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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共犯类型之一,但其相关问题无论在实践或是理论研究中都仍存在许多争议。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教唆罪的成立应以教唆产生犯意为必要,然后分析教唆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可以援引"间接正犯之错误"予以论证,最后阐述身份犯成为间接正犯应由立法提供根据,以期读者对教唆犯的概念有更明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