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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职工。2000年5月与妻子李某离婚后,法院将我两岁的儿子判给李某抚养,我每月给她100元作为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2005年1月以后,由于多种因素,我没有按月给付李某费用,她曾多次向我催要。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随后,我们厂就开始每月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100元钱。我认为这是我和李某之间的私事,厂里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