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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本罪第1款中的行为主体不限于“乘客”,以其他目的上车的“非乘客”、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为时身处车外的人员均适格于该款。在本罪的行为对象及其限定条件中,“驾驶操纵装置”包括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在特殊情状下,也可对其扩大解释;“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可视为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有别于“运营中”,应以车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