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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内涵——"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是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的基础。《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公共利益"应限缩解释为"公共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关键部分,如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关键基础设施中的信息部分,即重要信息系统。由于"用户数量众多"过于模糊,所以不宜将其列为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