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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信息技术和经济不断发展的中国,网络借贷也已经不算新鲜的事物。但是客观来看,网络借贷的主客体以及借贷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在如今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涉及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就目前网络借贷的现状以及一般过程进行分析,就其中的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见解。
关键词:网络借贷 法律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定义
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并不是我国,而是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 ,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而我国的网络借贷与欧美有一定区别,欧美的网络借贷比较“形式”,网络更像是一个发布信息的渠道,线下的核查仍然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而在我国,除了拍拍贷等早期发展的一些比较正规的平台,后来产生的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平台都将网络作为借贷的整个过程的媒介,线下核查过程极度弱化,甚至没有核查。因此,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义边界应当放宽,不必过于强调细节。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就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网络平台达成的资金借贷协议。
二、网络借贷机制及过程的法律问题来源分析
1.主体资格缺乏鉴定。互联网诞生至今,每时每刻都在不断地探索新的经营和盈利模式,一个新生事物一旦在初期有着令人看好的前景,就会快速诞生大量的复刻品。这些现象同样也见诸于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中,人人贷、宜信倒还是有些名气,至于曹操贷、现金巴士、闪银这种非专业人士基本从未听闻的公司大量充斥着市场。对于主体资格,最容易出问题恰恰就是这些在市场上占据地位不大却又不能忽视的小公司。这些小公司抓住产业形成初期没有监管又具有良好盈利前景的机会,将自己的资金全数投入,他们盈利的急迫性远比那些互联网大鳄们要强得多。越是如此,运营过程中越是会出问题,而且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
2.借款人和贷款者身份信息审查不明。网络借贷之所以风靡一时,主要原因在于其固有属性满足了一部分人群的需要。网络借贷直接沟通借款人和贷款者,而略过了银行,进一步地说略过的是银行的审查程序和抵押担保。然而,这是一把双刃剑,略过银行审查是便捷的核心存在,也是对借款者和贷款者身份信息的忽视,没有抵押担保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危险性。光从表面上看,网络借贷并不针对特别的人群,但是事实上其主体恰恰就是特定人群,没有贷前审查、贷中检查、贷后管理的环节(事实上不容易做也做不到),这些特点吸引着特定人群借此牟利或者钻空子。我们常常可以看见农村的水泥墙以及电线杆上有着借贷的小广告,号称“无担保”、“XX万元以下马上到账”,网络借贷和这些小广告很像,但是有合法注册的公司运营,又不完全一样。那么这样的借贷最容易吸引的是谁呢?是赌徒和那些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人。从百度贴吧“戒赌吧”中,笔者了解到很多赌徒都通过网络借贷获取资金用来“回本”,术语上称其为“撸小贷”。由于网络借贷APP众多,并且无法通过国家的信用和身份信息系统统一验证(术语上称其为“不上征信”),使得一名毫无收入的赌徒可以通过数十个不同的APP获得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资金。赌博是一条不归路,这些人往往无力还款,最后受害的是贷款者。
3.监管主体的不统一和力度不足。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中,能够对借贷公司成立以及运营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工商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而二者同样不能干涉实际运营。因此这两个机构仅仅是做了一个形式上的审查,而且不完全。另外,银监会同样不能对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状下,有关部门无法有力的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而拥有虚拟互联网和实质资本双重属性的网络借贷,注定不会风平浪静。
4.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
4.1缺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虽然网络借贷公司定位上是个中介机构,但是因为其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必须对其注册资本设立门槛。由于网络借贷刚刚兴起,在没有特别法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司法》。而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之后就取消了注册资本,放低了准入门槛。在没有绝对硬性条件的情况下,很多资质不足的公司进入市场。借款人无法及时归还借款时,资金的充足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贷款者的利益,借贷平台的先行偿付将保障环节的稳定,注册资本的多少将直接关系到借贷平台的偿付能力。
4.2缺少对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目前我国的对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的工作人员,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才可以从事该行业,而在网络借贷平台中却没有诸如此类的规定,并且对于上述三个机构而言,网络借贷平台又多了一个环节,也就是线下催收。由于前文所述的针对特殊人群的问题,常规的手段是收不回款项的,为了保障资金链的稳定,借贷平台的催收人员往往会使用一些不道德或者不法手段来收回贷款,例如恶意轰炸通讯录、暴力胁迫借款人。而且这些催收人员社会背景复杂,极大可能涉黑,因此必须严格监管。
4.3缺少对交易过程的细节把控。综述前文,网络借贷本身机制的缺陷以及法律规定的缺乏在这个地方集中爆发。没有风险防控,没有其他现有金融机构各种手段,统一的格式条款和交易合同在无脑地确认键下变成一纸空文。网络借贷的路还很长,模式也不够成熟,即使立刻立法也很难在这点上做到完善。
三、网络借贷机制完善的法律途径
1.明确监管的主体。在这个方面,笔者有几个思路。首先,在目前体制下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也受到银监会的监管,立法上可以赋予银监会全权全过程监督的权力;其次,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银监会在不同环节分别监管,并且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增加新的侧重点;最后,同样可以考虑特别成立新的机构进行监管。第三种方法成本较大,有点小题大做,第二种方法由于监管分散可能会导致责任推卸,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较为妥当。
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2.1增加公司成立注册的资本要求。如前文所述,一个高的注册资本可以把一些资质不成熟的公司踢出市场,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目前借款无法偿付这一最主要的问题。但是具体的资本要求应该是多少是非常值得斟酌的,太高会阻碍市场的发展,太低则会导致龙蛇混杂。由于网络借贷的全国性(有些平台业务甚至已经拓展到海外),地方政府或机构的单一认定可能会导致标准的不统一。在没有很好的方法下,可以通过地方政府把发起人资格给予一些地方上有能力的企业,并且审查发起人的资本,经历以及是否有过犯罪记录。
2.2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资格。此处的从业人员包括线上业务员、线下催收人员,公司对这些人的个人信息和檔案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严禁有刑事以及金融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该行业。由于该行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没有完善的职业资格测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当建立完善的考试制度。
3.对交易过程各环节的规定。
3.1在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基础上上允许双方自定义不违法的附加条款。由于交易量较大,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是必须的,而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制定。制定时应当关注弱势一方的保护,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可以就格式合同之外附加自定义的条件,平台应当对此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有序进行。
3.2完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借贷平台一般会将资金交给银行代为托管,银行应当与平台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平台自身在通过制度和管理解决经营和人员问题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防控,既要贷得出去,也要收的回来,而且合法合理。
四、结语
笔者通过在了解了很多网络借贷的现状之后,发现了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文中这些问题笔者都以记叙,并且提出了些许建议。由于笔者资历尚浅,文笔拙劣,若有失误,还请不惜赐教。
参考文献:
[1]梁小婷,P2P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货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12.
[2]张艳琴,P2P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
[3]戴静,浅谈高校辅导员如何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杜绝不良网络借贷[J].山东工业技术,2016,3.
[4]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货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触,2011:32一35.
关键词:网络借贷 法律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定义
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网络借贷的发源地并不是我国,而是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 ,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而我国的网络借贷与欧美有一定区别,欧美的网络借贷比较“形式”,网络更像是一个发布信息的渠道,线下的核查仍然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而在我国,除了拍拍贷等早期发展的一些比较正规的平台,后来产生的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平台都将网络作为借贷的整个过程的媒介,线下核查过程极度弱化,甚至没有核查。因此,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义边界应当放宽,不必过于强调细节。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就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网络平台达成的资金借贷协议。
二、网络借贷机制及过程的法律问题来源分析
1.主体资格缺乏鉴定。互联网诞生至今,每时每刻都在不断地探索新的经营和盈利模式,一个新生事物一旦在初期有着令人看好的前景,就会快速诞生大量的复刻品。这些现象同样也见诸于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中,人人贷、宜信倒还是有些名气,至于曹操贷、现金巴士、闪银这种非专业人士基本从未听闻的公司大量充斥着市场。对于主体资格,最容易出问题恰恰就是这些在市场上占据地位不大却又不能忽视的小公司。这些小公司抓住产业形成初期没有监管又具有良好盈利前景的机会,将自己的资金全数投入,他们盈利的急迫性远比那些互联网大鳄们要强得多。越是如此,运营过程中越是会出问题,而且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
2.借款人和贷款者身份信息审查不明。网络借贷之所以风靡一时,主要原因在于其固有属性满足了一部分人群的需要。网络借贷直接沟通借款人和贷款者,而略过了银行,进一步地说略过的是银行的审查程序和抵押担保。然而,这是一把双刃剑,略过银行审查是便捷的核心存在,也是对借款者和贷款者身份信息的忽视,没有抵押担保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危险性。光从表面上看,网络借贷并不针对特别的人群,但是事实上其主体恰恰就是特定人群,没有贷前审查、贷中检查、贷后管理的环节(事实上不容易做也做不到),这些特点吸引着特定人群借此牟利或者钻空子。我们常常可以看见农村的水泥墙以及电线杆上有着借贷的小广告,号称“无担保”、“XX万元以下马上到账”,网络借贷和这些小广告很像,但是有合法注册的公司运营,又不完全一样。那么这样的借贷最容易吸引的是谁呢?是赌徒和那些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人。从百度贴吧“戒赌吧”中,笔者了解到很多赌徒都通过网络借贷获取资金用来“回本”,术语上称其为“撸小贷”。由于网络借贷APP众多,并且无法通过国家的信用和身份信息系统统一验证(术语上称其为“不上征信”),使得一名毫无收入的赌徒可以通过数十个不同的APP获得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资金。赌博是一条不归路,这些人往往无力还款,最后受害的是贷款者。
3.监管主体的不统一和力度不足。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中,能够对借贷公司成立以及运营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工商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而二者同样不能干涉实际运营。因此这两个机构仅仅是做了一个形式上的审查,而且不完全。另外,银监会同样不能对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状下,有关部门无法有力的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而拥有虚拟互联网和实质资本双重属性的网络借贷,注定不会风平浪静。
4.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
4.1缺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虽然网络借贷公司定位上是个中介机构,但是因为其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必须对其注册资本设立门槛。由于网络借贷刚刚兴起,在没有特别法的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司法》。而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之后就取消了注册资本,放低了准入门槛。在没有绝对硬性条件的情况下,很多资质不足的公司进入市场。借款人无法及时归还借款时,资金的充足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贷款者的利益,借贷平台的先行偿付将保障环节的稳定,注册资本的多少将直接关系到借贷平台的偿付能力。
4.2缺少对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目前我国的对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的工作人员,都有严格的资质要求,才可以从事该行业,而在网络借贷平台中却没有诸如此类的规定,并且对于上述三个机构而言,网络借贷平台又多了一个环节,也就是线下催收。由于前文所述的针对特殊人群的问题,常规的手段是收不回款项的,为了保障资金链的稳定,借贷平台的催收人员往往会使用一些不道德或者不法手段来收回贷款,例如恶意轰炸通讯录、暴力胁迫借款人。而且这些催收人员社会背景复杂,极大可能涉黑,因此必须严格监管。
4.3缺少对交易过程的细节把控。综述前文,网络借贷本身机制的缺陷以及法律规定的缺乏在这个地方集中爆发。没有风险防控,没有其他现有金融机构各种手段,统一的格式条款和交易合同在无脑地确认键下变成一纸空文。网络借贷的路还很长,模式也不够成熟,即使立刻立法也很难在这点上做到完善。
三、网络借贷机制完善的法律途径
1.明确监管的主体。在这个方面,笔者有几个思路。首先,在目前体制下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也受到银监会的监管,立法上可以赋予银监会全权全过程监督的权力;其次,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银监会在不同环节分别监管,并且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增加新的侧重点;最后,同样可以考虑特别成立新的机构进行监管。第三种方法成本较大,有点小题大做,第二种方法由于监管分散可能会导致责任推卸,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较为妥当。
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2.1增加公司成立注册的资本要求。如前文所述,一个高的注册资本可以把一些资质不成熟的公司踢出市场,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目前借款无法偿付这一最主要的问题。但是具体的资本要求应该是多少是非常值得斟酌的,太高会阻碍市场的发展,太低则会导致龙蛇混杂。由于网络借贷的全国性(有些平台业务甚至已经拓展到海外),地方政府或机构的单一认定可能会导致标准的不统一。在没有很好的方法下,可以通过地方政府把发起人资格给予一些地方上有能力的企业,并且审查发起人的资本,经历以及是否有过犯罪记录。
2.2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资格。此处的从业人员包括线上业务员、线下催收人员,公司对这些人的个人信息和檔案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严禁有刑事以及金融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该行业。由于该行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没有完善的职业资格测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当建立完善的考试制度。
3.对交易过程各环节的规定。
3.1在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基础上上允许双方自定义不违法的附加条款。由于交易量较大,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是必须的,而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制定。制定时应当关注弱势一方的保护,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可以就格式合同之外附加自定义的条件,平台应当对此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有序进行。
3.2完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借贷平台一般会将资金交给银行代为托管,银行应当与平台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平台自身在通过制度和管理解决经营和人员问题的同时,也要加强风险防控,既要贷得出去,也要收的回来,而且合法合理。
四、结语
笔者通过在了解了很多网络借贷的现状之后,发现了其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文中这些问题笔者都以记叙,并且提出了些许建议。由于笔者资历尚浅,文笔拙劣,若有失误,还请不惜赐教。
参考文献:
[1]梁小婷,P2P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货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12.
[2]张艳琴,P2P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
[3]戴静,浅谈高校辅导员如何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杜绝不良网络借贷[J].山东工业技术,2016,3.
[4]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货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触,2011:32一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