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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思维的崛起给法治思维带来诸多影响,在对两者本体进行分析基础上,发现两者在认识论、思维层级、效用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积极影响包括提供更多信息来源,提升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助力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法治思维的普及等。而消极影响表现为相关思维对法律因果关系适用带来冲击,全样思维在法治领域实现难度更大,容错思维与法治思维关注个案及数据准确性的特性相冲突,大数据思维的精准预测也难以适用于法治思维。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深层威胁在于带来权力扩张危及私权,弱化人的主体性,大数据规则意识凌驾于法治思维规则意识之上。协调二者关系在于发挥大数据思维对法治思维的辅助作用,用法治思维规范大数据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