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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改进的我见》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周新民于1935年发表在《法轨期刊》的一篇论文,文章针对民国时期法学教育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改进建议:创办法学教育是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基础,务必有明确的教育方针,并常抓不懈;法律学程设置必须合理,法律课程突出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实用;法学教授是传道授业的重要载体,一学科一教授是师资配备的基本原则;法政学生的修养与气节是法学教育成败的最好说明。当下的法律教育恰恰是法律教育目标模糊;法律学程设置死板;法律师资选聘低龄化、单一化;法律教学模式应试化;法科学生信仰功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