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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是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损害回复机制.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代表诉讼制度是构成一个完整股东诉讼制度体系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也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构建一个合乎国情的由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组成的制度体系,使股东权成为现实可诉的权利,是我国公司立法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