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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纷纷将行政审批期限制度作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的调控工具.行政审批期限可以分为承诺期限和法定期限:囿于受案范围和审查强度的限制,承诺期限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用;具有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因制度设计缺陷和本身固有问题,实践中无法实现行政审批程序畅通和迅速化.行政审批期限制度的改革应当以法治和实效为导向,考察相关事项是否还有保留行政许可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