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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力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也有较大提高,对平衡地区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专项转移支付作为转移支付的。个重要内容发展最为迅速,也存在很多问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较为转移支付制度对之进行完善。
关键词:分税制改革 专项转移支付 地区差别
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五个部分: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体制上解;专项补助;年终结算补助,结算上解;其它补助和过渡时期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又称专项补助或专项拨款,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指定用途使用。
1 专项转移支付对我国经济建设积极的作用
专项转移支付属于有条件拨款,即必须用于指定项目。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农业等方面,主要投入到财力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地区。以2004年为例,中央专项补助为3423.2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和34%。
随着我国税收大幅增加和税收返还比例逐年下降,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越来越高,1994年到2006年间年均增长23.2%,是所有项目中比重提高最快的。由于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了具体资金用途,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这对西部地区基础建设,教育,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的落后现状的改善起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2 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拨款项目设置不合理,拨款随意性大等方面。
2.1拨款项目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的专项拨款涉及的范围太宽,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没有突出重点,使得专项补助的特殊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大部分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专项补助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负担其成本的某些基础性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内。
专项拨款与事权划分的一致性程度较低。许多专项补助项目实际上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有很强外溢效应的教育,基础设施等需要中央重点扶持的项目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这就使得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错位,导致财政职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拨款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运行不规范。根据《瞭望》周刊对我国的拨款项目设置的统计结果,2005年中央财政分配的239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中,有41项内容交叉重复,涉及资金156.37亿元;有65项没有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未公开,涉及资金705.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0%。
2.2拨款随意性大
专项转移支付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审批不是根据客观的标准,而是主要决定于地方政府的游说努力,这导致一些不该列入专项的的项目也由省财政做了统一安排,而一些真正需要专项补助的的地方却没有得到应有支持。
专项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也缺乏科学客观的标准。在专项拨款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法规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往往千方百计的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以争取尽可能多的专项补助。
有很多的专项拨款项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可循,项目资金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负担额度也没有严格的制度性约束,随意性大,法制化程度低。
2.3拨款监督管理不力
有些专项转移支付被挪用,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据国家审计署统计,参与2005年239个专项补助项目分配的部门居然有37个之多。这大大地降低了专项拨款的使用效力。
3 完善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措施
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特殊效能,促进地区间公共产品均等化和统筹地区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1在明确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规定专项拨款的范围
专项拨款的范围要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而定,而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导致政府间财政投入错位的重要原因。
专项拨款的范围应该限制在具有较大外溢效应的项目、中央宏观调控项目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支持的项目上。
3.2建立民主规范的专项拨款决策体系和客观科学的分配标准
专项拨款决策必须体现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申请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外溢性大小、资金使用量、项目可行性等问题,并作出科学分析和评估。
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专项支付的科学分配标准,根据相关的经济社会参数以及项目自身的数据,实行公式化的分配,最大程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3健全专项拨款监督体系
可以考虑将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配之以专项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并对拨款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关键词:分税制改革 专项转移支付 地区差别
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五个部分: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体制上解;专项补助;年终结算补助,结算上解;其它补助和过渡时期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又称专项补助或专项拨款,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指定用途使用。
1 专项转移支付对我国经济建设积极的作用
专项转移支付属于有条件拨款,即必须用于指定项目。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农业等方面,主要投入到财力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地区。以2004年为例,中央专项补助为3423.2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和34%。
随着我国税收大幅增加和税收返还比例逐年下降,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越来越高,1994年到2006年间年均增长23.2%,是所有项目中比重提高最快的。由于专项转移支付规定了具体资金用途,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这对西部地区基础建设,教育,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的落后现状的改善起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2 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拨款项目设置不合理,拨款随意性大等方面。
2.1拨款项目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的专项拨款涉及的范围太宽,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没有突出重点,使得专项补助的特殊效力不能充分发挥。大部分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专项补助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负担其成本的某些基础性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内。
专项拨款与事权划分的一致性程度较低。许多专项补助项目实际上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有很强外溢效应的教育,基础设施等需要中央重点扶持的项目却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这就使得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错位,导致财政职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拨款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运行不规范。根据《瞭望》周刊对我国的拨款项目设置的统计结果,2005年中央财政分配的239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中,有41项内容交叉重复,涉及资金156.37亿元;有65项没有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未公开,涉及资金705.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0%。
2.2拨款随意性大
专项转移支付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审批不是根据客观的标准,而是主要决定于地方政府的游说努力,这导致一些不该列入专项的的项目也由省财政做了统一安排,而一些真正需要专项补助的的地方却没有得到应有支持。
专项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也缺乏科学客观的标准。在专项拨款执行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法规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往往千方百计的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以争取尽可能多的专项补助。
有很多的专项拨款项目,没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可循,项目资金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负担额度也没有严格的制度性约束,随意性大,法制化程度低。
2.3拨款监督管理不力
有些专项转移支付被挪用,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据国家审计署统计,参与2005年239个专项补助项目分配的部门居然有37个之多。这大大地降低了专项拨款的使用效力。
3 完善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措施
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特殊效能,促进地区间公共产品均等化和统筹地区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1在明确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规定专项拨款的范围
专项拨款的范围要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目标而定,而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导致政府间财政投入错位的重要原因。
专项拨款的范围应该限制在具有较大外溢效应的项目、中央宏观调控项目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支持的项目上。
3.2建立民主规范的专项拨款决策体系和客观科学的分配标准
专项拨款决策必须体现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申请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外溢性大小、资金使用量、项目可行性等问题,并作出科学分析和评估。
同时要逐步建立起专项支付的科学分配标准,根据相关的经济社会参数以及项目自身的数据,实行公式化的分配,最大程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3健全专项拨款监督体系
可以考虑将专项转移支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配之以专项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制,并对拨款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