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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如何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答:检查的内容包括:⑴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⑵船员及其配备;⑶救生设备;⑷消防设备;⑸事故预防;⑹一般安全设施;⑺报警设施;⑻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⑼载重线要求;⑽系泊设施:⑾推进和辅助机械;⑿航行设备;⒀无线电设备;⒁防污染设备;⒂液货装载设备;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34.简述船舶签证的程序。
答:⑴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⑵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⑶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⑷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⑸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⑹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⑺按国家规定必须机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⑻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5.最低安全配员的原则是什么?
答:⒈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⒉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⒊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36.哪些事故需要进行海事调查?
答:⒈碰撞、触碰或浪损;⒉触礁或搁浅;⒊火灾和爆炸;⒋沉没;⒌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⒍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37.海事调查有哪些主要手段?
答:⒈询问有关人员;
⒉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⒊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及其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⒋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况;
⒌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⒍勘查事故现场、收集有关物证;
38.内河营运船舶据其用途不同可分成哪几大类?
答:可以分为运输船舶、工程船舶、专业工作船舶和渔业船舶四大类。
39.内河船舶检验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答:⒈中国籍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⑴建造检验;⑵营运中检验。
⒉中国籍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
⑴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者;
⑵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者;
⑶法定证书失效者;
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⑸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⒊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中国籍内河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⑴载重量1000吨及以上的油船;
⑵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⒋内河水域作业的中国籍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时,必须向本局设置的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⒌中国籍内河船舶所使用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40.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船舶安全检查一般检查船舶证书及有关证书,航行、操纵、信号以无线电设备,救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及照明设备,防污染结构及设备等部分。对检查出的缺陷,船方必须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查。
对经地方海事机构检查过的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不受六个月限制的船舶及事项除外。
41.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等。
42.简述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形式。
答:检查的对象是航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内河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形式是地方海事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到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检查在锚地、码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拦截实施安全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
答:检查的内容包括:⑴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⑵船员及其配备;⑶救生设备;⑷消防设备;⑸事故预防;⑹一般安全设施;⑺报警设施;⑻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⑼载重线要求;⑽系泊设施:⑾推进和辅助机械;⑿航行设备;⒀无线电设备;⒁防污染设备;⒂液货装载设备;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34.简述船舶签证的程序。
答:⑴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⑵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⑶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⑷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⑸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⑹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⑺按国家规定必须机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⑻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5.最低安全配员的原则是什么?
答:⒈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⒉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⒊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36.哪些事故需要进行海事调查?
答:⒈碰撞、触碰或浪损;⒉触礁或搁浅;⒊火灾和爆炸;⒋沉没;⒌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⒍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37.海事调查有哪些主要手段?
答:⒈询问有关人员;
⒉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⒊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日志、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及其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⒋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况;
⒌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⒍勘查事故现场、收集有关物证;
38.内河营运船舶据其用途不同可分成哪几大类?
答:可以分为运输船舶、工程船舶、专业工作船舶和渔业船舶四大类。
39.内河船舶检验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答:⒈中国籍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⑴建造检验;⑵营运中检验。
⒉中国籍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
⑴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者;
⑵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者;
⑶法定证书失效者;
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⑸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⒊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中国籍内河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⑴载重量1000吨及以上的油船;
⑵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⒋内河水域作业的中国籍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时,必须向本局设置的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⒌中国籍内河船舶所使用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40.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船舶安全检查一般检查船舶证书及有关证书,航行、操纵、信号以无线电设备,救生、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及照明设备,防污染结构及设备等部分。对检查出的缺陷,船方必须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查。
对经地方海事机构检查过的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不受六个月限制的船舶及事项除外。
41.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等。
42.简述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对象和主要形式。
答:检查的对象是航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内河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形式是地方海事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到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检查在锚地、码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拦截实施安全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