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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发布了多起因假离婚而引发的案件。
据了解,假离婚是一种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成后,再办理复婚婚手续的现象。有人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有人为了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而假离婚,还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这些因假离婚而闹上法庭的夫妻,大多数都是以悲剧收场。
为逃债假离婚
孙先生假离婚,与一笔巨额债务有关。
孙先生曾用夫妻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105万元,妻子钱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孙先生把房产的抵押手续等事项委托给了债主办理,为了顺利拿到借款,还和债主找人冒充了钱女士。拿到借款后,孙先生把其中的50万元转借给了两个朋友,剩下的钱则用来还了贷款,还买了一辆车。但在借款到期时,孙先生和两个朋友都拿不出钱来还债。
因为担心失去房子,孙先生向妻子坦白了房产抵押借款一事,并提出了“假离婚”的想法。于是,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钱女士所有,孙先生所借的105万元债务本金和利息则由他个人承担。
不料,两个月过后,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原来,房产已经被债主做了抵押登记,所以钱女士无法转移过户。一怒之下钱女士将孙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孙先生独自承担债务,并按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开庭时,孙先生說:“我们是假离婚,如果是真的离婚,我就不会同意了。”
在法官的劝导下,双方表示愿意进行庭外调解。在调解期间,他们将房子出售给了第三人,成交价为240多万元,从中扣除了105万元债务本金和利息后,剩余的100多万元都给了钱女士。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为择校假离婚
林先生假离婚,是为了解决女儿的入学问题。
林先生说,当时和妻子假离婚,是因为想让孩子进入到一所更好的学校读书。妻子郑女士的户籍在学区内,所以在假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给了郑女士。后来郑女士不愿意复婚,为了拿到女儿的抚养权,林先生将郑女士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孩子抚养权归郑女士,驳回了林先生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影响双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关系的事实,也不是抚养纠纷应当关注的重点,因此,郑女士继续抚养婚生女更为适宜。
为买房假离婚
刘先生假离婚,是为了买房。
5年前,刘先生与妻子赵女士策划了假离婚,还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按照协议,刘先生应给赵女士50万元作为补偿。如今赵女士不肯复婚,还起诉了刘先生,要求他立即支付赔偿款及利息,但刘先生拒绝支付。
刘先生在法庭上说:“我们是为了规避限购令买第二套房子才假离婚的,没想到竟然弄假成真了。”刘先生说,因为是假离婚,所以他并没有在意财产分割的问题。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立刻去买了第二套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了赵女士的名下。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对夫妻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判令刘先生支付50万元给赵女士。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是真实自愿的,离婚行为就是有效、不可撤销的。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法律上所认可的离婚。夫妻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转移共同债务,这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从法律上来说,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财产分配倾向于其中一方,另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定要谨慎思考。
(摘自《东南快报》2017年4月5日)
据了解,假离婚是一种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成后,再办理复婚婚手续的现象。有人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有人为了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而假离婚,还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这些因假离婚而闹上法庭的夫妻,大多数都是以悲剧收场。
为逃债假离婚
孙先生假离婚,与一笔巨额债务有关。
孙先生曾用夫妻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105万元,妻子钱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孙先生把房产的抵押手续等事项委托给了债主办理,为了顺利拿到借款,还和债主找人冒充了钱女士。拿到借款后,孙先生把其中的50万元转借给了两个朋友,剩下的钱则用来还了贷款,还买了一辆车。但在借款到期时,孙先生和两个朋友都拿不出钱来还债。
因为担心失去房子,孙先生向妻子坦白了房产抵押借款一事,并提出了“假离婚”的想法。于是,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钱女士所有,孙先生所借的105万元债务本金和利息则由他个人承担。
不料,两个月过后,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原来,房产已经被债主做了抵押登记,所以钱女士无法转移过户。一怒之下钱女士将孙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孙先生独自承担债务,并按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开庭时,孙先生說:“我们是假离婚,如果是真的离婚,我就不会同意了。”
在法官的劝导下,双方表示愿意进行庭外调解。在调解期间,他们将房子出售给了第三人,成交价为240多万元,从中扣除了105万元债务本金和利息后,剩余的100多万元都给了钱女士。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为择校假离婚
林先生假离婚,是为了解决女儿的入学问题。
林先生说,当时和妻子假离婚,是因为想让孩子进入到一所更好的学校读书。妻子郑女士的户籍在学区内,所以在假离婚时女儿的抚养权给了郑女士。后来郑女士不愿意复婚,为了拿到女儿的抚养权,林先生将郑女士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孩子抚养权归郑女士,驳回了林先生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影响双方在法律上结束婚姻关系的事实,也不是抚养纠纷应当关注的重点,因此,郑女士继续抚养婚生女更为适宜。
为买房假离婚
刘先生假离婚,是为了买房。
5年前,刘先生与妻子赵女士策划了假离婚,还共同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按照协议,刘先生应给赵女士50万元作为补偿。如今赵女士不肯复婚,还起诉了刘先生,要求他立即支付赔偿款及利息,但刘先生拒绝支付。
刘先生在法庭上说:“我们是为了规避限购令买第二套房子才假离婚的,没想到竟然弄假成真了。”刘先生说,因为是假离婚,所以他并没有在意财产分割的问题。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立刻去买了第二套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了赵女士的名下。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对夫妻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判令刘先生支付50万元给赵女士。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胁迫,是真实自愿的,离婚行为就是有效、不可撤销的。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法律上所认可的离婚。夫妻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转移共同债务,这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从法律上来说,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财产分配倾向于其中一方,另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定要谨慎思考。
(摘自《东南快报》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