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折射出现今公民的不信任和公民道德焦虑等现象,它们正演化为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危险陷阱。而现象背后隐藏的则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用信息支持系统的不健全,信息的失衡已成为制约公民道德建设的瓶颈。目前在转型社会的矛盾凸显期,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支持系统,构建公民道德的良好秩序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当务之急。
关键词 道德焦虑 社会信用信息 公民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2001年,中共中央向全国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明礼诚信”被确定为我国基本的道德规范。与此同时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策略。把这一精神与《纲要》的要求结合起来,可以看出,现代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诚信道德建设和诚信制度建设是这一工程的两大支柱。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存在欠缺,诚信现状令人堪忧。
一、“塔西佗陷阱”——公民道德焦虑的反映
2012年5月26日凌晨,深圳滨海大道发生一起严重交通肇事案。一名男子酒后肇事,致3人死亡、2人轻伤后逃逸。七小时后,满身酒气的肇事司机侯某向警方自首。但是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公众对政府和警方公布的案情過程表示质疑,随着政府澄清、解释而来的是新一轮的质疑与不信任。最终,警方夜以继日,经过130小时的奋战,先后召开了四场新闻通报会向公众详细还原了案情的曲折、原委。案件虽圆满结束,但是背后折射出的政府公信力严重匮乏、网民质疑一切等都已是不争的事实。古罗马政论家普布里乌斯·克奈里乌斯·塔西佗曾这样解说他的执政思考:“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亦即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不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说假话,做坏事。
传统理解中认为塔西佗陷阱是针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批判,但是放在正在孕育或已经形成的公民社会语境中解读,它俨然已成为公民道德焦虑、公民不信任的反映。诚然,引发现今公民道德焦虑的原因众多,如内在的公民自身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的被侵蚀;外部的公民权利行使环境的恶化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等等。但是当前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已愈来愈成为造成公民道德焦虑的重要原因,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公信力是政府赢得民心的根本,但现如今的尴尬现状是公民普遍质疑一切来自官方的声音。公民不信任与道德焦虑等非正常的状态已突显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另一类陷阱。究其原因,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政府的失信行为,公民置身于不安全、不确定的环境中。
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任在一次次信息雾霭中受到磨蚀。这折射出政府公信力下降乃是对法治和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必要性的理解欠缺,缺乏一个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的平台和机制。从更深的角度剖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公民道德建设的瓶颈。
二、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支撑
公民的本质是公民身份,即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公民是指称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西方诸多学者则予以了大量阐述,古斯特纳( Herman van Gunsteren)认为:“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 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到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因此,公民的现实性就是公民身份( citizenship) 。公民是他的称谓, 公民身份才是他的本质。事实上, 在西方文献中,公民与公民身份是等同的。“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 在特定平等水平上, 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而在国内学术界对“citizenship”有不同的译法:宪法学家则多把它译为“公民权利”,他们更多关注的是通过规则界定与明确的、个体在一个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政治学家则常把它译为“公民身份”,他们思考的问题更侧重于个体在组织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国内学者对此词的几种不同理解中,“公民身份”要更为准确与全面一些。作为一种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一词表达的不仅仅是一种“成员资格”, 一种“归属”, 也不仅仅是一种“公民的权利”, 它更多的是要表达一种身份或一种角色在“权利与义务”、“地位与责任”之间的平衡。公民道德的主体不仅是一个义务主体, 还是一个权利主体,这在同时也赋予了国家一种责任与约束,国家是公民身份所含权利的维护者,公民有权捍卫自身的权利。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是公民社会公民的道德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义务,是现代公民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基础条件。现今的公民不信任和公民道德焦虑等现象即是公民捍卫公民权利、表达公民欲求的一种方式。若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被侵蚀置若罔闻,那么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也难以建立起来。
健全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有利于捍卫公民的市民权利,推动公民道德建设进程。作为权利义务的公民身份赋予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能力,标志着公民对国家依附地位的摆脱,尤其是公民身份中各种公民权利的获得更体现了公民自主能力的增强。按照T·H·马歇尔的划分,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市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市民权利中“市民的部分由那些对于个人来说必不可少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信仰的自由,还有要求正义的自由。”详细发掘我们可以发现市民权利的实质是“免遭侵害”,它要求国家不能侵害公民个人的自由和身体的完整。本迪克斯将市民权利称作“合法的存在状态”。马歇尔则将市民权利称作“权力的一种形式”,它构成了对国家的一种约束。所以政府的失信行为是对市民权利的一种侵犯,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给予了政府失信的空间和机会。公民不信任及公民道德焦虑是公民权利被侵犯的直接反映,要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必须首先充分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重视公民的合理欲求,捍卫公民期待的公正与自由,就必须依靠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支撑,保证信用信息的通畅以及公民个体的知情权。 三、公民道德建设需要何种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概念有着深刻的经济烙印,在经济领域中信用信息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对信用信息的获取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利用获取的信用信息能减少经济行為中的不确定性,节省生产和投资的成本,并带来收益。信用信息是不确定性的量度,即信用信息的增加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减少和对客观事物认识理解的加深。而“现代社会又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己经信息化。信用是由信息构成,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旨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而后者致力于完善我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信用主体自然涵盖了公民个人、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在内。此外,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信用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特点之一就是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获取信用信息需要成本,有关交易的信用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在政治哲学领域中,公民个体和政府在公民社会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政府对自身信用信息的透明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这种不透明的另一面就是信用风险的倍增。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政府失信的后果是公民个体间凝聚力的消散、责任感的稀释以及社会离心力的增强等等。这都将严重制约公民社会以及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已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更是当前公民社会语境下社会信用失范的重要症结所在,是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所以道德支撑、法律保障和制度完善理应成为当前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三个主要着力点。首先道德应发挥其软实力的作用,道德是自律的,以说服力和劝诫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如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也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在《纲要》中提及“明礼诚信”即要求广大公民以此来衡量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不仅公民个人,公民道德建设主体中的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均须做到“明礼诚信”,提供真实的自身信用信息。其次,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驾护航作用。道德由于自身的自律性容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 因而道德约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做支撑。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们应逐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行为, 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行规则, 使信息公开、信息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监管法制化。抓紧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及标准化的制定工作, 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 制定《信息披露条例》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第三,完善相关制度,在制度上予以充分保障。建立企业、个人以及包括政府等部门在内的信用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三大制度, 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构筑技术平台。开展联合征信活动, 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可以调动政府和民间的力量, 充分利用工商、质检、财政, 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现有资料和银行系统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 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信用评级,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自身信誉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形成信用的有效利用、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将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四、结语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提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的确立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广大公民的道德践行树立榜样与保障,“塔西佗陷阱”不攻自破。此外,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并不是单一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完善、诚信档案的建立以及政府政务的公开透明都将促进责任公民、道德公民的孕育。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有利平台,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完善。但是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这一系统的良性运行以及个人的隐私信息等,都将要求我们进一步的深刻思考。□
(作者:苏州大学政治与共管理学院11级伦理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Admission to Citizenship. 98ethics(1988) .第731页。
[2][美] 托马斯.雅诺斯基. 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0.第11页.
[3][英]巴巴利特,谈古铮译,公民资格.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26页.
[4]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0,523.
关键词 道德焦虑 社会信用信息 公民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2001年,中共中央向全国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明礼诚信”被确定为我国基本的道德规范。与此同时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策略。把这一精神与《纲要》的要求结合起来,可以看出,现代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诚信道德建设和诚信制度建设是这一工程的两大支柱。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存在欠缺,诚信现状令人堪忧。
一、“塔西佗陷阱”——公民道德焦虑的反映
2012年5月26日凌晨,深圳滨海大道发生一起严重交通肇事案。一名男子酒后肇事,致3人死亡、2人轻伤后逃逸。七小时后,满身酒气的肇事司机侯某向警方自首。但是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公众对政府和警方公布的案情過程表示质疑,随着政府澄清、解释而来的是新一轮的质疑与不信任。最终,警方夜以继日,经过130小时的奋战,先后召开了四场新闻通报会向公众详细还原了案情的曲折、原委。案件虽圆满结束,但是背后折射出的政府公信力严重匮乏、网民质疑一切等都已是不争的事实。古罗马政论家普布里乌斯·克奈里乌斯·塔西佗曾这样解说他的执政思考:“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亦即当政府失去公信力时,不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说假话,做坏事。
传统理解中认为塔西佗陷阱是针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批判,但是放在正在孕育或已经形成的公民社会语境中解读,它俨然已成为公民道德焦虑、公民不信任的反映。诚然,引发现今公民道德焦虑的原因众多,如内在的公民自身独立人格和自主意识的被侵蚀;外部的公民权利行使环境的恶化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等等。但是当前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已愈来愈成为造成公民道德焦虑的重要原因,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公信力是政府赢得民心的根本,但现如今的尴尬现状是公民普遍质疑一切来自官方的声音。公民不信任与道德焦虑等非正常的状态已突显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另一类陷阱。究其原因,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政府的失信行为,公民置身于不安全、不确定的环境中。
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任在一次次信息雾霭中受到磨蚀。这折射出政府公信力下降乃是对法治和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必要性的理解欠缺,缺乏一个社会信用信息披露的平台和机制。从更深的角度剖析,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公民道德建设的瓶颈。
二、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支撑
公民的本质是公民身份,即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公民是指称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西方诸多学者则予以了大量阐述,古斯特纳( Herman van Gunsteren)认为:“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 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到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因此,公民的现实性就是公民身份( citizenship) 。公民是他的称谓, 公民身份才是他的本质。事实上, 在西方文献中,公民与公民身份是等同的。“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 在特定平等水平上, 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而在国内学术界对“citizenship”有不同的译法:宪法学家则多把它译为“公民权利”,他们更多关注的是通过规则界定与明确的、个体在一个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政治学家则常把它译为“公民身份”,他们思考的问题更侧重于个体在组织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国内学者对此词的几种不同理解中,“公民身份”要更为准确与全面一些。作为一种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一词表达的不仅仅是一种“成员资格”, 一种“归属”, 也不仅仅是一种“公民的权利”, 它更多的是要表达一种身份或一种角色在“权利与义务”、“地位与责任”之间的平衡。公民道德的主体不仅是一个义务主体, 还是一个权利主体,这在同时也赋予了国家一种责任与约束,国家是公民身份所含权利的维护者,公民有权捍卫自身的权利。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是公民社会公民的道德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义务,是现代公民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基础条件。现今的公民不信任和公民道德焦虑等现象即是公民捍卫公民权利、表达公民欲求的一种方式。若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被侵蚀置若罔闻,那么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也难以建立起来。
健全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有利于捍卫公民的市民权利,推动公民道德建设进程。作为权利义务的公民身份赋予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能力,标志着公民对国家依附地位的摆脱,尤其是公民身份中各种公民权利的获得更体现了公民自主能力的增强。按照T·H·马歇尔的划分,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市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市民权利中“市民的部分由那些对于个人来说必不可少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信仰的自由,还有要求正义的自由。”详细发掘我们可以发现市民权利的实质是“免遭侵害”,它要求国家不能侵害公民个人的自由和身体的完整。本迪克斯将市民权利称作“合法的存在状态”。马歇尔则将市民权利称作“权力的一种形式”,它构成了对国家的一种约束。所以政府的失信行为是对市民权利的一种侵犯,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给予了政府失信的空间和机会。公民不信任及公民道德焦虑是公民权利被侵犯的直接反映,要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必须首先充分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重视公民的合理欲求,捍卫公民期待的公正与自由,就必须依靠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支撑,保证信用信息的通畅以及公民个体的知情权。 三、公民道德建设需要何种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概念有着深刻的经济烙印,在经济领域中信用信息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对信用信息的获取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利用获取的信用信息能减少经济行為中的不确定性,节省生产和投资的成本,并带来收益。信用信息是不确定性的量度,即信用信息的增加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减少和对客观事物认识理解的加深。而“现代社会又是一个信息社会,信用己经信息化。信用是由信息构成,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旨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而后者致力于完善我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信用主体自然涵盖了公民个人、企业以及政府部门在内。此外,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信用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特点之一就是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获取信用信息需要成本,有关交易的信用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在政治哲学领域中,公民个体和政府在公民社会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政府对自身信用信息的透明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这种不透明的另一面就是信用风险的倍增。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政府失信的后果是公民个体间凝聚力的消散、责任感的稀释以及社会离心力的增强等等。这都将严重制约公民社会以及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已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不健全更是当前公民社会语境下社会信用失范的重要症结所在,是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所以道德支撑、法律保障和制度完善理应成为当前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三个主要着力点。首先道德应发挥其软实力的作用,道德是自律的,以说服力和劝诫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如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也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在《纲要》中提及“明礼诚信”即要求广大公民以此来衡量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不仅公民个人,公民道德建设主体中的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均须做到“明礼诚信”,提供真实的自身信用信息。其次,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驾护航作用。道德由于自身的自律性容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 因而道德约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做支撑。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们应逐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行为, 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行规则, 使信息公开、信息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监管法制化。抓紧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及标准化的制定工作, 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 制定《信息披露条例》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第三,完善相关制度,在制度上予以充分保障。建立企业、个人以及包括政府等部门在内的信用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三大制度, 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构筑技术平台。开展联合征信活动, 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可以调动政府和民间的力量, 充分利用工商、质检、财政, 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现有资料和银行系统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 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信用评级,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自身信誉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形成信用的有效利用、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将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四、结语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提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的确立有利于健全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为广大公民的道德践行树立榜样与保障,“塔西佗陷阱”不攻自破。此外,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并不是单一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完善、诚信档案的建立以及政府政务的公开透明都将促进责任公民、道德公民的孕育。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有利平台,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完善。但是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这一系统的良性运行以及个人的隐私信息等,都将要求我们进一步的深刻思考。□
(作者:苏州大学政治与共管理学院11级伦理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Admission to Citizenship. 98ethics(1988) .第731页。
[2][美] 托马斯.雅诺斯基. 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0.第11页.
[3][英]巴巴利特,谈古铮译,公民资格.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26页.
[4]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