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公益性的概念辨析入手,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及其体现形式进行分析和阐述,认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无矛盾,在政策监管到位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发展可以从多方面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增加社会公益。
关键词 非公立医疗机构 公益性 营利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指由非政府财政或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集体投资开办(或控股)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长久以来,非公有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群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扫清障碍,创造条件。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引导下,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纠结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与经营性之间的关系,心存疑虑。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思考,谈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几点理解和认识。
一、什么是公益和公益性?
“公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与英文中“public 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 “commonweal”和“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等多个概念相对应。在学术界分别从公益与公害、公益与私益对应关系,受益对象的公共性和事物的正外部性等多个角度对公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解释和界定,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都认可公益的内涵集中在“公众利益,共同受益”。
“公益性”是对公益概念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当前改革中最为时髦、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其内涵仍然缺乏广泛一致的定义。学者朱贻庭在其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中将“公益性”与“私利性”作为一对相对的概念提出,指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互动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私人利益和公益利益这两种利益中的哪一方面。黄民则认为公益性是指个体使公共整体获得利益而其自身没有获得相应超额补偿的行为,将公众利益的增加与营利性放到对立面上。李玲在《求是》撰文指出,公益性是指为社会公众谋取利益,强调公众利益的导向性,但对于个人利益是否增加或摒弃并未给予明确的说明。此外,还有部分专家从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外在体现形式的角度对公益性进行了阐述。综合来看,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公益性的本质和核心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但对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尚缺乏清晰一致的理解。对此,英国作为公益性组织的发源地,在《公众利益的法律原则》中提出了公益性5大基本原则及其内涵:一是有益性,也就是给公众带来的好处必须超越可能造成的某些不利后果或者害处;二是现实性,要求从实际出发,发展地看待和理解公益性;三是受益的公众性,能够让特定的群体、社区居民、整个社会乃至人类受益 ;四是合理惠及个人原则,公益性并不否认个人获益,但个人获益应该有助于公益目标,并在数量和程度上居于次要地位;五是照顾弱势群体原则,不能排斥弱势群体从中受益。个人认为,这是对公益性的内涵一个较为全面、准确的界定,既强调了公共利益增加、受众广泛的特点,又辩证阐明了公益与私利的关系,应该作为我们理解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础。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如何体现公益性?
虽然非公有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样提供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卫生服务,但人们往往因为“非公立”、“营利”等字样而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满足人民卫生需求,增加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到了公益性的对立面。实际上,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医疗机构同样具有公益性。
(一)非公有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实现公益性。
卫生服务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居民健康,向居民提供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服务,是一种高技术含量、高道德标准的社会性服务。公益性是卫生服务的基本属性,并不以卫生制度、服务提供主体为转移。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并不会因为服务提供方的营利与否而发生转移或弱化。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现实中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类型的医疗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医疗服务,这些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通过公共产品本身的外部性、个人受益的外部性以及医疗活动的社会性直接或间接的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增加。无论其中是否伴随有私利的增加,但不可否认的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产生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公益性结果。对此,原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曾指出,医疗服务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即使是营利性的医院,也不能彻底抹杀其医疗卫生事业本身具有的公益色彩,以投资主体的不同来定位是否具有公益性是不对的。而且,即便是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居垄断地位的公立医院),如果在相关机制不健全、政府投资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同样可能严重偏离公益性目标。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各种类型卫生机构的发展予以优惠和扶持。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补充公立资源的不足体现公益性。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了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一方面将大量的民间资金以社会资本为投资主体进入医院系统,可以使政府直接投资公立医院显得力不从心的矛盾有所缓解。在当前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进入和发展,有助于增加卫生资源存量,形成多元化投资和多渠道办医的性格局,从而为公立医疗机构的重新布局和资源配置调整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有助于政府资源从资本充足的东部地区、城市地区向卫生资源相对贫乏的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转移,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非公立医院面向群众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弥补了公立医疗卫生资源与卫生服务需求之间的不足,也有助于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全面覆盖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公益性目标。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实现公益性。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为医疗市场的发展引入了新的活力,打破了公立医院的垄断局面,有助于形成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彼此竞争、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增加推力,有利于促进整个卫生服务服务体系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实现有限资源下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从长远来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还有助于推动管办分离的实现,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和医院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弱化,推动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公益性的发挥。此外,非公有医疗机构的发展还可以将优良的管理、运作经验输入卫生体系,使惯行的卫生事业计划体制在新的“管理资本”冲击下发生“变革”,促进卫生事业的管理理念的转变和管理技能、效率的提高。
应该说,在健全的体制和政府有效监督下,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都可以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且公立医疗机构未必一定比私立医疗机构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包括公益优越性和效率优越性。从福利经济学和社会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不但不会对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发挥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可以充分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发展。实际上,在公立医疗机构无力(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或者无意(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提供充分满足需求的医疗服务供应时,限制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反倒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公益目标。
三、非公有医疗机构的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系
根据医疗机构的盈余的处理方式的不同,非公立医疗机构又可以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其中非公立非营利性机构盈余不能用于投资人分红,机构以追求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剩余索取权和自主分配权,盈余可以用于分红反馈投资人,因而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具有逐利性。那么,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就不具有公益性呢?其实也,结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并无矛盾。
(一)公益性与营利性并非同一范畴的概念。
所谓公益性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或医疗服务利用后的一种影响和结果---例如,人群健康的改善、社会经济的发展等等。我们常说卫生事业具有公益性,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那是因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增加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营利性则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表述,具体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而言则与其谋取私利的行为和允许盈余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关。一个强调的是组织活动的结果和效果,一个突出的组织活动的目的和过程,两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公益性与营利性两者并无必然的对立。
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强烈公益性,无论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都跟公立医疗机构一样具有公益性,为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增加做出了贡献。营利与否似乎并未影响医疗机构对公益性目标的实现,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利却也正是产生在其实现公益性目标的过程中,两者之间似乎并无必然的对立。进一步的升华,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深层次反映的是私利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两者一致时,私利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激励相容,公共利益进一步强化;两者相左时,公共利益在追逐私利的过程中被不断的弱化。而这种从对立关系向激励相容方向的转化则有赖于我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可以说,医疗机构,乃至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彰显以否,关键在于我们卫生制度的设计和合理的监督引导。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正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完善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面覆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引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创造公平、适宜的政策环境。从扩大社会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税收、融资等方面予以优惠,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公益性任务给予公立机构一样的补助和投入,使社会资源与政府投入形成合力,实现公益性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警惕非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公益性的侵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服务质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的监管,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利润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骗现象的发生,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事业的共同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第二医院)
参考文献:
[1]胡玉婷,刘福玉.浅谈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卫生经济,2009,19(2):59.
[2]李鲁,郭岩.卫生事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 非公立医疗机构 公益性 营利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指由非政府财政或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集体投资开办(或控股)的医疗机构,包括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长久以来,非公有医疗机构作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群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并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扫清障碍,创造条件。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引导下,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纠结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与经营性之间的关系,心存疑虑。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思考,谈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几点理解和认识。
一、什么是公益和公益性?
“公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与英文中“public 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 “commonweal”和“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等多个概念相对应。在学术界分别从公益与公害、公益与私益对应关系,受益对象的公共性和事物的正外部性等多个角度对公益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解释和界定,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都认可公益的内涵集中在“公众利益,共同受益”。
“公益性”是对公益概念的进一步延伸,也是当前改革中最为时髦、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其内涵仍然缺乏广泛一致的定义。学者朱贻庭在其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中将“公益性”与“私利性”作为一对相对的概念提出,指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互动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私人利益和公益利益这两种利益中的哪一方面。黄民则认为公益性是指个体使公共整体获得利益而其自身没有获得相应超额补偿的行为,将公众利益的增加与营利性放到对立面上。李玲在《求是》撰文指出,公益性是指为社会公众谋取利益,强调公众利益的导向性,但对于个人利益是否增加或摒弃并未给予明确的说明。此外,还有部分专家从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外在体现形式的角度对公益性进行了阐述。综合来看,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公益性的本质和核心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但对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关系尚缺乏清晰一致的理解。对此,英国作为公益性组织的发源地,在《公众利益的法律原则》中提出了公益性5大基本原则及其内涵:一是有益性,也就是给公众带来的好处必须超越可能造成的某些不利后果或者害处;二是现实性,要求从实际出发,发展地看待和理解公益性;三是受益的公众性,能够让特定的群体、社区居民、整个社会乃至人类受益 ;四是合理惠及个人原则,公益性并不否认个人获益,但个人获益应该有助于公益目标,并在数量和程度上居于次要地位;五是照顾弱势群体原则,不能排斥弱势群体从中受益。个人认为,这是对公益性的内涵一个较为全面、准确的界定,既强调了公共利益增加、受众广泛的特点,又辩证阐明了公益与私利的关系,应该作为我们理解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基础。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如何体现公益性?
虽然非公有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样提供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卫生服务,但人们往往因为“非公立”、“营利”等字样而从根本上忽略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满足人民卫生需求,增加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放到了公益性的对立面。实际上,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医疗机构同样具有公益性。
(一)非公有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实现公益性。
卫生服务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居民健康,向居民提供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服务,是一种高技术含量、高道德标准的社会性服务。公益性是卫生服务的基本属性,并不以卫生制度、服务提供主体为转移。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并不会因为服务提供方的营利与否而发生转移或弱化。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现实中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类型的医疗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医疗服务,这些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通过公共产品本身的外部性、个人受益的外部性以及医疗活动的社会性直接或间接的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增加。无论其中是否伴随有私利的增加,但不可否认的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产生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结果,也就是所谓的公益性结果。对此,原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饶克勤曾指出,医疗服务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即使是营利性的医院,也不能彻底抹杀其医疗卫生事业本身具有的公益色彩,以投资主体的不同来定位是否具有公益性是不对的。而且,即便是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居垄断地位的公立医院),如果在相关机制不健全、政府投资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情况下,同样可能严重偏离公益性目标。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各种类型卫生机构的发展予以优惠和扶持。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补充公立资源的不足体现公益性。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了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一方面将大量的民间资金以社会资本为投资主体进入医院系统,可以使政府直接投资公立医院显得力不从心的矛盾有所缓解。在当前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进入和发展,有助于增加卫生资源存量,形成多元化投资和多渠道办医的性格局,从而为公立医疗机构的重新布局和资源配置调整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有助于政府资源从资本充足的东部地区、城市地区向卫生资源相对贫乏的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转移,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非公立医院面向群众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弥补了公立医疗卫生资源与卫生服务需求之间的不足,也有助于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全面覆盖和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的公益性目标。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实现公益性。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为医疗市场的发展引入了新的活力,打破了公立医院的垄断局面,有助于形成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彼此竞争、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增加推力,有利于促进整个卫生服务服务体系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实现有限资源下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从长远来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还有助于推动管办分离的实现,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和医院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弱化,推动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公益性的发挥。此外,非公有医疗机构的发展还可以将优良的管理、运作经验输入卫生体系,使惯行的卫生事业计划体制在新的“管理资本”冲击下发生“变革”,促进卫生事业的管理理念的转变和管理技能、效率的提高。
应该说,在健全的体制和政府有效监督下,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都可以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且公立医疗机构未必一定比私立医疗机构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包括公益优越性和效率优越性。从福利经济学和社会功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不但不会对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发挥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可以充分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发展。实际上,在公立医疗机构无力(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或者无意(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提供充分满足需求的医疗服务供应时,限制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反倒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公益目标。
三、非公有医疗机构的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关系
根据医疗机构的盈余的处理方式的不同,非公立医疗机构又可以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其中非公立非营利性机构盈余不能用于投资人分红,机构以追求自身发展为主要目标;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剩余索取权和自主分配权,盈余可以用于分红反馈投资人,因而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具有逐利性。那么,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就不具有公益性呢?其实也,结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营利性与公益性之间并无矛盾。
(一)公益性与营利性并非同一范畴的概念。
所谓公益性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或医疗服务利用后的一种影响和结果---例如,人群健康的改善、社会经济的发展等等。我们常说卫生事业具有公益性,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那是因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增加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营利性则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表述,具体到非公立医疗机构而言则与其谋取私利的行为和允许盈余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关。一个强调的是组织活动的结果和效果,一个突出的组织活动的目的和过程,两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公益性与营利性两者并无必然的对立。
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强烈公益性,无论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都跟公立医疗机构一样具有公益性,为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增加做出了贡献。营利与否似乎并未影响医疗机构对公益性目标的实现,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利却也正是产生在其实现公益性目标的过程中,两者之间似乎并无必然的对立。进一步的升华,两者之间的关系更深层次反映的是私利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两者一致时,私利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形成激励相容,公共利益进一步强化;两者相左时,公共利益在追逐私利的过程中被不断的弱化。而这种从对立关系向激励相容方向的转化则有赖于我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可以说,医疗机构,乃至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彰显以否,关键在于我们卫生制度的设计和合理的监督引导。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正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完善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面覆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引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创造公平、适宜的政策环境。从扩大社会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税收、融资等方面予以优惠,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公益性任务给予公立机构一样的补助和投入,使社会资源与政府投入形成合力,实现公益性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警惕非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公益性的侵蚀,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服务质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的监管,限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利润水平,防止暴利和欺骗现象的发生,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事业的共同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第二医院)
参考文献:
[1]胡玉婷,刘福玉.浅谈公立医疗机构应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卫生经济,2009,19(2):59.
[2]李鲁,郭岩.卫生事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