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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犯罪激增和数据海量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与刑法中"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发生冲突,导致数额型网络犯罪的惩处率极低。为了解决高定罪标准与高证明标准导致的定罪难困境,网络犯罪的"定性"和"定量"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允许根据计算模型、数据分析结论进行定量,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