四川新闻网)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新农合制度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启动开始就得到了良好的反响,在各个试点地区的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医疗问题的解决可以给广大人民提供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此项政策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如此之快的势头下,法律并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则,而是仅仅依靠每个地区根据每个地方的情况去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筹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筹资水平低。虽然筹资标准在逐年递增,但是筹资水平仍然很低,无法解决农村居民一人生病拖垮全家的状况。新农合总基金入不敷出2015年四川省参合农民个人最低标准交90元,政府对每个参合农民配套资金是380元,2015年城镇知道职工医保每个人当年度缴费达1051元,相当于新农合个人筹资的10倍,由于筹资水平低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所以新农合只能说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保险水平。第二,筹资渠道单一。新农合实行的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是有多多数地区集体经济的衰落,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其中政府补助占大部分。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第一,定点医疗的确立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立法对于实施细节的管控。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现药价虚高、乱检查、重复检查、大处方、分解收费(县医院表现突出一些)等不正常的现象。管理系统和住院台账中甚至出现矛盾的数据。第二,小病大养的现象普遍。经调查发现,在乡村卫生院、或个体门诊只需花几元、十几元就可以治愈的常见病,诸如一般性感冒等小病,而参合对象却要住院治疗,因为只有住院才能报销,住院越长报销越多,出现了“小病大养”现象。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对参合病人“小病大治”,开贵药,甚至出现“挂床住院”“冒名顶替”的恶劣情况,给新农合基金造成巨大的压力,造成资金的浪费。
(四)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程序性法律缺失。在一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程序法律方面,报销程序、筹资机制的建立、基金安全性管理与运行、运行的监督等方面。筹资机制需要建立起来,其中包括:明确主题,建立更加多元化的筹资途径,筹资的方式和筹资的额度等方面。关于资金的运行与监管更需要一个体系化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资金。对专项基金的安全性提供制度保障和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应建立统一合理的医疗制度。第一,坚持科学原则。科学统筹的法律规范会给制度的运行提供保障合理分配资源,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原则。第二,法治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到法律监督都必须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办事,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使新农合制度运行从开始到结束都有序有效的进行。第三,适度原则。在保障水平上要坚持适度保障,既保障这项制度的持续运行,又保障医疗资源不会被浪费。
(二)明确新农合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和大部分已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用医疗保险制度代替合作医疗制度。从而把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保险法。同时,从长远来看,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
(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一,明确筹资机制。新农合医疗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民资源缴费及各级政府补助,通过立法明确个人筹资和政府补助的比例,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的补助比例、接受捐助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对于极其贫困的家庭,极其贫困的地区政策应予以倾斜,对于特困户、优抚对象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新农合医疗管理和监督。首先,改变新农合医疗的运作单靠卫生部门的局限性,转“人治”为“法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为监管提供便利。其次,加强审计与监督,加强对合作医疗的资金的监督,确保经费适用的公平与公正,合作医疗管理不善与基金不公平是合作医疗的主要障碍。因此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审计。定期向人民政府回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明确报销比例。新农合制度应该对报销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该由各地定点医疗组织根据筹资的金额和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把报销比例控制在一个行对合理的范围。明确报销比例的下线,防止报销比例太低而达不到保险的效果。也不能太高造成对基金的过度适用损害其他参合人的利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定位。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的因病致贫的问题。快速实现全面小康,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如今政府大力支持三农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运用科学知识,分析实际情况,用我们的智慧解决现实与法制上的困难。振兴农业农村农民。(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宋志强,王慧娟.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
[2]周文魁.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和发展对策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