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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未成年人保护和救济是全社会的共同工作,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和双向保护原则,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未案件办理为例,探讨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護和救济工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保护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85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和双向保护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执法办案,但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仍然存在。
一、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做法
(一)规范执法,保障实体正义
检察人员在受案后首选联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经电话联系详细阐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后,采用约见或者邮寄送达形式送达告知文书,对特殊情况的被害人,检察人员到家中送达文书并答疑解惑。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况外,及时将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听取案件处理意见。
(二)注意方法,保护个人隐私
建立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专门工作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时心理咨询,疏导被害心结。检察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在的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时,不开警车、不着检察制服,并采用不暴露未成年被害人身份和隐私的方式进行。
(三)爱心执法,法律护航青春
检察人员积极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护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推动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对经济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向有关组织申请小额爱心救助基金和其他专项救助基金。
二、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实用规定少,相关机制缺失
一是隐私保护机制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有相对成熟规定,但对于指定的辩护律师、讯问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社会工作者等诉讼参与者没有强制性的约束措施,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造成侵害。实践中,多半犯罪嫌疑人具有在校生与未成年人的复合身份,案件办理要求学校必须出具在校表现证明,案件处理结果一般反馈给学校。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倾向于保护隐私,学校对学生的被侵害情况不了解,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够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保护。而未成年被害人较之成年人内心敏感、脆弱,校园中的偶发事件很可能带来放大刺激,影响学生学业和日常生活。二是精神损失排除在诉讼之外。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于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纯的刑事判决远不能抚平被害人的身心创伤。三是救济途径单一,保护救济更偏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对性侵类案件的被害人缺乏长期关注。公安机关并无专门性的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制度和措施,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心理疏导和救助才提上日程,导致错过心理疏导的最佳时机。
(二)性侵案件办案难,社会环境压抑
一是侦查询问不当,部分侦查人员多次询问、重复询问、询问时过多强调强奸、卖淫、猥亵等敏感词汇,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二是被害人受侵害后不主动寻求救济。社会大环境下“谈性色变”,部分未成年被害女性,受侵害后选择沉默,既不报案也不向家长求助,身心伤害难以弥合。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由于担心司法机关的询问会给子女带来新的伤害而拒绝配合司法工作。三是医院人多嘴杂,私密程度差,无专门的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绿色就医渠道。
(三)法制教育待加强,社会合力未形成
一是部分未成年人具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重身份,检察机关在做释法说理工作时易陷入被动。二是存在普法空白区。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存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继续读书的未成年人普法的空白区域。三是未实现未成年家庭普法的全覆盖。家庭承担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职能,家庭教养方式失当、单亲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儿童等家庭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四是无统一的法制副校长人才库和课程库,普法影视作品和读物数量少、趣味性不强、实用性不高。五是法制教育平台不健全。学校教育部门对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不足,无专门性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学校内无专门性的法制教育中心和咨询性的法制中心。
三、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制定保护和救助制度,一是明确隐私保护原则。建立区域未成年人被害人案件信息报备机制,刑事案件的各方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严格保密,每案必签订保密协议,每案宣传必严格审批,避免报道时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但对未成年被害人是在校学生的,在征得被害人家长同意后可以告知学校,由学校配合家长对被害人进行安抚。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救助职能的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也应当遵守严格保密规定。二是明确救助范围和途径等。除法律已经规定的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外,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委、民政局、司法局、教委、妇联等在内的各职能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对精神损害类赔偿以及性侵类特殊案件的救助建立直进式、菜单式解决目录。特别是对性侵案件的未成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保护 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85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和双向保护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执法办案,但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仍然存在。
一、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做法
(一)规范执法,保障实体正义
检察人员在受案后首选联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经电话联系详细阐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后,采用约见或者邮寄送达形式送达告知文书,对特殊情况的被害人,检察人员到家中送达文书并答疑解惑。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况外,及时将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听取案件处理意见。
(二)注意方法,保护个人隐私
建立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专门工作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适时心理咨询,疏导被害心结。检察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在的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时,不开警车、不着检察制服,并采用不暴露未成年被害人身份和隐私的方式进行。
(三)爱心执法,法律护航青春
检察人员积极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护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推动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对经济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向有关组织申请小额爱心救助基金和其他专项救助基金。
二、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实用规定少,相关机制缺失
一是隐私保护机制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有相对成熟规定,但对于指定的辩护律师、讯问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社会工作者等诉讼参与者没有强制性的约束措施,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造成侵害。实践中,多半犯罪嫌疑人具有在校生与未成年人的复合身份,案件办理要求学校必须出具在校表现证明,案件处理结果一般反馈给学校。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更多的倾向于保护隐私,学校对学生的被侵害情况不了解,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够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保护。而未成年被害人较之成年人内心敏感、脆弱,校园中的偶发事件很可能带来放大刺激,影响学生学业和日常生活。二是精神损失排除在诉讼之外。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于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纯的刑事判决远不能抚平被害人的身心创伤。三是救济途径单一,保护救济更偏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对性侵类案件的被害人缺乏长期关注。公安机关并无专门性的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制度和措施,诸多刑事案件特别是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心理疏导和救助才提上日程,导致错过心理疏导的最佳时机。
(二)性侵案件办案难,社会环境压抑
一是侦查询问不当,部分侦查人员多次询问、重复询问、询问时过多强调强奸、卖淫、猥亵等敏感词汇,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二是被害人受侵害后不主动寻求救济。社会大环境下“谈性色变”,部分未成年被害女性,受侵害后选择沉默,既不报案也不向家长求助,身心伤害难以弥合。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家长由于担心司法机关的询问会给子女带来新的伤害而拒绝配合司法工作。三是医院人多嘴杂,私密程度差,无专门的受性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绿色就医渠道。
(三)法制教育待加强,社会合力未形成
一是部分未成年人具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重身份,检察机关在做释法说理工作时易陷入被动。二是存在普法空白区。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存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继续读书的未成年人普法的空白区域。三是未实现未成年家庭普法的全覆盖。家庭承担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职能,家庭教养方式失当、单亲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儿童等家庭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四是无统一的法制副校长人才库和课程库,普法影视作品和读物数量少、趣味性不强、实用性不高。五是法制教育平台不健全。学校教育部门对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不足,无专门性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学校内无专门性的法制教育中心和咨询性的法制中心。
三、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济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制定保护和救助制度,一是明确隐私保护原则。建立区域未成年人被害人案件信息报备机制,刑事案件的各方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严格保密,每案必签订保密协议,每案宣传必严格审批,避免报道时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但对未成年被害人是在校学生的,在征得被害人家长同意后可以告知学校,由学校配合家长对被害人进行安抚。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救助职能的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也应当遵守严格保密规定。二是明确救助范围和途径等。除法律已经规定的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外,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团委、民政局、司法局、教委、妇联等在内的各职能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对精神损害类赔偿以及性侵类特殊案件的救助建立直进式、菜单式解决目录。特别是对性侵案件的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