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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十八大之后,已有多名省部级官员被查,人们对一个副省长的落马已不再惊讶,惊讶的只是当地党报竟然事先不知道这一信息,因为在姚落马的当天,当地机关报刊发署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姚木根”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
由官媒的反应还可以推断,当地官方也不知情,否则不会让其在官媒露面,从而出现“一边以领导身份在党报发表文章、一边被宣布落马”这种让官方尴尬的场面。
据介绍,《江西日报》刊登姚木根的署名文章是在22日凌晨付印,中央纪委宣布姚被调查是22日中午,姚目前还是合法的副省长,此前代表省政府发表世界水日讲话。对此,有反腐专家表示,副省长被查,当地不知道就对了,较好诠释了“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一变化。
此前,人们对官员受调查一直有种想像,觉得纪委的调查起码领导层应该都被事先通报了,然后才向社会宣布。
基于这种想象,“不明真相”的公众养成了一个习惯,就是通过党报和电视上的消息来判断政治走向和官员状态。如果网上有传闻称某个官员受调查,人们会去看机关报,看这个人近期有没有在媒体露面。如果出现了,就说明那些传闻可能是假的,如果没有露面,也许就有问题了。这个判断的基础就是,反腐败并非由上级纪委主导,而是由地方主导,所以从党报就能窥见反腐的风向标。
可这种想像在姚木根落马一事上完全失效了,通过党报上的文章和排名来观察反腐动向和政治动向的习惯,被证明很不靠谱。其实“事先地方不知情”并非姚木根个案,近来诸多官员的落马都是如此。
新一届领导集体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表现就是强化了“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实际上,党章对上级纪委领导下级纪委,早有明文规定,但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这条规定写入党章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只是强调“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通过党报看官员近况”正是此种政治生态的表现。
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是对党章规定的制度化和明晰化,通过改革确立了上级纪委对案件的主导权,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能够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
原来“同级党委主导的办案程序”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常常使反腐遇到阻力。以前的程序是,一些地方纪委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首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去办这个案子。如果这个案件线索与党委领导乃至领导亲信有关,或者领导觉得调查此案会影响地方形象,案件的调查就会陷入烂尾。而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就会形成一个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为办案扫清各种障碍。
曾与一个在纪委工作的朋友聊过这个话题,他说纪委办案并没有目的性,而是根据信访等线索进行调查。比如调查一个市长,从这个线索也许就能顺藤摸瓜牵出一个副省长,可开始完全不知道这个副省长会有问题。发现线索会立刻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再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只对上级纪委负责,并不通报同级党委领导,更不会通过官媒去“放风”,这种“放风”只会对办案形成干扰。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制度安排也应该是一个笼子吧。
由官媒的反应还可以推断,当地官方也不知情,否则不会让其在官媒露面,从而出现“一边以领导身份在党报发表文章、一边被宣布落马”这种让官方尴尬的场面。
据介绍,《江西日报》刊登姚木根的署名文章是在22日凌晨付印,中央纪委宣布姚被调查是22日中午,姚目前还是合法的副省长,此前代表省政府发表世界水日讲话。对此,有反腐专家表示,副省长被查,当地不知道就对了,较好诠释了“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这一变化。
此前,人们对官员受调查一直有种想像,觉得纪委的调查起码领导层应该都被事先通报了,然后才向社会宣布。
基于这种想象,“不明真相”的公众养成了一个习惯,就是通过党报和电视上的消息来判断政治走向和官员状态。如果网上有传闻称某个官员受调查,人们会去看机关报,看这个人近期有没有在媒体露面。如果出现了,就说明那些传闻可能是假的,如果没有露面,也许就有问题了。这个判断的基础就是,反腐败并非由上级纪委主导,而是由地方主导,所以从党报就能窥见反腐的风向标。
可这种想像在姚木根落马一事上完全失效了,通过党报上的文章和排名来观察反腐动向和政治动向的习惯,被证明很不靠谱。其实“事先地方不知情”并非姚木根个案,近来诸多官员的落马都是如此。
新一届领导集体加大了反腐力度,一大表现就是强化了“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实际上,党章对上级纪委领导下级纪委,早有明文规定,但自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这条规定写入党章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只是强调“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通过党报看官员近况”正是此种政治生态的表现。
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是对党章规定的制度化和明晰化,通过改革确立了上级纪委对案件的主导权,案件线索的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能够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从体制上解决了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的问题。
原来“同级党委主导的办案程序”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常常使反腐遇到阻力。以前的程序是,一些地方纪委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首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去办这个案子。如果这个案件线索与党委领导乃至领导亲信有关,或者领导觉得调查此案会影响地方形象,案件的调查就会陷入烂尾。而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就会形成一个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为办案扫清各种障碍。
曾与一个在纪委工作的朋友聊过这个话题,他说纪委办案并没有目的性,而是根据信访等线索进行调查。比如调查一个市长,从这个线索也许就能顺藤摸瓜牵出一个副省长,可开始完全不知道这个副省长会有问题。发现线索会立刻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再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只对上级纪委负责,并不通报同级党委领导,更不会通过官媒去“放风”,这种“放风”只会对办案形成干扰。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查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制度安排也应该是一个笼子吧。