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并且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
关键词:工程 质量 监督探讨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 言
1.1 现在建筑市场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并且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但同时,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1.2对于现行问题基本的解决思路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抽查、抽测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与抽查方式相适应,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
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着改革
鉴于现阶段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任务繁重,政府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应当改革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将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专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行财政供给。
2.1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
2.1.1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程各方参与行为,加强事前预控(一)作为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质监水平。因此,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成为重中之重,并要求将其落实到对工程施工质监的各个阶段,使工程质量得到可靠保障。(二)注重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培养。本着“执法要严,帮助在先”的原则,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就要依据相关法规,组织实施监督会议,明确告之其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使工程参与各方职责分明,目标明确。(三)针对不同工程制定相应质监方案,做到预控在先。由于受到工程所处自然环境限制,施工场地、工艺等都要随之改变,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如深基础工程,应加强基础围护及开挖工程的监督力度;装饰装修工程则应加强室内环境检测的力度等。2.1.2加强施工抽查、抽测,鼓励创优,惩治劣差(一)拓展质监职能,提升质量等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中民用工程比例随之不断提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在质量监督的手段上采取应对措施:1、严格依法治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宣传力度,紧抓勘察、设计问题,使质量从源头得到保证。2、以达标为抓手,促进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的提高最终依靠施工企业实现,只有加大各项达标监测,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民用工程质量夯实基础。(二)加强施工抽查、抽测,确保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往往发生在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旦控制这两个阶段的工程质量,隐患就基本可以消除。特别应对地基验槽、基坑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地下防水工程、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系统、电位联结等工程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检查,对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试块制作、标准养护等做重点抽查。(三)创优与查劣结合,服务与监督结合对工程参与各方所遇到的技术难题,积极认真地帮助协调处理,做到质监工作只设路标,不设路障,服务多方,但同时又严格按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进行质监,消除质量隐患和安全使用功能缺陷。加大对劣、差工程查处力度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创优工作。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发展,应不断改进才能发挥其质量监督和服务社会的综合功能。
三 、政府在质量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具体的方法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分为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3.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建筑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抽查、抽测为主的监督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
3.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
3.4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監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结束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做好质量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关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实践证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有效运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意义重大,是政府质量监管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我们要站在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工程质量的重大意义,坚持“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科学管理,规范施工,同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好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并以此推动建筑企业拓宽市场,赢得市场,谋求更大发展。
关键词:工程 质量 监督探讨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 言
1.1 现在建筑市场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并且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但同时,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1.2对于现行问题基本的解决思路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抽查、抽测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与抽查方式相适应,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
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着改革
鉴于现阶段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任务繁重,政府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应当改革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将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专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行财政供给。
2.1如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
2.1.1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程各方参与行为,加强事前预控(一)作为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质监水平。因此,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成为重中之重,并要求将其落实到对工程施工质监的各个阶段,使工程质量得到可靠保障。(二)注重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培养。本着“执法要严,帮助在先”的原则,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就要依据相关法规,组织实施监督会议,明确告之其职责,提出具体要求,使工程参与各方职责分明,目标明确。(三)针对不同工程制定相应质监方案,做到预控在先。由于受到工程所处自然环境限制,施工场地、工艺等都要随之改变,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如深基础工程,应加强基础围护及开挖工程的监督力度;装饰装修工程则应加强室内环境检测的力度等。2.1.2加强施工抽查、抽测,鼓励创优,惩治劣差(一)拓展质监职能,提升质量等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中民用工程比例随之不断提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在质量监督的手段上采取应对措施:1、严格依法治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建筑法》等相关法规宣传力度,紧抓勘察、设计问题,使质量从源头得到保证。2、以达标为抓手,促进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的提高最终依靠施工企业实现,只有加大各项达标监测,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民用工程质量夯实基础。(二)加强施工抽查、抽测,确保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往往发生在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一旦控制这两个阶段的工程质量,隐患就基本可以消除。特别应对地基验槽、基坑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地下防水工程、主体结构模板支撑系统、电位联结等工程中所涉及的计量、检测设备加强检查,对混凝土配合比、坍落度、试块制作、标准养护等做重点抽查。(三)创优与查劣结合,服务与监督结合对工程参与各方所遇到的技术难题,积极认真地帮助协调处理,做到质监工作只设路标,不设路障,服务多方,但同时又严格按国家或地方规范、标准进行质监,消除质量隐患和安全使用功能缺陷。加大对劣、差工程查处力度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创优工作。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发展,应不断改进才能发挥其质量监督和服务社会的综合功能。
三 、政府在质量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具体的方法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分为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3.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建筑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3.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抽查、抽测为主的监督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
3.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
3.4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監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结束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做好质量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关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实践证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及其有效运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意义重大,是政府质量监管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我们要站在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工程质量的重大意义,坚持“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科学管理,规范施工,同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好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并以此推动建筑企业拓宽市场,赢得市场,谋求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