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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法性的国际投资仲裁常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制权审查.但国际投资条约大多没有关于规制权的规定,仲裁庭缺乏审查基础,同时也未能发展出清晰的审查标准和结构化的审查方法.国际投资仲裁庭将例外条款以及投资待遇标准隐含例外作为审查基础,借用了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善意审查、裁量余地原则或客观评估等审查标准,以及比例分析或最低限制替代等审查方法.经比较,国际投资仲裁庭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适度遵从”之审查标准,以及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分析步骤的审查方法,以促进国际投资仲裁法律推理质量和裁决的一致性,推动国家规制权和投资者利益的平衡,这在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可能引发两者冲突的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