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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身收入或集体经济收入、国家财政投入、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四部分。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要素缺乏、基础设施不健全等因素限制农民和农村集体收入水平低,难以依靠自身收入满足城镇化所需资金。国家财政收入虽然已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支持,出于政府自身财政赤字、政府债务负担等考虑也难以完全覆盖所需资金。社会资金对利润的追逐性导致资本要素难以聚集到资金回报率低下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也因担保不足、担保风险较大导致贷款数额较小。
苏州城乡一体化已升格为国家级试点,由于苏州城乡一体化建设速度加快,對金融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和新高度。只有通过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发展理念创新,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化,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金融深化,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本文从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间接金融机构角度推动创新,解决城乡一体化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间接融资 金融创新
一、引言
国家发改委已正式批复,同意将苏州市列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这意味着。按照试点总体方案,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是着力打个示范区;到2015年,城镇化率要超过75%。
近期目标为:到2015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包括实现城镇化率超过75%,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总资产达到18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2.8万元,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达到90%等。
远期目标为:到2020年,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实现城镇化率超过8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万元,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达到95%,城乡发展一体化基本实现。
二、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对于农村发展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积累: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以阜宁农商行为例》一文就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就农村建设需求进行结合探讨。
《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关系的实证分析》(2012年)中,作者对于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金融需求与目前的金融供给进行了完整地分析与定位,并从全国整体的视角对于目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差异巨大(特别是在农村建设上,东西部差距更为明显),该文中仅就全国数据进行分析,在实用性难免有所折扣。
《城乡一体化金融支持缺失问题研究——以新乡市为例》一文则较为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当地的金融现状,但其对于金融需求的分析不够详尽,且缺乏对于问题解决的创新性解决尝试。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创新研究》一文则较为详尽地分析了现有的金融困境,以及国内外几种解决方案与创新尝试。
类似地此类文章,也大多有以下几类不足:
一是缺乏详尽的当地调查:由于农村发展中金融需求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包括农户,乡镇企业或合作社,当地政府),而作者未将相应的金融需求的调查根据主体进行分别区分,而仅是笼统调查,导致研究实效性不高,如《城乡一体化金融支持缺失问题研究——以新乡市为例》。
二是研究特例不具有代表性,可推广性不高,且事实上,目前各地农村的建设方向存在差异,也不可能仅以一种方式解决金融缺失问题,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开发性金融支持研究》一文中曾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可事实上苏州园区属于完全城镇化,行政上取消乡镇设立街道,这一方向不具备广泛推广的可能性。
三、现状分析
(一)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配套资金短缺,金融支持主体单一
目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投资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且普遍存在正外部效应,公共产品特征强,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和国家及省市项目扶持,但建设资金全部依赖财政投资是不现实的,仍旧存在缺口,且资金效率低透明度低,这就需要大量的配套金融资金的支持。但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较少且发展缓慢,民营私人资本有限,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不足,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战略,从农村大量撤走了分支部门,使得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融资需求,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无偿和有偿贷款,资金来源的渠道单一,业务范围比较狭窄,机构设置不到位,难以担起政策性金融支持“三农”的重任。
(二)涉农企业生产及中小企业融资难
在苏州农村地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占主体地位。这些企业对于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带动农村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实现的根本环节。而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特点,自身资金实例欠缺,迫切需要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其抵押担保能力差、资信等级低等原因导致其融资难度加大。渠道不畅通,企业发展由于资金受限而受到制约。
(三)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金融工具供给单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动发展,农村对金融中介机构需求增大,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农业金融信托机构、农村信贷保险公司、农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极大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交通相较城市不便,农民的金融需求难以及时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工具供给单一,大部分农村金融产品仅限于存款、取款和贷款。信用卡交易在农村并不普遍,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而票据业务在农村也难以开展,投资理财、网上银行等服务在农村并不具备,证券市场在农村也是发展缓慢。在城市中极为普遍的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也极低,农业保险和信贷的保险严重短缺使得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以及贷款风险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径。 四、对策及建议
(一)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产品创新
一方面增加现有的金融机构数量及功能,大力扶持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增加金融机构网点,延伸金融供给,联接城乡金融业务,降低城乡居民办理金融业务所消耗的时间、财力,发挥它们吸纳资金的功能,引导它们将吸引的城市资金、工商业沉淀资金向农村流动,改善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改善金融共生环境,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一体化事业同步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在积极推广已有的农利丰、农贷通、农捷通等产品的同时,创造新的金融产品载体,在城乡一体化项目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产权融资、未来租金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能加强农村资金流动性的融资产品。
(二)拓宽各类融资渠道,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扩大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试点,重点引导民间资金、海外资金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使其存贷款业务以城镇为中心、向周边乡村辐射,确保村镇银行贷款业务重点倾斜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也可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如四川的“土地银行”,将农村零星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向土地银行集中,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换平衡,将土地资源蕴藏着的潜在价值转换成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变成当前价值,探索一条能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本、赋予土地强大融资功能的道路,使土地资源流动起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活动创造条件。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政策优惠等措施吸引私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对“三农”的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村担保及保险体系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将面临修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此基础上可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林权、宅基地、农房、农作物等都可以充当贷款抵押物,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
允许、鼓励各类中介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农村行业协会等提供有效担保,逐步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大力培植更多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满足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不同层次资金的需求;扩大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通过出台奖励优惠政策等鼓励本市金融机构扩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切实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的种类,开办小额农业保险,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户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
(四)将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打包,申请银团贷款
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浩大,项目种类多,资产流动性差可抵押财产种类不多,因此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可帮助主办银行牵头组团,采取对一体化建设任务进行长期规划,分步实施,将一定时段内相对较为集中、有一定关联度的项目统筹组合,分组打包,以项目包为单位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发放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作为银行分散风险的传统手段,有助于减少银行对支持城乡一体化融资风险顾虑,利于贷款审批通过。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等大额资产的抵质押功能,避免由于抵押品重复抵押造成的抵押价值的大幅减损,又可以利用统一贷款协议,向多家银行融资,减少谈判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银团贷款还可以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争取较长贷款期限,更好地为城乡一体化项目提供大额融资服务。
五、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是完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体系。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城镇化信贷资金支持作用,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专门项目和重点项目专项贷款,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特色信用卡业务等融资模式。
三是提高金融机构对城镇化支持广度和深度。
四是实现银行网点城镇全覆盖、重点地区广泛设置办事机构和人员;开发服务“三农”新型金融产品;遵循政策精神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金融支持服务。
参考文献
[1]常戈.关于商业银行加强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的思考.《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02期.
[2]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10月(银发2008295号).
[3]郭晓鸣,廖祖君,王娟.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创新研究—基于成都市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的视角.《西南金融》.2013年第03期.
[4]《苏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研究》康旗.
[5]孙访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以阜宁农商行为例》.2010年.
[6]巩治伶.《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关系的实证分析》(2012年).《西南財经》2012年.
[7]和毅.《城乡一体化金融支持缺失问题研究——以新乡市为例》.《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05期.
[8]李宝凤.《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支持效应现状研究》.《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10期.
作者简介:李一丹(1995-),女,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就读于苏州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苏州城乡一体化已升格为国家级试点,由于苏州城乡一体化建设速度加快,對金融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和新高度。只有通过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发展理念创新,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化,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金融深化,推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本文从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间接金融机构角度推动创新,解决城乡一体化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间接融资 金融创新
一、引言
国家发改委已正式批复,同意将苏州市列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这意味着。按照试点总体方案,苏州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是着力打个示范区;到2015年,城镇化率要超过75%。
近期目标为:到2015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包括实现城镇化率超过75%,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总资产达到18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2.8万元,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达到90%等。
远期目标为:到2020年,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实现城镇化率超过8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万元,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达到95%,城乡发展一体化基本实现。
二、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对于农村发展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积累:
《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以阜宁农商行为例》一文就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就农村建设需求进行结合探讨。
《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关系的实证分析》(2012年)中,作者对于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金融需求与目前的金融供给进行了完整地分析与定位,并从全国整体的视角对于目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差异巨大(特别是在农村建设上,东西部差距更为明显),该文中仅就全国数据进行分析,在实用性难免有所折扣。
《城乡一体化金融支持缺失问题研究——以新乡市为例》一文则较为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当地的金融现状,但其对于金融需求的分析不够详尽,且缺乏对于问题解决的创新性解决尝试。
《新农村建设中金融创新研究》一文则较为详尽地分析了现有的金融困境,以及国内外几种解决方案与创新尝试。
类似地此类文章,也大多有以下几类不足:
一是缺乏详尽的当地调查:由于农村发展中金融需求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关系的实证分析》一文包括农户,乡镇企业或合作社,当地政府),而作者未将相应的金融需求的调查根据主体进行分别区分,而仅是笼统调查,导致研究实效性不高,如《城乡一体化金融支持缺失问题研究——以新乡市为例》。
二是研究特例不具有代表性,可推广性不高,且事实上,目前各地农村的建设方向存在差异,也不可能仅以一种方式解决金融缺失问题,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开发性金融支持研究》一文中曾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可事实上苏州园区属于完全城镇化,行政上取消乡镇设立街道,这一方向不具备广泛推广的可能性。
三、现状分析
(一)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配套资金短缺,金融支持主体单一
目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投资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且普遍存在正外部效应,公共产品特征强,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和国家及省市项目扶持,但建设资金全部依赖财政投资是不现实的,仍旧存在缺口,且资金效率低透明度低,这就需要大量的配套金融资金的支持。但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较少且发展缓慢,民营私人资本有限,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不足,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战略,从农村大量撤走了分支部门,使得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融资需求,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无偿和有偿贷款,资金来源的渠道单一,业务范围比较狭窄,机构设置不到位,难以担起政策性金融支持“三农”的重任。
(二)涉农企业生产及中小企业融资难
在苏州农村地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占主体地位。这些企业对于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带动农村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实现的根本环节。而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特点,自身资金实例欠缺,迫切需要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其抵押担保能力差、资信等级低等原因导致其融资难度加大。渠道不畅通,企业发展由于资金受限而受到制约。
(三)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金融工具供给单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动发展,农村对金融中介机构需求增大,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农业金融信托机构、农村信贷保险公司、农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极大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交通相较城市不便,农民的金融需求难以及时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工具供给单一,大部分农村金融产品仅限于存款、取款和贷款。信用卡交易在农村并不普遍,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而票据业务在农村也难以开展,投资理财、网上银行等服务在农村并不具备,证券市场在农村也是发展缓慢。在城市中极为普遍的保险在农村的覆盖率也极低,农业保险和信贷的保险严重短缺使得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以及贷款风险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径。 四、对策及建议
(一)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产品创新
一方面增加现有的金融机构数量及功能,大力扶持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增加金融机构网点,延伸金融供给,联接城乡金融业务,降低城乡居民办理金融业务所消耗的时间、财力,发挥它们吸纳资金的功能,引导它们将吸引的城市资金、工商业沉淀资金向农村流动,改善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改善金融共生环境,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一体化事业同步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在积极推广已有的农利丰、农贷通、农捷通等产品的同时,创造新的金融产品载体,在城乡一体化项目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产权融资、未来租金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能加强农村资金流动性的融资产品。
(二)拓宽各类融资渠道,允许民间资本进入
扩大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试点,重点引导民间资金、海外资金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使其存贷款业务以城镇为中心、向周边乡村辐射,确保村镇银行贷款业务重点倾斜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也可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如四川的“土地银行”,将农村零星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向土地银行集中,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换平衡,将土地资源蕴藏着的潜在价值转换成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变成当前价值,探索一条能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本、赋予土地强大融资功能的道路,使土地资源流动起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活动创造条件。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政策优惠等措施吸引私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对“三农”的支持。
(三)进一步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农村担保及保险体系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将面临修改。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此基础上可出台相关政策,允许林权、宅基地、农房、农作物等都可以充当贷款抵押物,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
允许、鼓励各类中介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农村行业协会等提供有效担保,逐步解决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大力培植更多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满足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不同层次资金的需求;扩大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通过出台奖励优惠政策等鼓励本市金融机构扩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切实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的种类,开办小额农业保险,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户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
(四)将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打包,申请银团贷款
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工程规模浩大,项目种类多,资产流动性差可抵押财产种类不多,因此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可帮助主办银行牵头组团,采取对一体化建设任务进行长期规划,分步实施,将一定时段内相对较为集中、有一定关联度的项目统筹组合,分组打包,以项目包为单位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发放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作为银行分散风险的传统手段,有助于减少银行对支持城乡一体化融资风险顾虑,利于贷款审批通过。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等大额资产的抵质押功能,避免由于抵押品重复抵押造成的抵押价值的大幅减损,又可以利用统一贷款协议,向多家银行融资,减少谈判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银团贷款还可以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争取较长贷款期限,更好地为城乡一体化项目提供大额融资服务。
五、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是完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体系。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城镇化信贷资金支持作用,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专门项目和重点项目专项贷款,积极开发资产证券化、特色信用卡业务等融资模式。
三是提高金融机构对城镇化支持广度和深度。
四是实现银行网点城镇全覆盖、重点地区广泛设置办事机构和人员;开发服务“三农”新型金融产品;遵循政策精神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金融支持服务。
参考文献
[1]常戈.关于商业银行加强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的思考.《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02期.
[2]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10月(银发2008295号).
[3]郭晓鸣,廖祖君,王娟.统筹城乡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创新研究—基于成都市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的视角.《西南金融》.2013年第03期.
[4]《苏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研究》康旗.
[5]孙访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以阜宁农商行为例》.2010年.
[6]巩治伶.《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金融发展与城镇化关系的实证分析》(2012年).《西南財经》2012年.
[7]和毅.《城乡一体化金融支持缺失问题研究——以新乡市为例》.《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年05期.
[8]李宝凤.《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支持效应现状研究》.《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10期.
作者简介:李一丹(1995-),女,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就读于苏州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