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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有大好前程的招商局工作人员袁齐双,却因打着“招商”的幌子诈骗600余万元被告上法庭。那么,他是怎样将受害人多年积攒的购房款骗到手,最终又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呢?
“帮忙”购房骗资金
2010年,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的王先生准备在当地购买一套商品房,得知在招商局工作的袁齐双与开发房地产的老总很熟,可以帮忙优惠买房,便想方设法找到了他。这时正为经营网络实体商城筹措资金搞得焦头烂额的袁齐双毫不犹豫将此事答应下来,先后收取了王先生多次给付的购房款26.5万元。在王先生的催讨下,袁齐双将其中的4万元交了房屋首付和转让费。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袁齐双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黄某购房款20.5万元,并将其中1万元交付了购房定金。实际上,黄某所购房屋开盘时,其认购的房屋因未实际交款而被出售。2013年7月,袁齐双以同样手段三次收取陈先生购房款31.35万元,另骗取吕女士购房款32万元(归还了3万元),骗取张先生34万元(归还了15.09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袁齐双辩解上述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认定为犯罪。法庭审理认为,袁齐双在未能选到房屋或如约进行购房或购买商铺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骗取王、黄、陈、张等人钱财挪作他用,辩解无非法占有目的和行为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2013年10月,得知沾益县某单位准备集资建房,刘先生找到了筹资建设购物广场的袁齐双,其毫不迟疑答应为刘先生集资一套单位房,随后收取预付现金2万元。后来刘得知房子因政策原因未建,但袁齐双却依旧告诉刘先生不久就可办理。2013年12月,刘先生称儿子在外地某学校工作,想把儿子调回曲靖,袁齐双又不假思索地答应帮忙,要求刘先生提供5万元的办事协调费“走走关系”。刘先生转款不久,袁齐双又称联系调入学校的校长因车祸撞伤人,觉得这才算是“人情”的刘先生东找西借向其转款1万元。
据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袁齐双交代,2013年10月左右,传闻沾益一些单位准备建集资房,但因正在筹建购物广场而资金短缺,他就打算以办理集资房的名义,从托他购房的刘先生处骗点钱来周转。2013年10月,刘先生拿来2万元的现金他压根没有去办理购房的事,而是直接用于交付购物广场的货款。后来得知刘先生正筹措为儿子调动的事,他就想再骗点钱,并称认识曲靖一所学校的校长,于是从刘那里又收到5万元的“协调费”。2014年2月,袁齐双开车外出导致交通事故,要赔偿受害方2万元,手上没有钱,他再次想起刘先生,又获得1万元转款。其实,调动的事他根本就没有办……
“一房四卖”狂捞钱
2010年,为孩子就学方便而迫切想要购房的徐先生四处打听二手房信息,看中了袁齐双手上那套A房。看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后,徐先生毫不犹豫分七次将24万余元房款转给房主袁齐双,双方约定2013年5月14日对房屋过户。
但直到2014年11月13日,交房和房屋过户手续都迟迟得不到落实,十分焦急的徐先生这才找到袁齐双。经协商,袁齐双写下房产证办好后十日内过户给徐先生的承诺书,并承诺退款10万元。谁知到了2015年年初,就在徐先生忐忑不安时,才得知袁齐双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抱着最后试一试的想法,徐先生迅速向当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2015年3月22日,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袁齐双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徐先生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时归还徐先生10万元。几天后,凭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等材料,徐先生总算获得了该房产权证书。
然而,购买同一套房屋的李先生却没有徐先生幸运。2013年8月8日,在网上看到袁齐双A套房屋出售信息的李先生,也拨通了袁齐双的联系电话。双方约定看房后还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先生首付11万余元并付1.5万元过户费。付款而不见过户,特别是得知该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信息,李先生开始不断催讨退款,甚至因此找到袁齐双的单位。迫于无奈,袁齐双于2014年12月29日和2015年1月22日两次退还了李先生7万元,至截稿时尚欠5.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这套A房,袁齐双还将它抵押给了债主程先生。原来,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袁齐双以开办网上商城为由,找到朋友程先生,先后向其借款24万元(后归还6.5万元)。因程先生急需用钱讨要,袁齐双隐瞒该房已两次卖给他人的事实,将该房屋抵押给程先生冲抵借款,期间还以归还住房公积金借款又骗取程先生借款3300元。2014年8月,袁齐双以急着用钱低价出售为名,骗取第四个受害者陈先生12万元(归还2万元),后因其一直以贷款没有还清为由拒绝过户,不得已陈先生也加入了讨要给付房款的队伍……
法庭审理中,袁齐双辩解出售给徐先生的房屋已经实际过户,不应认定为犯罪。而与李先生等的交易属于民事借款。法院审理认为,袁齐双与徐先生达成协议并收取徐先生24万元首付款未办理过户,后又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将房屋卖或抵押给李先生等,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事后经法院调解,但当时袁齐双已因诈骗犯罪被拘押,该民事调解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
事实上,袁齐双的房屋合同诈骗还有一宗,也是一房多卖。在袁齐双案发前不到两个月的2014年12月29日,袁齐双在律师见证下,将其位于云南省曲靖城区的一套B房屋作价57万元出售给胡先生,当天胡先生将付款凭条和袁齐双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了律师作了见证。就是这样一套已经律师见证出售的房屋,袁齐双还是在2015年1月又签订协议卖给了朱先生,得款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并且就在同月,因欠蒋先生货款35万元,袁齐双还将B房屋作价69万元抵债。耿直的蒋先生当场先行支付12万元并另借出2万元,实际被骗取49万元。结果如出一辙,朱先生、蒋先生等并未如愿按照约定为房屋办理过户。
听说袁齐双代销当地一小区铺面,有商业头脑的任先生筹资200万元,相中了袁齐双手上的13个铺面。签订商铺买卖协议时,袁齐双称自己是招商局干部,不方便实名与任先生签订协议,委托带任先生来看商铺的荀先生与其签订了协议。任先生转款到荀先生账户后,荀先生扣除袁齐双欠自己的13万元,将余款187万元转给了袁齐双。案发后,荀先生已将自己留下的13万元交到公安机关。 经法庭审理证实,2014年5月,袁齐双在没有取得某小区商铺销售权或销售代理权的情况下,以帮助任先生购买商铺为由,自己制作印章并假冒他人名义签字伪造商铺出售协议,共骗取任先生187万元。
“疯狂”招商终暴露
钱滚滚而来,而且来得如此容易,袁齐双的胃口越来越大,“找钱”的花样也越来越多。2014年3月,袁齐双带着经营典当行的董先生,到其所在单位的某招商局办公室、其个人住房和购物广场查看后要求高息借款。董先生借款17万元后,袁齐双大方地写下18.2万元的借条,随后支付了4月份的利息1.05万元。法庭审理最终确认,袁齐双先后以支付利息形式还款9.5万元,实际骗取董先生7.5万元。同时还承诺6分的高息向袁先生借款4.3万元(还款3000元)。
据知情人孙先生证实,至2014年3月27日,袁齐双的购物广场关门时还欠其他供货商80多万元货款,袁齐双付不了货款就以62万元的转让费转出了购物广场。
转让购物广场后不久的2014年8月,袁齐双所在的招商局准备引进冷链物流高原特色农业蔬菜种植项目,发现朱先生和任先生都有投资意向。朱先生决定购买四亩土地,袁齐双称需要交纳32万元的预付款。接到朱先生31万元现款(已还款9.2万元)后,该土地购置预付款就被其挪用于偿还购物广场的债务。2014年8月19日,因朱先生催得紧,袁齐双书写了2014年11月15日归还朱先生26.43万元的承诺书,并称如不能按时归还,从11月15日起每天计息1000元,并将一辆长安马自达、两辆金杯车登记证移交朱先生,但11月15日后12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还清欠款。
据曲靖某招商局介绍,袁齐双是他们单位的职工,具体负责项目编制和招商引资。2014年7月,袁齐双招商引资带来一个冷链物流的项目,这个项目并没有和政府部门签过协议,招商局也未曾委托袁齐双收取土地款项。
2015年1月19日,任先生以袁齐双代销13个商铺为由骗走其200万元报案。三天后,袁齐双被抓获。迫于强大的经济压力,他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委托亲友收回部分债权赔还受害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5年1月22日,原云南省曲靖某县招商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袁齐双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齐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任先生等四人财物246.7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程先生等16人财物373.2万余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620余万元并返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宣判后,袁齐双以案发后委托亲友收回一些债权,以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
“帮忙”购房骗资金
2010年,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的王先生准备在当地购买一套商品房,得知在招商局工作的袁齐双与开发房地产的老总很熟,可以帮忙优惠买房,便想方设法找到了他。这时正为经营网络实体商城筹措资金搞得焦头烂额的袁齐双毫不犹豫将此事答应下来,先后收取了王先生多次给付的购房款26.5万元。在王先生的催讨下,袁齐双将其中的4万元交了房屋首付和转让费。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袁齐双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黄某购房款20.5万元,并将其中1万元交付了购房定金。实际上,黄某所购房屋开盘时,其认购的房屋因未实际交款而被出售。2013年7月,袁齐双以同样手段三次收取陈先生购房款31.35万元,另骗取吕女士购房款32万元(归还了3万元),骗取张先生34万元(归还了15.09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袁齐双辩解上述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认定为犯罪。法庭审理认为,袁齐双在未能选到房屋或如约进行购房或购买商铺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骗取王、黄、陈、张等人钱财挪作他用,辩解无非法占有目的和行为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2013年10月,得知沾益县某单位准备集资建房,刘先生找到了筹资建设购物广场的袁齐双,其毫不迟疑答应为刘先生集资一套单位房,随后收取预付现金2万元。后来刘得知房子因政策原因未建,但袁齐双却依旧告诉刘先生不久就可办理。2013年12月,刘先生称儿子在外地某学校工作,想把儿子调回曲靖,袁齐双又不假思索地答应帮忙,要求刘先生提供5万元的办事协调费“走走关系”。刘先生转款不久,袁齐双又称联系调入学校的校长因车祸撞伤人,觉得这才算是“人情”的刘先生东找西借向其转款1万元。
据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袁齐双交代,2013年10月左右,传闻沾益一些单位准备建集资房,但因正在筹建购物广场而资金短缺,他就打算以办理集资房的名义,从托他购房的刘先生处骗点钱来周转。2013年10月,刘先生拿来2万元的现金他压根没有去办理购房的事,而是直接用于交付购物广场的货款。后来得知刘先生正筹措为儿子调动的事,他就想再骗点钱,并称认识曲靖一所学校的校长,于是从刘那里又收到5万元的“协调费”。2014年2月,袁齐双开车外出导致交通事故,要赔偿受害方2万元,手上没有钱,他再次想起刘先生,又获得1万元转款。其实,调动的事他根本就没有办……
“一房四卖”狂捞钱
2010年,为孩子就学方便而迫切想要购房的徐先生四处打听二手房信息,看中了袁齐双手上那套A房。看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后,徐先生毫不犹豫分七次将24万余元房款转给房主袁齐双,双方约定2013年5月14日对房屋过户。
但直到2014年11月13日,交房和房屋过户手续都迟迟得不到落实,十分焦急的徐先生这才找到袁齐双。经协商,袁齐双写下房产证办好后十日内过户给徐先生的承诺书,并承诺退款10万元。谁知到了2015年年初,就在徐先生忐忑不安时,才得知袁齐双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抱着最后试一试的想法,徐先生迅速向当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2015年3月22日,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袁齐双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徐先生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时归还徐先生10万元。几天后,凭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等材料,徐先生总算获得了该房产权证书。
然而,购买同一套房屋的李先生却没有徐先生幸运。2013年8月8日,在网上看到袁齐双A套房屋出售信息的李先生,也拨通了袁齐双的联系电话。双方约定看房后还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先生首付11万余元并付1.5万元过户费。付款而不见过户,特别是得知该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信息,李先生开始不断催讨退款,甚至因此找到袁齐双的单位。迫于无奈,袁齐双于2014年12月29日和2015年1月22日两次退还了李先生7万元,至截稿时尚欠5.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就是这套A房,袁齐双还将它抵押给了债主程先生。原来,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袁齐双以开办网上商城为由,找到朋友程先生,先后向其借款24万元(后归还6.5万元)。因程先生急需用钱讨要,袁齐双隐瞒该房已两次卖给他人的事实,将该房屋抵押给程先生冲抵借款,期间还以归还住房公积金借款又骗取程先生借款3300元。2014年8月,袁齐双以急着用钱低价出售为名,骗取第四个受害者陈先生12万元(归还2万元),后因其一直以贷款没有还清为由拒绝过户,不得已陈先生也加入了讨要给付房款的队伍……
法庭审理中,袁齐双辩解出售给徐先生的房屋已经实际过户,不应认定为犯罪。而与李先生等的交易属于民事借款。法院审理认为,袁齐双与徐先生达成协议并收取徐先生24万元首付款未办理过户,后又隐瞒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将房屋卖或抵押给李先生等,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事后经法院调解,但当时袁齐双已因诈骗犯罪被拘押,该民事调解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故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事实和罪名成立。
事实上,袁齐双的房屋合同诈骗还有一宗,也是一房多卖。在袁齐双案发前不到两个月的2014年12月29日,袁齐双在律师见证下,将其位于云南省曲靖城区的一套B房屋作价57万元出售给胡先生,当天胡先生将付款凭条和袁齐双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了律师作了见证。就是这样一套已经律师见证出售的房屋,袁齐双还是在2015年1月又签订协议卖给了朱先生,得款3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并且就在同月,因欠蒋先生货款35万元,袁齐双还将B房屋作价69万元抵债。耿直的蒋先生当场先行支付12万元并另借出2万元,实际被骗取49万元。结果如出一辙,朱先生、蒋先生等并未如愿按照约定为房屋办理过户。
听说袁齐双代销当地一小区铺面,有商业头脑的任先生筹资200万元,相中了袁齐双手上的13个铺面。签订商铺买卖协议时,袁齐双称自己是招商局干部,不方便实名与任先生签订协议,委托带任先生来看商铺的荀先生与其签订了协议。任先生转款到荀先生账户后,荀先生扣除袁齐双欠自己的13万元,将余款187万元转给了袁齐双。案发后,荀先生已将自己留下的13万元交到公安机关。 经法庭审理证实,2014年5月,袁齐双在没有取得某小区商铺销售权或销售代理权的情况下,以帮助任先生购买商铺为由,自己制作印章并假冒他人名义签字伪造商铺出售协议,共骗取任先生187万元。
“疯狂”招商终暴露
钱滚滚而来,而且来得如此容易,袁齐双的胃口越来越大,“找钱”的花样也越来越多。2014年3月,袁齐双带着经营典当行的董先生,到其所在单位的某招商局办公室、其个人住房和购物广场查看后要求高息借款。董先生借款17万元后,袁齐双大方地写下18.2万元的借条,随后支付了4月份的利息1.05万元。法庭审理最终确认,袁齐双先后以支付利息形式还款9.5万元,实际骗取董先生7.5万元。同时还承诺6分的高息向袁先生借款4.3万元(还款3000元)。
据知情人孙先生证实,至2014年3月27日,袁齐双的购物广场关门时还欠其他供货商80多万元货款,袁齐双付不了货款就以62万元的转让费转出了购物广场。
转让购物广场后不久的2014年8月,袁齐双所在的招商局准备引进冷链物流高原特色农业蔬菜种植项目,发现朱先生和任先生都有投资意向。朱先生决定购买四亩土地,袁齐双称需要交纳32万元的预付款。接到朱先生31万元现款(已还款9.2万元)后,该土地购置预付款就被其挪用于偿还购物广场的债务。2014年8月19日,因朱先生催得紧,袁齐双书写了2014年11月15日归还朱先生26.43万元的承诺书,并称如不能按时归还,从11月15日起每天计息1000元,并将一辆长安马自达、两辆金杯车登记证移交朱先生,但11月15日后12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还清欠款。
据曲靖某招商局介绍,袁齐双是他们单位的职工,具体负责项目编制和招商引资。2014年7月,袁齐双招商引资带来一个冷链物流的项目,这个项目并没有和政府部门签过协议,招商局也未曾委托袁齐双收取土地款项。
2015年1月19日,任先生以袁齐双代销13个商铺为由骗走其200万元报案。三天后,袁齐双被抓获。迫于强大的经济压力,他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委托亲友收回部分债权赔还受害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5年1月22日,原云南省曲靖某县招商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袁齐双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齐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任先生等四人财物246.7万余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程先生等16人财物373.2万余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620余万元并返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宣判后,袁齐双以案发后委托亲友收回一些债权,以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