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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资料
简要案情:刘某,男,25岁,自卸货车司机。某年10月28日被发现死于镇上公路旁一空地上,右眉弓左颧弓平面以上头颅缺失。经勘验现场和尸检,认为刘某的死因可疑。
现场勘查:现场位于镇上公路旁一空地上,路边停靠一辆可载重12.3吨自卸货车,车头朝向公路,车尾对着空地,车门未锁,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车钥匙、手机、钱包等财物齐全。车斗呈放下状,斗内并无货物。左后轮上部车斗外侧与车身连接处沾附片状血迹及脑组织,将车斗升起后,相对应部位内侧可见喷溅状血迹与脑组织延伸至车身中部一“T”形平台,平台上见一眉弓平面以上离断头颅距车尾20米处空地上仰卧一男性尸体,尸体头部朝向自卸货车,距足部1米处草地见一滩血迹。
衣着检验:死者上身着黄色短袖T恤1件,T恤右胸部见四处相邻破损,范围为18cm×5cm,腹部见大滩血迹,范围为30cm×15cm,背面近项部见有大片血迹,范围为25cm×12cm;下身着蓝色7分牛仔裤1条,系1条棕色皮带,裤子左大腿近膝盖部见两处相邻破口,范围为15cm×4cm,左膝盖部见片状血迹,范围为15cm×5cm,左右大腿部均见车轮花纹样泥迹,范围分别为20cm×13cm、30cm×25cm;赤足,两只蓝色拖鞋散落脚旁,内着红色三角短裤1条。
尸体检验:死者发育正常,体型中等。背部尸斑开始出现,指压即能褪色。颅脑重度变形,头颅由右眉弓左颧弓平面离断崩裂,离断面参差不齐,由于头颅断端边缘软组织挫灭、变形,不能完整拼合,脑组织挫碎外溢。远端离体头颅右侧额部见一压痕,大小为5cm×1cm。口鼻部未见损伤,右肩背部见15cm×2cm表皮剥脱。左前臂背侧见5cm×3cm表皮剥脱,左大腿内侧见20cm×13cm表皮剥脱,右大腿内侧根部见4cm×1cm表皮剥脱,均未见有生活反应。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支气管、食道未见异物。胸、肋骨未见骨折,心、肺未见损伤。腹腔脏器未见损伤,胃内容空虚。内脏器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实验室检验:经DNA检验,现场血迹、脑组织、离断部位均同属刘某人体组织;死者肝脏、胃壁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鼠药等成分。
2 讨论
2.1 死因及案件性质分析
本例根据上述尸体、实验室检验,可排除口鼻部、颈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受到机械性暴力、毒物致昏致死及疾病死亡的死因。根据死者颅脑重度变形,头颅由右眉弓左颧弓平面离断崩裂,离断面参差不齐,死者系因强大钝性暴力压迫头颅中部致头颅崩裂离断而死亡。结合离断头颅位于自卸货车翻斗下的特征分析,其应系翻斗压迫头部造成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车内现场平静完整,财物齐全,可排除因侵财而引起的案件。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双手并未见抵抗伤痕,故可排除死者生前有搏斗过程,毒物检验可排除中毒致昏、致死的可能。现场侦查试验示,由一名可熟练操作自卸货车的司机在驾驶室内操作翻斗缓缓降下,后让其下车行至左侧后轮部。试验表明,死者刘某有充足的时间操作翻斗降下并行至左后轮将头部放置于翻斗下方。经走访调查,死者生前患有抑郁症,曾入本地精神病院治疗,并且平时服药不规律,有自杀的诱发因素。结合附近路段监控视频,死者确系一人驾驶自己的自卸货车进入现场,其后并未见可疑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故分析刘某系自杀。
2.2 行为过程重建
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及案情调查材料,将死者刘某自杀的行为过程重建如下:刘某驾驶自卸货车到达中心现场,在驾驶室内操作翻斗升起至顶后再让其缓缓降下,刘某走出驾驶室行至左后轮处,将头部伸进翻斗与车身之间,随后被翻斗降下产生的强大压力压迫头颅中部,致头颅崩裂离断后死亡。家属寻至此处,由于凌晨时分视线不好,只发现自卸货车,并未发现在后轮处的死者。当将车开出,死者滚落并遭碾压后被发现。这与死者T恤、牛仔裤上的碾压痕迹相符。
作者简介:袁超,男,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及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
简要案情:刘某,男,25岁,自卸货车司机。某年10月28日被发现死于镇上公路旁一空地上,右眉弓左颧弓平面以上头颅缺失。经勘验现场和尸检,认为刘某的死因可疑。
现场勘查:现场位于镇上公路旁一空地上,路边停靠一辆可载重12.3吨自卸货车,车头朝向公路,车尾对着空地,车门未锁,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车钥匙、手机、钱包等财物齐全。车斗呈放下状,斗内并无货物。左后轮上部车斗外侧与车身连接处沾附片状血迹及脑组织,将车斗升起后,相对应部位内侧可见喷溅状血迹与脑组织延伸至车身中部一“T”形平台,平台上见一眉弓平面以上离断头颅距车尾20米处空地上仰卧一男性尸体,尸体头部朝向自卸货车,距足部1米处草地见一滩血迹。
衣着检验:死者上身着黄色短袖T恤1件,T恤右胸部见四处相邻破损,范围为18cm×5cm,腹部见大滩血迹,范围为30cm×15cm,背面近项部见有大片血迹,范围为25cm×12cm;下身着蓝色7分牛仔裤1条,系1条棕色皮带,裤子左大腿近膝盖部见两处相邻破口,范围为15cm×4cm,左膝盖部见片状血迹,范围为15cm×5cm,左右大腿部均见车轮花纹样泥迹,范围分别为20cm×13cm、30cm×25cm;赤足,两只蓝色拖鞋散落脚旁,内着红色三角短裤1条。
尸体检验:死者发育正常,体型中等。背部尸斑开始出现,指压即能褪色。颅脑重度变形,头颅由右眉弓左颧弓平面离断崩裂,离断面参差不齐,由于头颅断端边缘软组织挫灭、变形,不能完整拼合,脑组织挫碎外溢。远端离体头颅右侧额部见一压痕,大小为5cm×1cm。口鼻部未见损伤,右肩背部见15cm×2cm表皮剥脱。左前臂背侧见5cm×3cm表皮剥脱,左大腿内侧见20cm×13cm表皮剥脱,右大腿内侧根部见4cm×1cm表皮剥脱,均未见有生活反应。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支气管、食道未见异物。胸、肋骨未见骨折,心、肺未见损伤。腹腔脏器未见损伤,胃内容空虚。内脏器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实验室检验:经DNA检验,现场血迹、脑组织、离断部位均同属刘某人体组织;死者肝脏、胃壁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安眠药、鼠药等成分。
2 讨论
2.1 死因及案件性质分析
本例根据上述尸体、实验室检验,可排除口鼻部、颈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受到机械性暴力、毒物致昏致死及疾病死亡的死因。根据死者颅脑重度变形,头颅由右眉弓左颧弓平面离断崩裂,离断面参差不齐,死者系因强大钝性暴力压迫头颅中部致头颅崩裂离断而死亡。结合离断头颅位于自卸货车翻斗下的特征分析,其应系翻斗压迫头部造成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车内现场平静完整,财物齐全,可排除因侵财而引起的案件。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双手并未见抵抗伤痕,故可排除死者生前有搏斗过程,毒物检验可排除中毒致昏、致死的可能。现场侦查试验示,由一名可熟练操作自卸货车的司机在驾驶室内操作翻斗缓缓降下,后让其下车行至左侧后轮部。试验表明,死者刘某有充足的时间操作翻斗降下并行至左后轮将头部放置于翻斗下方。经走访调查,死者生前患有抑郁症,曾入本地精神病院治疗,并且平时服药不规律,有自杀的诱发因素。结合附近路段监控视频,死者确系一人驾驶自己的自卸货车进入现场,其后并未见可疑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故分析刘某系自杀。
2.2 行为过程重建
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及案情调查材料,将死者刘某自杀的行为过程重建如下:刘某驾驶自卸货车到达中心现场,在驾驶室内操作翻斗升起至顶后再让其缓缓降下,刘某走出驾驶室行至左后轮处,将头部伸进翻斗与车身之间,随后被翻斗降下产生的强大压力压迫头颅中部,致头颅崩裂离断后死亡。家属寻至此处,由于凌晨时分视线不好,只发现自卸货车,并未发现在后轮处的死者。当将车开出,死者滚落并遭碾压后被发现。这与死者T恤、牛仔裤上的碾压痕迹相符。
作者简介:袁超,男,法医师,学士,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及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