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务督察制度对监督制约检察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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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务督察制度的设置对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福安市院近年来对检务督察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完善。笔者从目前的检察工作现状出发,认为应当前移督察视角,完善教育机制、评估预警机制,以外部监督促内部督察,通过严密的监督网络形成对检察权的全方位监督。
  关键词:检务督察;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生动形象地彰显了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正能量。这就要求我们要建好固若金汤的笼子,即高度重视反腐败制度建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反腐败的重要职责,面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诱惑和风险,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来监督和制约检察权力,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是目前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就现今检察机关正在探索推行的检务督察制度谈一些个人粗浅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立检务督察制度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强化监督效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就必须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制定一套能贯穿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对执法质量、执法程序、执法纪律进行全程监督,能有效预防、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机制,高检院探索制定了检务督察制度,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的一项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一种新型的监督模式,检务督察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知情权、责令纠正权、现场处置权和督察建议权,监督更具动态性和警示性,手段也更为刚性。检务督察工作开展几年来,实现了由静态监督转向动态监督,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由案件质量管理、检风检纪监察转向全方位的检务督察,实现了惩戒、预防、教育与保护的和谐统一,较好地解决了以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滞后、监督无力的问题。
  二、近年来我院开展检务督察的情况
  我院将检务督察机制作为工作创新的切入点,精心组织,积极推动,为确保检令政令畅通、规范执法行为和队伍管理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一是检务督察工作制度已初具规模。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同时,选任了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务督察员,形成了以院党组为统领、检务督察室为龙头、各科室紧密配合的工作格局。编制了《检务督察制度汇编》,共30项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了检务督察的内容、权限、方式、纪律等,并制作了督察立项书、通知书、建议书、询问笔录、督察记录表等督察文书,为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是督察重点紧贴检察工作实际。充分吸取检务管理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重点围绕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突出办案质量、执法行为、检风检纪、执行检令政令和办案安全,把握督察方向,充实督察内容。如把中政委、高检院、省院和市院制定的各项纪律规定,汇编成册,作为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准则和检务督察经常督察的范畴,督促检察人员不断强化自我约束意识,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针对每次督察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以《检务督察通报》的形式予以点评通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增强了督察的实效性。
  三是摸索出了“六个结合”的督察工作方法。即:坚持事中督察与事后督察相结合,书面审查与临场监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专项督察与个案督察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门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我院通过运用多种督察方式,先后开展检务督察30余次,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50条,有效整改了一批突出问题。
  四是初步形成了整体联动的检务督察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专业优势,将一批业务骨干以兼职检务督察员的身份,充实进检务督察队伍,优化、整合督察资源,初步形成了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务督察工作模式。经常性的检务督察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运用检察权的监督工作,提升督察效果。通过灵活务实多样的督察手段与方式,产生检务督察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强大压力,促使检察人员增强自律意识,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谨慎的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保证检察权不被滥用。
  三、进一步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的思考
  检务督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内部纪律作风建设,有效地防止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更加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从目前的检察工作现状来看,前移督察视角,完善教育机制、评估预警机制,以外部监督促内部督察,通过严密的监督网络形成对检察权的全方位监督,可以在检务督察工作中进行尝试并推广。
  (一)强化工作前移,进一步拓展内部监督渠道
  一是建立完善思想教育机制。政治素质的培养是权力制约的关键点,因此加强每个干警的思想教育,增强规范文明办案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通过组织干警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收看反腐题材的电影等方式,强化干警责任意识,使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普遍增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关更加严格。二是探索建立督察工作评估预警机制。根据每个阶段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检风检纪要求,由督察部门建立细致的督察内容台帐,建立网上督察信息平台,对于各个部门可能出现的办案安全问题、廉政问题和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时予以提示预警,使问题在出现之前得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
  (二)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与社会近距离接触,宣传检察工作和法律知识,如我院开展“巡回检察”、“检察开放日”、“阳光检察”“举报宣传周”、“检察微博”等都是有益的探索。下阶段我们将探索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社会各界监督纳入检务督察。牢固树立“代表意识”、“委员意识”、“群众意识”,积极为代表、委员和普通人民群众提供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平台,可以通过开通专用邮箱,接受代表、委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等,及时予以答复。在不涉及检察工作秘密的情况下,邀请他们对某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增进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识,提升检察工作的执法公信力,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三)强化工作配合,进一步提升监督合力
  必须强化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首先从机构设置上看。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制度创新,检务督察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在权威性和刚性上是一致的。检务督察机构尽管强调建立独立的检察督察办公室,但形式上多是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纪检监察人员在检务督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从监督过程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纪检监察的监督重点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等等,监督模式则主要是被动的接受举报来进行事后的监督。检务督察制度则对纪检监察的内容进行了拓展,从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只是不再局限于纪检监察的事后监督,整个过程是动态的、实时的、全程的。因此只有强化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工作才能形成合力,做到监督内容进一步拓展,监督时空进一步延伸,监督方式进一步丰富。
  (四)强化工作领导,进一步提升监督力度
  我国在检察机关内部确立了上级领导下级的体制,实现上级对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作为检察工作的构成要素之一,检务督察同样应当统一行使,纳入到上下联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中去。因此,在检务督察的上下级协调机制中,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仍然必须遵循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督察人员对被督察人员有指令权,下级检察机关或被监督人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和报告义务。另外,下级检务督察人员可以就检务督察事宜向上级请示、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院的监督是业务监督与行政监督的集合,不仅包括执法守纪等方面的监督,也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与交流。检务督察进一步拓展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院进行监督的渠道,增强了操作性和主动性,强化了监督的力度。
  总之,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事关检察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是保护检察干警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使干警进一步深化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认识,增强他们对于检务督察工作的认同感。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观念,密切检务督察室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既要保证办案流程不中断,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受影响,又要做到跟踪监督到位,切实起到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从而形成检务督察工作的合力,实现检务督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
  吴丽娜(1985~), 女,汉族,福建仙游人,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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