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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系典型的行政犯,对该罪名的适用首先要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然后再根据犯罪构成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然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将粘网明确纳入禁用工具和方法的范围,只是在国家主管部门的复函及地方性法规中才明确提及。国家立法的不周延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而地方立法的变化更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左右为难。需要根据行政犯适用的一般规律,首先探究地方性法规修改背后的立法原意,解决行为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问题,然后再依据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进行入罪、出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