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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制度起源于法国,随后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推广,为推进这些国家的行政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以及依法治国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该制度的构建中必须遵循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审判专业化的原则,解决好基本模式、具体制度设计、相关制度的配套等关键问题,并且要妥善处理好行政法院与执政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