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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由网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多元化等特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虚拟与现实交织、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等规律,需要从建立政务公开机制,保障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等措施入手,构建全方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发生规律 应对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如“李刚门”事件、河北馆陶29岁县长事件等,这些频频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挑战。因此,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化解机制的研究,是政府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网络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范畴,除了具有现实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冲突性、破坏性等特征外,它还呈现出一些不同于现实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
第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多元化特征。在网络空间中,网络行为主体可以把真实的身份隐匿起来,以一种完全不同的虚拟形象在网上活动,对于他们的国籍、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人们都无法辨别真伪。所以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人们很难在现实社会中辨识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庐山真面目。
互联网具有平等性、开放性等特征,不同阶层的网民在这一空间中享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因此他们更加乐意通过这一渠道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这也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无论地位尊卑、财富多寡、学历高低,人们都能自由地加入到网络信息的交流和互动中,对关心的问题提出质疑、发表评论,进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或参与者。
第二,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群体极化倾向明显。在网络空间中,有着相同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的网民的密切交往,很容易导致群体极化倾向。这是因为人们对海量的网络信息的选择会有一定的偏好,具有相同偏好的网民由于彼此具有很强的认同感而结成相对稳定的群体。在群体活动中群体成员很容易被群内营造的氛围所左右,他们往往会感情用事,非理性的服从群体中的舆论领袖而走向极端,从而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发生,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空前扩大,增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控制难度。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突破了时空的樊篱,在更广的范围中快速传播。网民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只要在有互联网终端的地方都可以随时发表评论或提出疑问,与世界各地的网民进行实时交流和互动。与此同时,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具有自由性和无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威机构或组织的严格审查。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任何团体、政党或国家对它的监管和治理都显得乏力,同时,一些负面信息的传播也使得政府的权威大打折扣,这更是加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难度。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规律
纵观近些年不断涌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其发生的一些规律,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府官员、权力部門等逐渐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指向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推进,社会体制内隐藏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出来,如贪污腐败、徇私枉法、职权滥用等社会问题,往往成为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这些社会问题让部分民众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失衡,人们对这些问题深恶痛绝,但在现实中又缺乏一定的利益诉求渠道,而网络的出现恰恰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意见的舞台。因此,当遭遇不公正现象时,人们开始借助网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各种不公正的现象进行评议和谴责。
第二,虚拟与现实交织,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源于网民对现实中某个问题的关注,当这一问题在网上被公开后,有相同态度和观点的网民结成群体对这个话题展开热烈讨论,当参与的网民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舆论领袖就会逐渐形成,他们的积极活动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为了实现群体利益和目标,狂热的网民不再满足于网上的论战,开始从网上走到网下,引发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形成虚拟和现实互相交织的局面。
第三,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长期以来,弱势群体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网络的兴起为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他们利用网络可以自由地表达利益诉求,甚至肆意宣泄自己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不满,以唤起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由此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不断攀升。同时,随着微博、社交网站、社区论坛等网络言论载体的不断发展,网民表达利益诉求有了更多虚拟社群的支持,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第四,网络群体性事件所关注的议题开始由城市转向乡村。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地区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城乡结合部的征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干群冲突和矛盾。一些乡镇干部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处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很多情况下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于是,一些利益遭到非法侵害的农民开始在网络空间中寻求社会力量的声援和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构建全方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面对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需要主动出击,积极应对,进行有效疏导,逐步构建全方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避免社会矛盾和冲突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破坏。
第一,建立政务公开机制,保障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在网络时代,各级政府应积极建立政务公开网络平台,鼓励网民利用网络开展舆论监督,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自由评议,从而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社会热点问题发生时,各级政府应重视网络民意的反馈,积极与关注这些事件的网民沟通,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良性互动来消除隔阂,获取网民的理解与支持,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二,健全利益协调、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机制,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有效化解矛盾和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群众的当前利益和地区发展的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不同社会群体的逐利行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侵害他人利益。相关部门需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源上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衡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通过对网络信息的筛选、归纳和整合,形成对网络舆情的深刻把握。对情况属实的网络舆情,要主动给予回应,避免矛盾激化;对反映情况失实的,要及时说明真相、公开辟谣;对媒体关注、网上热炒的敏感性事件,要通过政府权威机构给予正面回应。对可能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信息根据危急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分别制定比较详尽的网络危机应急预案,一旦危机出现政府就能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从而树立政府的权威,增强群众的信心,避免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给社会发展造成更大的破坏。
第三,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有序畅通。现代社会,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保证人民群众利益的表达渠道有序畅通,使党和国家的决策能够反映民生、顺应民意,借以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人大政协制度,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切实承担起如实传达民意的职责,从制度上保证民意表达的通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信访制度,督促各级政府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高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构建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避免不良信息对网民的误导。在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当某一热点事件发生后,网民就会在网络空间中关注和热议。如果政府的权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小道消息、谣言等就会在网络上盛传,这些信息就会左右网民对事件真相的判断,进而诱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各级政府需要积极构建多方位的对话平台,当热点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与网民进行沟通,赢得话语权,从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将事件的真相及时公布于众,减少负面信息和舆论的影响,从而有效消除误会和隔阂,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均为:河北工程大学;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河北视阈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化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2SH039)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发生规律 应对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如“李刚门”事件、河北馆陶29岁县长事件等,这些频频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挑战。因此,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化解机制的研究,是政府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网络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体性事件范畴,除了具有现实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冲突性、破坏性等特征外,它还呈现出一些不同于现实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
第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多元化特征。在网络空间中,网络行为主体可以把真实的身份隐匿起来,以一种完全不同的虚拟形象在网上活动,对于他们的国籍、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人们都无法辨别真伪。所以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人们很难在现实社会中辨识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庐山真面目。
互联网具有平等性、开放性等特征,不同阶层的网民在这一空间中享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因此他们更加乐意通过这一渠道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这也决定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无论地位尊卑、财富多寡、学历高低,人们都能自由地加入到网络信息的交流和互动中,对关心的问题提出质疑、发表评论,进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或参与者。
第二,网络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群体极化倾向明显。在网络空间中,有着相同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的网民的密切交往,很容易导致群体极化倾向。这是因为人们对海量的网络信息的选择会有一定的偏好,具有相同偏好的网民由于彼此具有很强的认同感而结成相对稳定的群体。在群体活动中群体成员很容易被群内营造的氛围所左右,他们往往会感情用事,非理性的服从群体中的舆论领袖而走向极端,从而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发生,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空前扩大,增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控制难度。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突破了时空的樊篱,在更广的范围中快速传播。网民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只要在有互联网终端的地方都可以随时发表评论或提出疑问,与世界各地的网民进行实时交流和互动。与此同时,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具有自由性和无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威机构或组织的严格审查。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任何团体、政党或国家对它的监管和治理都显得乏力,同时,一些负面信息的传播也使得政府的权威大打折扣,这更是加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难度。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规律
纵观近些年不断涌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其发生的一些规律,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府官员、权力部門等逐渐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指向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推进,社会体制内隐藏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出来,如贪污腐败、徇私枉法、职权滥用等社会问题,往往成为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这些社会问题让部分民众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失衡,人们对这些问题深恶痛绝,但在现实中又缺乏一定的利益诉求渠道,而网络的出现恰恰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意见的舞台。因此,当遭遇不公正现象时,人们开始借助网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各种不公正的现象进行评议和谴责。
第二,虚拟与现实交织,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源于网民对现实中某个问题的关注,当这一问题在网上被公开后,有相同态度和观点的网民结成群体对这个话题展开热烈讨论,当参与的网民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舆论领袖就会逐渐形成,他们的积极活动在网络空间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为了实现群体利益和目标,狂热的网民不再满足于网上的论战,开始从网上走到网下,引发现实社会的群体性事件,从而形成虚拟和现实互相交织的局面。
第三,网络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长期以来,弱势群体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网络的兴起为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他们利用网络可以自由地表达利益诉求,甚至肆意宣泄自己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不满,以唤起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由此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数量不断攀升。同时,随着微博、社交网站、社区论坛等网络言论载体的不断发展,网民表达利益诉求有了更多虚拟社群的支持,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第四,网络群体性事件所关注的议题开始由城市转向乡村。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地区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城乡结合部的征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干群冲突和矛盾。一些乡镇干部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处理方式比较简单粗暴,很多情况下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于是,一些利益遭到非法侵害的农民开始在网络空间中寻求社会力量的声援和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构建全方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面对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需要主动出击,积极应对,进行有效疏导,逐步构建全方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避免社会矛盾和冲突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破坏。
第一,建立政务公开机制,保障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在网络时代,各级政府应积极建立政务公开网络平台,鼓励网民利用网络开展舆论监督,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自由评议,从而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社会热点问题发生时,各级政府应重视网络民意的反馈,积极与关注这些事件的网民沟通,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良性互动来消除隔阂,获取网民的理解与支持,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二,健全利益协调、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机制,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有效化解矛盾和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群众的当前利益和地区发展的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不同社会群体的逐利行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侵害他人利益。相关部门需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源上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衡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通过对网络信息的筛选、归纳和整合,形成对网络舆情的深刻把握。对情况属实的网络舆情,要主动给予回应,避免矛盾激化;对反映情况失实的,要及时说明真相、公开辟谣;对媒体关注、网上热炒的敏感性事件,要通过政府权威机构给予正面回应。对可能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信息根据危急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分别制定比较详尽的网络危机应急预案,一旦危机出现政府就能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从而树立政府的权威,增强群众的信心,避免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给社会发展造成更大的破坏。
第三,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有序畅通。现代社会,在社会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和建议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保证人民群众利益的表达渠道有序畅通,使党和国家的决策能够反映民生、顺应民意,借以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人大政协制度,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切实承担起如实传达民意的职责,从制度上保证民意表达的通畅;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信访制度,督促各级政府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发生,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高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构建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避免不良信息对网民的误导。在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当某一热点事件发生后,网民就会在网络空间中关注和热议。如果政府的权威信息不能及时发布,小道消息、谣言等就会在网络上盛传,这些信息就会左右网民对事件真相的判断,进而诱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各级政府需要积极构建多方位的对话平台,当热点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与网民进行沟通,赢得话语权,从而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将事件的真相及时公布于众,减少负面信息和舆论的影响,从而有效消除误会和隔阂,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避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均为:河北工程大学;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河北视阈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化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B12SH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