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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通常依据CAS Code第45条确定普通程序案件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该条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置于优先地位,在当事人未选择国家法时替补适用瑞士法这一特定国家法,并吸收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依公平合理原则”裁决的内容.通过结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从普通仲裁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的依据、选择法律适用的主体、法律适用的范围、可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选择的方式5个方面展开讨论,在探析适用规律的同时,发现瑞士法的替补适用扩大到当事人对实体法律进行了选择,但该所选法律不足以解决争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