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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选择到养老院养老的老年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处理老年人和养老院之间的纠纷刻不容缓。
养老院疏于管理
导致老年人独自外出死亡必须赔偿
[案例]因为工作比较忙,杨某将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鉴于杨母的状况,杨某和养老院在入住协议书上明确写明:未经送养人杨某的同意,养老院不得让杨母独自外出。一天下午,杨母以外出买毛巾为由,要求外出被养老院允许。谁知,杨母在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上,经抢救无效去世。杨某悲痛之余,以养老院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养老院则坚持杨母之死与其违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说法]养老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方面,杨某与养老院已经明确约定不得让杨母独自外出,养老院应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养老院的行为不是导致老人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在决定养老院对损失的承担比例时,应当考虑违约行为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
养老院护理存瑕疵
致使老人疾病应担相应责任
[案例]由于在外地工作,梁某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生活。梁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因此,梁某与养老院签订的入住协议书中约定为专护。一天,梁某突然接到电话,称其母因患重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梁某到达医院时,梁母已不幸去世。医疗证明书记载梁母因患有老年性脑萎缩,在摔倒时造成脑血管破裂。鉴于梁母发病时系独自进入厕所,突然昏倒数分钟后才被护理人员发现,梁某遂以养老院的护理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梁母在昏倒时无人专护,养老院应当担责;同时,医疗证明书记载梁母患有老年性脑萎缩,死亡的原因是因其自身疾病而突发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养老院可以酌情减轻责任。
养老院提级护理
送养人应相应提高付费标准
[案例]姚某在与一家养老院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养老院为姚母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姚母的状况,暂定为一级护理,护理服务费每月800元;养老院可以根据姚母身体健康状况调整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费。一段时间后,经养老院评估,姚母的护理级别提高到二级专护,护理服务费为每月1500元。对护理级别的调整,姚某签名确认,但事后又以养老院护理没有达到二级专护的水平,拒绝支付增加的护理服务费。养老院则以其变更护理等级乃至收费系依约进行,二级专护符合操作规范且有相关记录加以证明为由坚持己见。
[说法]姚某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护理服务费。一方面,根据协议,养老院有权根据姚母健康状况,变更护理等级并对费用作出调整。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养老院有相关记录证明其专护二级符合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姚某的主张,如无证据加以证明,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责编/文邦
养老院疏于管理
导致老年人独自外出死亡必须赔偿
[案例]因为工作比较忙,杨某将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鉴于杨母的状况,杨某和养老院在入住协议书上明确写明:未经送养人杨某的同意,养老院不得让杨母独自外出。一天下午,杨母以外出买毛巾为由,要求外出被养老院允许。谁知,杨母在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上,经抢救无效去世。杨某悲痛之余,以养老院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养老院则坚持杨母之死与其违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说法]养老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方面,杨某与养老院已经明确约定不得让杨母独自外出,养老院应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养老院的行为不是导致老人死亡的决定性因素,在决定养老院对损失的承担比例时,应当考虑违约行为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
养老院护理存瑕疵
致使老人疾病应担相应责任
[案例]由于在外地工作,梁某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生活。梁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因此,梁某与养老院签订的入住协议书中约定为专护。一天,梁某突然接到电话,称其母因患重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梁某到达医院时,梁母已不幸去世。医疗证明书记载梁母因患有老年性脑萎缩,在摔倒时造成脑血管破裂。鉴于梁母发病时系独自进入厕所,突然昏倒数分钟后才被护理人员发现,梁某遂以养老院的护理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梁母在昏倒时无人专护,养老院应当担责;同时,医疗证明书记载梁母患有老年性脑萎缩,死亡的原因是因其自身疾病而突发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养老院可以酌情减轻责任。
养老院提级护理
送养人应相应提高付费标准
[案例]姚某在与一家养老院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养老院为姚母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姚母的状况,暂定为一级护理,护理服务费每月800元;养老院可以根据姚母身体健康状况调整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费。一段时间后,经养老院评估,姚母的护理级别提高到二级专护,护理服务费为每月1500元。对护理级别的调整,姚某签名确认,但事后又以养老院护理没有达到二级专护的水平,拒绝支付增加的护理服务费。养老院则以其变更护理等级乃至收费系依约进行,二级专护符合操作规范且有相关记录加以证明为由坚持己见。
[说法]姚某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护理服务费。一方面,根据协议,养老院有权根据姚母健康状况,变更护理等级并对费用作出调整。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养老院有相关记录证明其专护二级符合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姚某的主张,如无证据加以证明,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责编/文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