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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劳人老[1983]17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
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劳人老[1983]18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对于他们在参观活动中所提出的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凡是合理建议,均应予以表扬鼓励,经济效益明显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況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在内)。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左右。
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以防发生意外。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应当诚恳热情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二、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三、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
四、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
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五、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搞特殊化。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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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水海
劳人老[1983]17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
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
劳人老[1983]18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对于他们在参观活动中所提出的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凡是合理建议,均应予以表扬鼓励,经济效益明显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況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以不超过30人为宜(含工作人员在内)。参观时间,每次15~20天左右。
参观前须经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参观的不要安排,以防发生意外。
三、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受宴请。
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应当诚恳热情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四、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五、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二、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三、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
四、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
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五、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搞特殊化。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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