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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一个地域大省,人口小省,资源富省,经济穷省。全省辖6个民族自治州、1地、1市、46个县(市、区、行委),其中纯牧区县22个,山区县13个。省情的基本特点:(1)地广人稀。(2)多民族聚居。实行民族自治的地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8%。(3)生存环境艰苦。境内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其中海拔在4000米~5000米的地区占54%,高寒缺氧。(4)发展相对滞后。贫困人口120.5万人。(5)自然资源丰富。(6)生态地位重要。
近年来,青海省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达到3762所,在校生99.38万人,专任教师5.77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47所,在校生2.47万人;普通高中144所,在校生10.05万人;初级中学367所,在校生22.7万人;小学2898所,在校生50.69万人。全省有28个县(市、区、行委)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6.8%。
2005年,全省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2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9.3%;经常性财政收入47亿元,比上年增长7.7%。
在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落后、教育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教育督导充分发挥督政与督学职能,强化过程性督导,督促政府行为到位和规划目标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一、强化督政职能,
督促政府行为到位
l.开展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督察考评工作
开展这项工作是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教的有效机制。青海省从1993年起,从省到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层层签订教育事业发展双向《目标责任书》,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做到了一年一初评,两年一总评,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在制定指标的过程中,我们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分类指导,力求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目标的导向性。树立“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的思想。二是突出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指标体系,把各地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列入项目指标。三是突出目标的发展性。将教育总体目标分解成年度工作任务,“跳一跳,够得着”,促进各地教育事业年年有进步,年年有发展。四是突出目标的整体性。制定涵盖地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目标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的轻重难易,合理分配权重,突出重点,避免了考评工作的片面性。
──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强化过程督导。我们制定了对“两基”工作按规划实行预验收和“一年一初评,两年一总评”的考核评估制度。在核查考评中,一是注重将自评与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各地通过自评,自觉发现差距,改进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核查督评,将考评结果与自评结果进行对照,把核查考评过程变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二是注重将终结性评估与过程性督导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年度考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终结性评价,衡量目标达成度和执行责任书的质量,为表彰奖励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过程性督导检查中,注意及时了解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过程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2.开展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对推动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将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6个方面30项内容作为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我省从实际出发,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规定,凡有挪用和挤占教育经费、未能如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凡有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辍学率和危房率超过规定标准情形之一的县,考核结果不得定为“良好”。出现上述情况的县,将作为次年重点督察地区。我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的自评结果,并组织州(地、市)级督学和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于当年11月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州(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于次年开展督察工作。在重点督察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督学和省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从2004年全面建立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两年多来,已分两批对12个县进行了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全省通报。
二、建立和完善“两基”评估
验收制度,加大执法监控力度
“十一五”期间,是青海省全面实现“两基”目标的关键时期。按照规划,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18个县,2007年年底以前要有9个县完成攻坚任务,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3.5%;其余9个县要在20lO年年底以前实现“两基”,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工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几年,我们在“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方面,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6项制度:
1.完善“两基”过程性督导检查制度
“两基”工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不但要重视终结性的评估验收,更要高度重视“两基”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和过程性的督导检查。2001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过程性督导检查,确保实现“两基”规划目标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档案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把“两基”过程性督导检查与实施教育目标责任制,推进素质教育,春秋季开学检查,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督察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突出问题重点抓,薄弱环节经常抓。规范实施程序,明确政策要求,严格掌握标准,督促各地规划到乡,措施到村,落实到校,责任到人。
2.建立县级“两基”自查自评制度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的规划目标,从2001年起,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必须年均增长3个百分点。为完成这一规划目标,我们坚持规划到乡、验收到乡、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五”期间“两基”评估验收县级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政府依照“两基”验收标准,根据全县“两基”规划,对所辖乡镇从2001年起分期分批进行评估验收,采取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办法,确保乡乡有规划,年年有目标,并通过自查自评发现典型,推广经验,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使“两基”的各项指标逐年分解落实,将一次性验收变为全过程、分阶段验收。
3.建立“两基”攻坚计划实施报告及公报制度
我们从2004年起在全省尚未实现“两基”的27个县建立“两基”攻坚计划实施报告及公报制度,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两基”攻坚计划实施报告及公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全省“两基”攻坚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并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要求,建立了“两基”攻坚监测制度,要求各攻坚县人民政府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在全县各乡镇和学校层层建立相应的“两基”攻坚报告制度,形成上下左右相互沟通的信息报告网络。我们将各县“两基”攻坚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每年向全省公报一次。
4.规范“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制度
为维护“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05年,我们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两基”评估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对“两基”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县级自查、州地复查和省级评估验收的程序,明确了县、州(地)、省评估验收工作的分工和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省级“两基”评估验收的同时,必须以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向全县进行公示,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两基”评估验收的质量。
5.建立“处室包县、干部蹲点”制度
为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两基”工作中的职责,2O01年,我们制定了《关于对规划实现“两基”县实行处室包县、干部蹲点制度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有关处室和蹲点干部重点帮助指导各县做好“两基”工作,协助县政府按规划分期分批做好对乡镇“两基”达标的评估验收,加强对“两基”工作的过程性、经常性检查。要求包县处室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督导检查一次;联点干部每半年至少蹲点10天以上;各处室每半年向厅领导汇报一次“两基”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交专项督导报告。联点单位一包到底,联点县不实现“两基”不脱钩。联点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完不成任务,工作无明显进展的,不能评为优秀;联点县未能按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的,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及联点干部的责任。
6.建立“两基”复查制度
从2001年起,我省建立了“两基”复查制度,对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的巩固提高情况实行县每年自查、州(地、市)每两年核查、省每三年复查的办法,督促各地做到思想不松、工作不停、指标不降。复查工作结束后,我们及时向全省通报复查结果。目前,我们已对200O年以前实现“两基”的19个县进行了一轮复查。
(编辑沙培宁)
近年来,青海省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达到3762所,在校生99.38万人,专任教师5.77万人。其中中等职业学校47所,在校生2.47万人;普通高中144所,在校生10.05万人;初级中学367所,在校生22.7万人;小学2898所,在校生50.69万人。全省有28个县(市、区、行委)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6.8%。
2005年,全省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2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9.3%;经常性财政收入47亿元,比上年增长7.7%。
在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发展落后、教育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教育督导充分发挥督政与督学职能,强化过程性督导,督促政府行为到位和规划目标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一、强化督政职能,
督促政府行为到位
l.开展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责任督察考评工作
开展这项工作是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教的有效机制。青海省从1993年起,从省到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层层签订教育事业发展双向《目标责任书》,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做到了一年一初评,两年一总评,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责任书》的各项指标。在制定指标的过程中,我们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分类指导,力求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目标的导向性。树立“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的思想。二是突出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指标体系,把各地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列入项目指标。三是突出目标的发展性。将教育总体目标分解成年度工作任务,“跳一跳,够得着”,促进各地教育事业年年有进步,年年有发展。四是突出目标的整体性。制定涵盖地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的目标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的轻重难易,合理分配权重,突出重点,避免了考评工作的片面性。
──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强化过程督导。我们制定了对“两基”工作按规划实行预验收和“一年一初评,两年一总评”的考核评估制度。在核查考评中,一是注重将自评与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各地通过自评,自觉发现差距,改进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核查督评,将考评结果与自评结果进行对照,把核查考评过程变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二是注重将终结性评估与过程性督导检查结合起来。通过年度考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终结性评价,衡量目标达成度和执行责任书的质量,为表彰奖励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在过程性督导检查中,注意及时了解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过程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2.开展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对推动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将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6个方面30项内容作为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我省从实际出发,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规定,凡有挪用和挤占教育经费、未能如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凡有中小学乱收费问题比较严重、辍学率和危房率超过规定标准情形之一的县,考核结果不得定为“良好”。出现上述情况的县,将作为次年重点督察地区。我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规定,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的自评结果,并组织州(地、市)级督学和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于当年11月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州(地、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于次年开展督察工作。在重点督察的基础上,组织省级督学和省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从2004年全面建立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两年多来,已分两批对12个县进行了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全省通报。
二、建立和完善“两基”评估
验收制度,加大执法监控力度
“十一五”期间,是青海省全面实现“两基”目标的关键时期。按照规划,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18个县,2007年年底以前要有9个县完成攻坚任务,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3.5%;其余9个县要在20lO年年底以前实现“两基”,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工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几年,我们在“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方面,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6项制度:
1.完善“两基”过程性督导检查制度
“两基”工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不但要重视终结性的评估验收,更要高度重视“两基”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和过程性的督导检查。2001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过程性督导检查,确保实现“两基”规划目标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档案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把“两基”过程性督导检查与实施教育目标责任制,推进素质教育,春秋季开学检查,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督察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突出问题重点抓,薄弱环节经常抓。规范实施程序,明确政策要求,严格掌握标准,督促各地规划到乡,措施到村,落实到校,责任到人。
2.建立县级“两基”自查自评制度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的规划目标,从2001年起,全省“两基”人口覆盖率必须年均增长3个百分点。为完成这一规划目标,我们坚持规划到乡、验收到乡、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下发了《关于做好“十五”期间“两基”评估验收县级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政府依照“两基”验收标准,根据全县“两基”规划,对所辖乡镇从2001年起分期分批进行评估验收,采取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办法,确保乡乡有规划,年年有目标,并通过自查自评发现典型,推广经验,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使“两基”的各项指标逐年分解落实,将一次性验收变为全过程、分阶段验收。
3.建立“两基”攻坚计划实施报告及公报制度
我们从2004年起在全省尚未实现“两基”的27个县建立“两基”攻坚计划实施报告及公报制度,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两基”攻坚计划实施报告及公报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全省“两基”攻坚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并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要求,建立了“两基”攻坚监测制度,要求各攻坚县人民政府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在全县各乡镇和学校层层建立相应的“两基”攻坚报告制度,形成上下左右相互沟通的信息报告网络。我们将各县“两基”攻坚计划实施及完成情况每年向全省公报一次。
4.规范“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制度
为维护“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05年,我们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两基”评估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对“两基”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县级自查、州地复查和省级评估验收的程序,明确了县、州(地)、省评估验收工作的分工和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省级“两基”评估验收的同时,必须以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向全县进行公示,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两基”评估验收的质量。
5.建立“处室包县、干部蹲点”制度
为强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进“两基”工作中的职责,2O01年,我们制定了《关于对规划实现“两基”县实行处室包县、干部蹲点制度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有关处室和蹲点干部重点帮助指导各县做好“两基”工作,协助县政府按规划分期分批做好对乡镇“两基”达标的评估验收,加强对“两基”工作的过程性、经常性检查。要求包县处室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督导检查一次;联点干部每半年至少蹲点10天以上;各处室每半年向厅领导汇报一次“两基”工作进展情况,并提交专项督导报告。联点单位一包到底,联点县不实现“两基”不脱钩。联点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完不成任务,工作无明显进展的,不能评为优秀;联点县未能按期实现“两基”规划目标的,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及联点干部的责任。
6.建立“两基”复查制度
从2001年起,我省建立了“两基”复查制度,对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的巩固提高情况实行县每年自查、州(地、市)每两年核查、省每三年复查的办法,督促各地做到思想不松、工作不停、指标不降。复查工作结束后,我们及时向全省通报复查结果。目前,我们已对200O年以前实现“两基”的19个县进行了一轮复查。
(编辑沙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