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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呈现出二维对应关系,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的双重功能,基于基本权利的功能视角,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不同层次的主张,国家有相应的满足和实现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主观权利功能决定国家有义务对公民受教育要求予以满足,受教育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决定国家有义务保障受教育权指向的社会价值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