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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来源于人们的法律生活经验。大前提是对过去案件事实(小前提)的提炼,小前提居于主导地位,大前适合小前提。大前提不能改变小前提,却要随着小前提的改变而改变。大前提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与小前提的契合关系。当法律实践中出现法律规则没有规定的新型案件或疑难案件时,法律原则也可以当作法律规范适用,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