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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角度看,现场勘查是侦查的起点,是案件破获的基础;从诉讼角度看,现场勘查所集结的现场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法制的进步,控辩对抗模式的加强,现场勘查相关的各类证据渐渐为法庭所质疑,现场勘查中惯常出现的疏忽和漏洞也开始暴露到公众面前,刑事技术工作的公信力受到明显的挑战。从诉讼角度细细总结,笔者认为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现场勘查的主体和见证人问题
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然而,某些地区人口基数大,警力资源尤其是技术警力资源相对较弱。恶性刑事案件且不论,应对频发的侵财类案件,至少二人的现场勘查警力配备并不符合实际。关于现场勘查的见证人,虽然刑诉法修改针对见证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制,然而实践中,见证人并不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只担其名不担其职,见证仍是流于形式。
二、現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不全、不清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需达到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却往往会出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描述不清晰,甚至“遗漏”痕迹、物证的问题。事实上,“未记录”并不代表“未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尤其是命案现场错综复杂,现场遗留痕迹物质是否与案件相关,需现勘人员通过后期的检验排查才能确认。“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及时”并未限定具体天数时间,这就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最后的成稿拖延了时间。于是问题出现了:经检验排查,部分现场遗留痕迹物质与案件无关,这些现场遗留痕迹物质是否仍然记录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经检验,某现场遗留痕迹物质非犯罪嫌疑人所留,却也非事主、受害人所留,其他证据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此时,这一现场遗留痕迹物质是否记录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呢?宁波北仑周明彬盗窃案的错误即在于后一个问题。塑料袋上的血迹既然不是嫌疑人所留,便索性不在现勘笔录中体现,可是谁能料到,该处血迹会与另一个嫌疑人周明彬比中呢?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并非孤例。
三、现场照相的问题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等内容。现场照相隶属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其以更为直观的图像的形式来反映案件现场情况,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对应。实践中,现场照相存在着照相内容不全面、照相反映不明晰等问题。照相内容不全面,有关痕迹物证缺少照片印证,仅仅凭借笔录的文字记述并不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甚至有公安机关虚假记录的嫌疑。而照相反映不明晰,尤其是痕迹物证照相不能客观反映现场痕迹物质的特征,譬如图像变形,比例尺摆放不平直等,将严重影响后续痕迹检验的顺利进行,动摇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四、现场证据的包装、检验和保存问题
现场证据均涉及到提取、包装、运输和保存,现场发现的可疑痕迹、生物检材等更会由现勘人员第一时间送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检材的来源是否明确、中途是否受污染、检验鉴定过程是否符合专业规定等均是现场证据受审查的内容,与该项证据的证明力息息相关。但在实践中,我们的技术人员对这些问题却疏于关注,不仅容易造成现场证据的不可用,也会对将来的法庭质证产生不利的影响。
细究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现场勘查人员自身规范意识的匮乏,现今现勘相关工作流程过于粗略,以及技术警力配备不适应实际要求。基于此,笔者作以下三点的建议。
一要增强现场勘查人员的诉讼意识。案件诉讼实则是一个司法证明的过程,其关键在于证据。现场勘查属于侦查活动,仅涉及司法证明的取证,至于举证、质证、认证均由后续的法庭庭审来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并不在侦查破案时即宣告完结。事实上,现场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调查阶段,仍将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受到反复审查。因此,现场勘查人员必须转变“现场勘查为侦查破案服务”意识为“现场勘查为诉讼服务”意识,坚持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原则”。
二要进一步细化现场勘查的流程,同时配备相关证明材料。现今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六部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解释均对各项证据的审查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譬如现场勘验笔录的签名人、内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联;鉴定意见的主体、检材来源等内容。相应地,刑事技术人员应针对这些要点,在现场勘查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流程,具体的操作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制作现场勘查及后续检验的流程表,刑事技术人员可以文字填充甚至打钩的方式填写之,如此一来,现场勘查及后续检验工作更好操作,也显得一目了然,有案可查。
三要增强刑事技术警力配备,完善现场勘查主体制度。刑事技术警力稀缺是很多地方公安部门面临的问题,尤其是一线城市,人口聚集,案件高发,刑事技术人员可以说疲于奔命。警力与案件量的严重不对称必然会导致现场勘查质量的下降。为提升现场勘查规范程度,一方面需扩展刑事技术警力,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也应对现场勘查的范围和主体作进一步的调整,譬如扒窃类案件、街头抢夺类案件,是否有必要两名以上的现场勘查人员到场开展现场勘查工作?能否授权给派出所?或者人数上可以删减至一人?
庭审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现场勘查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是不可更改的趋势。作为刑事技术人员,我们应该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审视自己的工作来发现漏洞和空白,并尽力弥补和完善。只有如此,刑事技术才能坚守住“客观”、“科学”和“公正”,才能真正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王彦吉,王世全.刑事技术学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傅胜珍.浅析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第224期.
一、现场勘查的主体和见证人问题
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然而,某些地区人口基数大,警力资源尤其是技术警力资源相对较弱。恶性刑事案件且不论,应对频发的侵财类案件,至少二人的现场勘查警力配备并不符合实际。关于现场勘查的见证人,虽然刑诉法修改针对见证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制,然而实践中,见证人并不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只担其名不担其职,见证仍是流于形式。
二、現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不全、不清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需达到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却往往会出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描述不清晰,甚至“遗漏”痕迹、物证的问题。事实上,“未记录”并不代表“未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尤其是命案现场错综复杂,现场遗留痕迹物质是否与案件相关,需现勘人员通过后期的检验排查才能确认。“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及时”并未限定具体天数时间,这就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最后的成稿拖延了时间。于是问题出现了:经检验排查,部分现场遗留痕迹物质与案件无关,这些现场遗留痕迹物质是否仍然记录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经检验,某现场遗留痕迹物质非犯罪嫌疑人所留,却也非事主、受害人所留,其他证据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此时,这一现场遗留痕迹物质是否记录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呢?宁波北仑周明彬盗窃案的错误即在于后一个问题。塑料袋上的血迹既然不是嫌疑人所留,便索性不在现勘笔录中体现,可是谁能料到,该处血迹会与另一个嫌疑人周明彬比中呢?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并非孤例。
三、现场照相的问题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等内容。现场照相隶属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其以更为直观的图像的形式来反映案件现场情况,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对应。实践中,现场照相存在着照相内容不全面、照相反映不明晰等问题。照相内容不全面,有关痕迹物证缺少照片印证,仅仅凭借笔录的文字记述并不具有强有力的证明力,甚至有公安机关虚假记录的嫌疑。而照相反映不明晰,尤其是痕迹物证照相不能客观反映现场痕迹物质的特征,譬如图像变形,比例尺摆放不平直等,将严重影响后续痕迹检验的顺利进行,动摇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四、现场证据的包装、检验和保存问题
现场证据均涉及到提取、包装、运输和保存,现场发现的可疑痕迹、生物检材等更会由现勘人员第一时间送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鉴定。检材的来源是否明确、中途是否受污染、检验鉴定过程是否符合专业规定等均是现场证据受审查的内容,与该项证据的证明力息息相关。但在实践中,我们的技术人员对这些问题却疏于关注,不仅容易造成现场证据的不可用,也会对将来的法庭质证产生不利的影响。
细究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现场勘查人员自身规范意识的匮乏,现今现勘相关工作流程过于粗略,以及技术警力配备不适应实际要求。基于此,笔者作以下三点的建议。
一要增强现场勘查人员的诉讼意识。案件诉讼实则是一个司法证明的过程,其关键在于证据。现场勘查属于侦查活动,仅涉及司法证明的取证,至于举证、质证、认证均由后续的法庭庭审来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并不在侦查破案时即宣告完结。事实上,现场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调查阶段,仍将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受到反复审查。因此,现场勘查人员必须转变“现场勘查为侦查破案服务”意识为“现场勘查为诉讼服务”意识,坚持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原则”。
二要进一步细化现场勘查的流程,同时配备相关证明材料。现今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六部委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解释均对各项证据的审查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譬如现场勘验笔录的签名人、内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联;鉴定意见的主体、检材来源等内容。相应地,刑事技术人员应针对这些要点,在现场勘查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流程,具体的操作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制作现场勘查及后续检验的流程表,刑事技术人员可以文字填充甚至打钩的方式填写之,如此一来,现场勘查及后续检验工作更好操作,也显得一目了然,有案可查。
三要增强刑事技术警力配备,完善现场勘查主体制度。刑事技术警力稀缺是很多地方公安部门面临的问题,尤其是一线城市,人口聚集,案件高发,刑事技术人员可以说疲于奔命。警力与案件量的严重不对称必然会导致现场勘查质量的下降。为提升现场勘查规范程度,一方面需扩展刑事技术警力,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也应对现场勘查的范围和主体作进一步的调整,譬如扒窃类案件、街头抢夺类案件,是否有必要两名以上的现场勘查人员到场开展现场勘查工作?能否授权给派出所?或者人数上可以删减至一人?
庭审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现场勘查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是不可更改的趋势。作为刑事技术人员,我们应该变被动为主动,通过审视自己的工作来发现漏洞和空白,并尽力弥补和完善。只有如此,刑事技术才能坚守住“客观”、“科学”和“公正”,才能真正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王彦吉,王世全.刑事技术学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傅胜珍.浅析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第2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