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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通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为基本用字.另外.《关于在商标图样和商品包装上加注汉语拼音字母的联合通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8年9月30日发布)和《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